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新华日报)
被征收人林学斌、李雪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宁鼓府征字(2020)第5号房屋征收决定,你们位于本市金陵村394号101室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征收实施单位系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因被征收人一直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协议,现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以及《鼓楼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货币补偿款为:1、房屋补偿款1845053元;2、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款58345元;3、搬迁补助费2949元;4、临时安置费35382元;5、设备拆移补助费1680元;上述补偿总计1943409元。
征收实施单位已将该房屋的补偿款专户储存(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账号:32050159553600001601,户名: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本市金陵村394号101室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该房屋腾空交付征收实施单位。逾期不腾空房屋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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