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酉阳,两名男子夜晚盗剪电缆致多根电线杆倾倒,一盗剪者从高处坠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发之后,另一人被刑拘,无其他人员受伤!网友纷纷留言,供电公司要承担责任吗?家属可以起诉他们吗?
#天南大北地拜年#汪
据红星新闻报道称,2月11日,重庆县多位网民反映,小商品街有多根电线杆倾倒,砸中停放在街边的多辆机动车。
事发地附近商家称10日晚有一男子“在那弄电线杆,把线剪断”,电线杆半夜“砸下来”。酉阳县政府办总值班室证实,事件造成一男子受伤送医。
目前当地警方发布情况通报,石某、王某两人携带工具窜至酉阳县桃花源街道小商品街,盗剪处于断电状态的电缆。
过程中,电线杆突然断裂倾倒,致王某从高处坠地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现场三根电线杆倾倒,造成停放在街边的两辆机动车受损,无其他人员受伤。
经查,石某与王某的行为系个人私自盗剪,非供电公司指派或授权,石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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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调侃:家人会不会起诉供电局,因为电杆安装不牢固才导致盗窃行为致人死亡,如果安装牢固窃贼就不会死。
也有不少网友分析:如果死的那个把电业局记诉了 法院会咋判?电力公司对长期废弃未处理的电线及电杆有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因未没有及时处理导致民众误剪引发事故,电力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
还有不少网友表示:胆子也太大了,万一有电咋办?过年了手里没几个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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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办?
一、死者自身全责,供电公司无过错不担责!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受害人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引发的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事件中,很多网友调侃“家属会不会告供电公司电杆不牢固”,从法律角度看,供电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明知盗剪电缆是违法犯罪行为,仍主动参与、攀爬电杆实施盗窃,其死亡是自身故意违法导致的直接后果。
也就是说,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讲,电杆倾倒源于盗剪行为,而非供电公司维护不当,供电公司无过错,自然不用赔。
二、家属有权起诉,但大概率败诉!
首先,我国法律保障公民起诉权,即便诉求不合理,家属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只要存在过错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才构成侵权 。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案看证据、讲法律:一是两人盗剪系故意违法,属于法定免责情形;二是供电公司已证明线路断电、未授权作业,尽到管理义务;三是电杆倾倒与盗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与设施质量无关。
参考同类判例,盗窃电力设施自身伤亡,家属起诉产权方索赔的,法院均驳回诉求,不会让违法者因违法行为获利。
评论区中, 有不少网友问“家属能不能起诉供电公司”,何律师明确:起诉是权利,胜诉没依据。
三、石某刑拘有理,还需承担双重责任!
首先,刑事责任上,两人盗剪电缆,虽线路断电未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但涉嫌盗窃罪,且因盗剪行为导致同伙死亡、公共设施损毁、车辆受损,属于情节严重,将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民事责任上,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石某邀约王某共同盗窃,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需承担车辆损毁赔偿、公共设施修复等责任,即便王某死亡,石某的侵权责任也无法免除。
所以说,目前石某被刑拘,绝非“小题大做”,其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
最后提醒:过年缺钱别走歪路,盗窃电力设施不仅触犯刑法,还可能赔上性命,即便发生意外,法律也不会为违法行为“买单”。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私自破坏、盗窃的行为,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大家觉得这起悲剧该谁担责?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关注@何律普法,每天学实用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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