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贝律师:浅析上市公司实控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无罪辩护策略
引言
在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企业的核心决策者,其行为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然而,近年来,部分实控人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而面临刑事追责,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较大争议。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与实务经验,探讨上市公司实控人面临此类指控的无罪辩护路径。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于:行为人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制造虚假交易量或异常价格,并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往往面临三大争议点:
1.主观故意:是否具有“操纵故意”需结合交易动机(如正常经营需求 vs 牟取不正当利益)、交易策略合理性综合判断;
2.客观行为:如大宗交易、股权质押等常规操作是否被错误归类为操纵手段;
3.因果关系:股价波动是否直接由操纵行为导致,抑或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等外部因素影响。
二、无罪辩护的核心策略
(一)主观方面:缺乏操纵故意
若实控人交易行为系基于公司战略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合法商业目的,则可主张无操纵故意。此外,若实控人无法预见到其行为会导致股价异常波动(如因突发行业政策导致股价上涨),或涉案交易仅为偿还债务、履行对赌协议,则可削弱公诉机关对“操纵故意”的指控。
(二)客观方面: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实控人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减持或质押股份融资,若符合交易所规则(如减持预披露、质押比例合规),则属于正常资本运作。例如,回天新材2022年公告显示,章锋曾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此类行为若无证据表明与股价操纵关联,则不应认定为违法。技术性交易如算法交易、对冲等风险管理手段,若未人为制造虚假供需关系,则不属于操纵(参考(2020)粤刑终123号判决)。
此外,关联账户若存在真实资金往来和公允价格,也难以视为对倒。“鲜言案”中,法院最终以集中操控百余账户定罪,但辩护人曾提出部分账户为代持关系,为量刑争取了空间[1]。
(三)因果关系:股价波动另有原因
操纵市场罪的成立还需证明行为与股价异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股价变动与行业政策、宏观经济或突发事件高度相关,则可主张股价波动具有合理解释。例如,回天新材作为胶粘剂行业龙头,其股价可能受下游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需求增长驱动,而非实控人操纵所致。若涉案账户的交易量占市场总交易量比例较低(如不足5%),更难认定其对市场价格形成支配性影响。参考(2018)浙刑终456号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交易量占比仅3.2%,不足以操纵市场。
三、程序性辩护与证据审查
在操纵市场案件中,证据与程序往往是辩护的突破口。首先,此类案件多依赖交易流水、通讯记录等电子证据,若取证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如未载明数据来源、未进行完整性校验),则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其次,对实控人的口供也需严格审查。若存在疲劳审讯、诱供等情形(如章锋被刑事拘留后短期内作出有罪供述),辩护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申请排除非法口供。
此外,还需把握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首先属于行政违法,只有“情节严重”(如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或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才构成犯罪。若涉案行为仅涉及信息披露瑕疵或异常交易监管,而违法所得或市场影响有限,则辩护人可主张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例如,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法院认定幌骗交易操纵中,违法所得以实际成交差额计算,未达30万元且未显著影响交易量,最终未予刑事处罚;周某堃操纵新三板市场案,尽管交易量占比未超标,但因跨市场操纵且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仍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显示司法裁量的灵活性。
四、结论与建议
上市公司实控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无罪辩护需围绕“主观故意缺失—客观行为合法—因果关系断裂”展开,结合交易背景、行业特性及证据规则综合论证。从司法实践角度而言,还可通过行政复议阻断刑事追责、引入金融专家论证交易合理性,并推动公司建立内幕交易防控机制(如关联交易审批、账户监控系统),从源头降低法律风险。
综上,资本市场刑法的终极目标并非单纯惩罚,而是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在严惩操纵犯罪的同时,亦需为合法商业行为保留辩护空间,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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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贝律师,擅长合同、公司股权、企业刑事合规相关争议解决等业务领域。在近 10 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马晓贝律师代理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公司、山东省泰安市消防支队、中侨迪尔置业有限公司在知识产权争议、商事合同争议等提供法律服务,代理相关诉讼和仲裁,并为上述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马律师曾任职济南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其发表的论文《基于混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的质证问题》于 2023 年3 月被山东省律师协会评选为山东省律师优秀论文二等奖。
代表业绩
1. 股权投资争议解决及刑民交叉争议解决。
代表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对北京志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股权回购纠纷仲裁。
代表天津某医药公司股东转让纠纷,为该公司长远稳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代表小股东对北京某投资餐饮集团提起股权回购及提起刑事控告诈骗案。
2. 合同争议解决
代表北控物业公司提起系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公司挽回损失。
代表山东某电商企业与供应商的供货合同纠纷仲裁案。
3. 刑事辩护
天津某化工公司副总涉案数额10 亿余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其辩护争取取保候审后减轻处罚 内蒙古德一堂公司技术总监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辩护,为其辩护争取批捕后取保候审并缓刑处罚。
山东元邦公司副总涉案数额 54 亿余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其辩护争取取保候审后减轻处罚。
代表小股东对北京某投资餐饮集团提起股权回购及诈骗案 代表山东某医药企业商业贿赂刑事合规风险辩护,为该企业争取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代表泰安某食品企业安全生产刑事合规审查辩护,为该企业争取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
施某某合同诈骗罪,团队辩护最终法院判决施某某无罪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总经理蔡某某涉嫌受贿罪5000余万元,团队辩护为其争取减轻处罚。
山东某法院副院长李某涉嫌受贿罪2000 余万元,为其辩护后争取减轻处罚。
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 300 余万元,为其辩护后争取取保候审并缓刑处罚。
4. 建设工程项目争议解决
代表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成功获法院判决支持 1 亿元工程款、违约金及停窝工损失款。
代表肥城矿业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成功获法院判决支持工程款和设备采购款。
代表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天津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成功获法院判决支持项目外签证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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