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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民航局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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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金融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低空保险是以保障低空飞行活动为核心,为低空航空器制造与运营、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各类专业化服务等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对构建低空安全管理体系、夯实低空经济安全发展基础、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系统谋划、重点突破、协同推进、稳步实施,加快形成覆盖广泛、保障有力、服务专业、市场规范的低空保险体系,更好服务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到2027年,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初步建立,低空保险产品不断丰富,更好满足各类应用场景保障需求;到2030年,低空保险政策框架基本形成,对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持续增强。

二、健全低空保险政策体系

(一)加强规划引导。

有关部门应将保险纳入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总体部署,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地方在低空经济发展布局中充分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风险管理、优化生态等功能作用,鼓励地方将保险纳入地方低空经济发展政策体系,因地制宜出台促进低空保险发展的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参与。以下均需省级有关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二)纳入安全监管规则。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行业监管规则,采取有效措施,把保险作为强化场景运营安全监管、健全事故处理制度的重要手段,推动有序拓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行业部门参与)

(三)鼓励运用保险机制。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供需对接,培育低空保险发展生态。鼓励低空企业尤其是低空航空器制造和运营企业,将购买保险作为完善内部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链链主企业通过保险协同上下游企业,降低产业链风险成本。支持中小企业运用保险增强创新发展的风险防御能力。鼓励使用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主体投保责任保险。(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民航局参与)

三、加快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

(四)加强全链条管理。

对于按照法律法规应当投保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推动将强制投保要求纳入飞行活动审批等管理环节的审查前置条件,在飞行运行管理中加强投保情况核查,在事故处置时“凡处必核”。研究建立与强制投保相关的责任主体、责任认定、处置程序等制度规定。(中国民航局牵头,金融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五)制定实施办法。

依法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实施办法,在风险可控原则下明确基本责任范围和最低保障限额,建立健全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配套制度体系。(中国民航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参与)出台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示范条款,研究制定服务指引。(金融监管总局牵头)

四、强化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六)优化全产业链保险保障。

引导保险公司主动顺应低空经济发展趋势,逐步建立覆盖低空研发试验、生产制造、飞行运营、基建配套等全产业链保险产品体系。探索对低空飞行安全、技术安全、网络与数据安全、环境与设施安全以及人为操作安全等低空新型风险保障的产品开发和服务创新。加大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保险供给,并进一步优化完善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保险供给,推动形成保障充足、服务高效的保障体系。积极运用新兴科技手段,逐步实现微型、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保险便捷智能、全流程线上运营。整合专业资源,优化承保理赔,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及再保险等支持力度,支持低空产业拓展海外应用。(金融监管总局牵头)

(七)精准服务应用场景。

面向农林作业、低空巡检、测绘勘察、低空物流、低空交通、城市治理、应急管理、医疗救护、低空旅游和航空运动等各类应用场景,根据场景的发展阶段、风险类型、风险管理需求等提供针对性保险保障,推动完善事故处置和损失分担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保险可持续经营能力

(八)推进数据基础建设。

加快建设低空保险信息平台,建立完善数据规范,支撑精算定价和风险监测。(金融监管总局牵头)探索低空保险信息平台与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对接,实现保险承保理赔信息、飞行运行信息、运营企业信用信息、违法违规飞行活动记录等基础信息,以及地理、气象、电磁等风险信息的共享。鼓励保险行业与低空航空器制造、运营企业的数据应用,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逐步夯实数据基础,为保险精准承保理赔、航空器飞行监管、风险管理和事故处理提供数据支撑。(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气象局、中国民航局参与)

(九)强化专业能力建设。

引导保险机构会同低空航空器制造、运营企业加强对低空新型风险的研究,提升可保风险识别、评估能力;完善经营管理,逐步推进数据积累,积极运用风险量化模型和风险评估工具,提升产品开发科学性、费率厘定精准性。支持再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风险研究、精算定价、风险分散等功能作用。支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挥专项专长,辅助承保理赔。加大专业人才培育力度,加强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建设。(金融监管总局牵头)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加强统筹协调。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统筹推动低空保险实施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常态化联系工作机制,指导各地落实有关要求,研究解决在低空保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工作合力;中国民航局依法对投保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对低空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推动完善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强化业务和资本监管,规范市场行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

(十一)加强风险防控。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压实企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严格防范利用保险从事保险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相关部门加强对保险规律的认识,立足商业可持续原则推动保险发展。金融监管部门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控管理,在具备资本实力和充分评估经营风险的前提下有序拓展业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二)深化宣传推广。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低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低空安全防范意识。充分发挥低空领域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的带动作用,开展低空保险的教育培训和公众普及,宣传低空保险功能作用,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有效经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民航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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