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是案涉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未提交关于宅基地和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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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裁判要旨
当事人不是案涉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未提交关于宅基地和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其能否取得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未经有权机关或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与征地批复没有利害关系。
02原案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武,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英,该省人民政府省长。
再审申请人周某武因诉安徽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徽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1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某武申请再审称,其通过购买房屋的形式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征地批复对案涉土地进行征收,其土地使用权随征收而消灭,一审判决认为征地批复只对所有权人造成影响是片面的。案涉征地批复对周某武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其有权对征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二审法院以其不享有承包经营权而认为其与案涉批复无利害关系不能成立。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安徽省政府重新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安徽省政府作出案涉批复征收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城镇建设。周某武购买的宅基地和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周某武不是案涉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未提交关于宅基地和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其能否取得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未经有权机关或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安徽省政府驳回周某武对征地批复的复议申请,结果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已经向周某武释明,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权,其可以依法另行主张。周某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武的再审申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8263号
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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