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企业家兰世立对其律师“不尽职、不尽责”的愤怒控诉,撕开了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一道血淋淋的伤口。当他质疑“律师没用”时,他实际上是在问:当律师不敢对抗抓我的人、关我的人时,我花钱请律师是在请一个帮凶吗?
这不仅是兰世立之问,也是时代之问。中国律师业正面临一场“灭顶之灾”,而危机的根源不在于市场萎缩,而在于“灵魂的阉割”。
我要明确地提出一个在中国语境下常被讳莫如深的观点:
律师的天职,就是对抗国家,对抗公权力。
失去对抗性,律师就失去了存在的全部法理基础。
一、法理本源:律师是“国家机器”的合法刹车片
在刑事诉讼的构造中,存在着一种绝对的不对等。
一方是庞大的国家机器(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拥有合法的暴力手段、无限的调查资源和严密的组织体系;另一方是被束缚的个体,处于被剥夺自由、甚至生命的边缘。
律师是做什么的? 律师不是来配合国家查明真相的,不是来维护社会和谐的,更不是来帮助公权力“消化”案件的。 律师是被告人私权利的代言人,是国家公权力合法的“反对派”。
·天然的对抗性: 只要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公民有罪,律师的职责就是(在法律范围内)千方百计地证明公诉人的指控不能成立。
·对抗的必要性: 孟德斯鸠早已警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如果没有律师作为对抗力量存在,公检法就会形成封闭的“流水线”,任何错误都将在毫无阻力的情况下变成冤案。
如果律师不敢对抗侦查机关的逼供,不敢对抗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敢对抗审判机关的预断,那么律师就沦为了国家机器上的一个“装饰性零件”。
二、文字之鉴:“狱”中失语,则文明崩塌
我们重读那个古老的汉字——“狱”。
在金文的图景中,“狱”字左右是两只撕咬的犬,中间是一个“言”,本意是“诉讼、诉争”的意思。我猜,后来大概是因为“文字狱”一词,成为关押人的地方。但这揭示了司法公正最原始的几何结构:三角形结构。
·左边的犬: 代表国家公权力(控方),它凶猛、强大,负责追诉。
·右边的犬: 代表被告人及其律师(辩方),它必须同样具备野性,负责防御和反击。
·中间的言: 代表通过对抗产生的“真理”与“正义”。
兰世立的悲剧,以及无数中国当事人的悲剧在于:右边那只犬,被驯化了。
当律师被驯化为不敢叫、不敢咬的宠物,甚至为了讨好“主人”而反过来劝说当事人认罪认罚时,中间那个代表文明和辩护的“言”字就消失了。“狱”字退化成了单纯的暴力监禁。
没有对抗,就没有“狱”(诉讼),只有“刑”(处罚)。
三、历史与现实:“讼师”是顺民,律师是战士
为何中国律师业今日深陷泥潭?因为我们至今未能完成从“讼师”到“律师”的基因突变。
·讼师的逻辑是“依附”: 明、清、民国的讼师,依附于衙门,依靠行贿和人情勾兑来解决问题。他们是政权豢养的寄生虫,是权力的掮客。在他们眼中,对抗官府是取死之道,唯有“搞定关系”才是生存法则。
·律师的逻辑是“制衡”: 现代律师制度源自古希腊、古罗马的民主制度,建立在《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之上。该原则的核心精神是——律师必须独立于国家,必须能够自由地挑战公权力而不受报复。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s on the Role of Lawyers),由1990年在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理大会通过,并由大会备忘录确认,是国际社会首次全面系统地概括律师在保障司法公正、人权保障中的地位与权利义务的文件。比如:
(一) 基本定位:律师是保障公平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原则把律师定位为:
司法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indispensable role)
公平审判的制度性保障(guarantee of fair trial)
人权保护的执行者(human rights defenders)
核心思想: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序正义,必然取决于律师能否独立履职。
(二) 律师的独立性与不受干涉的权利
1. 不受任何政府、机构或第三方干扰(No interference)
律师不得因履行职责而受到:
恐吓
干扰
报复
不合理限制
2. 律师必须能够独立执业(Independence)
律师有权:
自由接受委托;
自主调查和辩护;
参与司法程序而不受行政机关的任意干预;
在职业协会中自由活动。
3. 律师不得因代理“不受欢迎的当事人或观点”而受惩罚(No punishment for unpopular causes)
实务意义:如果律师因代理敏感案件、跨地区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等而受到不当行为(限制会见、调查阻碍等),可引用此原则。多国法院、人权委员会以此作为判断国家是否“侵犯司法独立”的依据。
(三)对国家的义务要求(State Obligations)
该原则不仅是针对律师的,也是对政府的要求:
国家必须制定制度保护律师安全与独立
必须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系统
必须确保律师协会独立运作
不得任意取消或吊销律师资格
必须惩处针对律师的暴力与恐吓
实务意义:
➡ 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任意调查律师、扣留证件、限制会见。
➡ 适用于——律师受到威胁、打击报复、恐吓时的法律论证。
但是,值得警惕的是,敢于死磕、敢于拍桌子对抗公权力的“真律师”,往往被视为“刺头”,甚至面临执业风险;而那些长袖善舞、甚至作为“第二公诉人”配合政权办案的“伪律师”,却被奉为座上宾,赚得盆满钵满。
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正在从根本上消解律师行业的公信力。兰世立骂的,正是这些披着法袍的掮客。
四、存亡之秋:如果不让对抗,要律师何用?
我们必须诚实地回答兰世立的问题:律师还有用吗?
如果律师的作用仅仅是:
1.传递文件;
2.做心理疏导;
3.劝当事人认罪以换取轻判(哪怕当事人是无辜的);
4.配合法庭走完程序。
那么,律师毫无用处。 这种工作,一台设置好程序的AI,或者一个监狱管教人员就能完成。
律师唯一的不可替代性,在于“对抗”。 在于当强大的国家机器碾压而来时,有一个人敢站出来大喝一声:“且慢!程序违法!证据不足!”
·对抗是忠诚的最高形式: 律师通过对抗公权力,迫使公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迫使每一个判决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才是对法律真正的忠诚。
·对抗是职业的生命线: 如果不允许律师对抗,或者律师自我阉割放弃对抗,那么“辩护制度”就成了“表演制度”。
五、结语:为了不成为“花瓶”
中国律师业的未来,不在于创收多少个亿,也不在于律所规模多大。而在于我们是否敢于重拾那把“对抗之剑”。
兰世立的批评虽刺耳,但却是一剂猛药。它提醒我们:律师不是政权的附庸,不是和谐的装饰品。 律师,是法治社会里,那个被授权合法地、理性地、坚决地与国家公权力“唱反调”的人。
若失去了这份对抗的勇气与能力,律师业不仅会迎来存亡危机,更将实质性死亡——哪怕从业者再多,也只是一群无足轻重的“食腐者”。
真律师,必须对抗!
作者:庄玉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以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为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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