
拒绝年会表演被辞退?武汉的王先生(化姓)在公司任职十年,被公司以拒演年会节目为主要理由予以辞退。王先生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该案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内的各项金额合计20万余元。经二审法院调解,公司最终向王先生支付包括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王先生在公司任职已满十年。春节前,王先生所在公司组织员工开展年会表演,遭到王先生拒绝后,公司随即以他“以拒绝参与年会表演彩排及缺席年会活动”为主要理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先生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参加年会并非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公司强制参与文娱活动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彩排当天他仍在岗完成本职工作,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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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随后 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欠发工资20万余元。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公司辩称,王先生日常工作散漫,拒不参加集体活动。年会当天为正常工作日,公司要求全员参加排练,但王先生多次拒绝,且未请假、未到岗,已构成旷工,依据公司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王先生反驳称,自己并非故意不参加活动,彩排当日仍在工作;正式年会前一日晚上,他已被公司移出工作群,导致无法正常上班,属于“被迫旷工”。他强调,参加年会并非劳动者的强制义务,公司强制排练与表演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将王先生拒绝参与排练及年会活动的行为认定属于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合理性,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赔偿金20万余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支付王先生包括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来源:极目新闻
值班编校:胡梦婷、徐贵保
值班主任:齐菲斐
值班编委:邹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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