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秦律师 作
一、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是否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二、国籍=税收居民吗?
国籍是一个政治和法律概念,而税收居民身份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判断标准是居住天数、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等,身份状态可能每年都发生变化。简单来说,国籍是你属于哪个国家的人,税收居民身份是你需要在哪个国家交税。 二者没有必然的关系,一个人可以拥有A国国籍,却是B国的税收居民,甚至同时是多个国家的税收居民。根据不同国家的税法规定,国籍与税收居民身份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模式一:国籍≠税收居民(最常见)
这是绝大多数国家遵循的原则。
例如:一位中国公民长期在美国工作,每年居住超过183天。他是中国国籍,但税务上通常是美国税收居民。再如:一位加拿大公民移居中国,在中国有住所。他是加拿大国籍,但税务上是中国税收居民。
模式二:国籍≈税收居民(全球征税国家)
极少数国家(如美国和厄立特里亚)将国籍作为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一。例如:你持有美国绿卡或护照,但常年居住在中国、赚人民币、不再回美国,这时你依然是美国税收居民,理论上需要向美国国税局申报全球收入。
模式三:无国籍/多重国籍
一个人可以同时是多个国家的税收居民(例如在中国住满183天、又在香港受雇、同时持有加拿大护照)。但此时并不意味着要交三份税,而是通过税收协定中的“加比规则”(如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来判定最终唯一的税收居民身份归属。
三、户籍=税收居民吗?
户籍是行政上的概念,与税收居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请注意:户籍地址≠税务上的“习惯性居住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国税收居民分两类:第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这里的“户籍”只是判断“是否有住所”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标准。举例:你的户口在成都,但你全家移居美国,在美国有房子、工作和家庭,10年不回中国。此时你在中国没有“习惯性居住地”,不是中国税收居民。第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83天:哪怕你是外国护照,只要一年内在中国大陆住满183天,你就是中国税收居民。所以,有没有户籍、户籍在哪里,都不直接决定你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也不决定你的纳税地点。
综上,香港居民或者长期境外居住但仍然保留中国国籍或大陆户籍的,只要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居民的条件,就不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了。对于非中国税收居民,仅需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税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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