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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低空经济持续发展,无人机应用场景不断拓展,监管打击力度也在同步加强。无人机飞行绝非“想飞就飞”,近期,大连公安通过多种手段,查处多起“黑飞”案件。
案例一:孙某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案
2026年1月4日晚,民警在巡查短视频平台时发现,某账号正在中山广场管制空域违规使用无人机进行直播。直播中,飞手孙某就无人机飞行管理规定发表夸大不实言论,误导公众、博取流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民警迅速锁定其位置并当场将其查获。孙某对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实施飞行活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张某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案
2026年1月6日晚,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西岗区人民广场上空管制空域内,一架无人机正在进行航拍直播,吸引大量网民在线围观。经对直播画面分析研判,飞手涉嫌实施超视距飞行操作。民警迅速开展工作,于当晚在张某家中将其抓获。经查,张某在此次飞行前未向空管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准,其行为已违反无人机飞行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刘某(未成年人)违规操控飞行案
2026年1月13日,民警在巡查中发现星海广场上空有无人机违规飞行。执勤警力迅速抵达现场,找到飞手刘某。经查,刘某系12岁未成年人,在未履行空域审批手续且无监护人现场陪同指导的情况下,擅自操作无人机飞行。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警依法责令其停止飞行,并对刘某的监护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例四:某企业的巡检无人机超高飞行案
2026年1月6日,民警在巡查中发现,瓦房店谢屯周边空域有无人机在300米高度实施超高飞行。经工作,民警找到该飞手位置,迅速前往现场处置。经查,涉事无人机系某企业在厂区内开展巡检作业,但未按规定履行飞行审批与报备手续。公安机关已责令其立即停止飞行,并依法要求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
案例五:张某未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违规飞行活动案
2026年1月5日,甘井子区梭鱼湾足球场上空发生一起无人机违规飞行事件,触发管制空域报警。公安机关立即启动联动处置机制,迅速锁定飞手位置,将正在实施飞行的张某当场查获。经调查,张某虽曾为工作所需通过正规渠道获批解除飞行限制,但本次飞行前未就管制空域履行合规申请程序,其行为已违反无人机飞行管理规定。鉴于该行为未对民航运行安全造成实际危害,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马某破解无人机飞控系统违法实施飞行案
2025年10月23日,马某利用软件接入非法网站,违规破解其持有无人机的飞行高度限制,并于同年12月28日操控该无人机实施违法飞行活动。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固定相关证据,于2026年1月依法对马某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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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范围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用无人机所有者(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民用无人机种类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
登记方式
(一)UOM实名登记:请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网址:uom.caac.gov.cn)或管理平台移动端“UOM”APP上进行实名认证登记,并将实名登记二维码粘贴到无人机机身上。
(二)公安登记:实名登记完成后,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进入后按提示要求如实、完整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
安全规范
起飞前需查询适飞或管制空域情况。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法律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合规飞行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公共安全的守护,切勿因一时大意触碰法律红线。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黄凤桐
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小程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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