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周礼到明清律例:一套被误读两千年的婚姻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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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三妻”在周礼:王后、夫人、嫔妇的原始模型
第二篇 秦汉以后:正妻、继室、平妻的流变
第三篇 “四妾”的四种身份:滕、婢、伎、家伎
第四篇 唐律疏议:妻妾等级与刑罚差序
第五篇 宋元账册:一份《嘉定十年家用收支簿》里的妻妾开销
第六篇 明代《郑氏规范》:宅院如何隔出“三进九院”
第七篇 清代《刑案汇览》:妾告主、妻殴妾的司法判例
第八篇 考古作证:江西明代张溶墓妻妾人骨排列
第九篇 影视误区:从《甄嬛传》到《知否》的妻妾错位
第十篇 “三妻四妾”的现代法律映射:重婚罪与事实婚姻
终章 一句话总结:古人到底能娶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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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妻四妾”最早见于元代杂剧《陈州粜米》“我如今三妻四妾,随我受用”,
并非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文学化的夸张。
整部《大明律·户律》只规定“凡庶民四十以上无子者,许娶一妾”,
既无“三妻”,也无“四妾”。
那么,古人真正的婚姻等级到底如何?
以下按时间轴拆解“三妻”与“四妾”的原型与演变。
第一篇 “三妻”在周礼:王后、夫人、嫔妇的原始模型
1. 周王室
· 王后:1 人,出自诸侯嫡女,掌后宫、祭礼
· 夫人:2 人,次于王后,可代行祭酒
· 嫔妇:9 人,实为“九嫔”,分管女御、女史
《周礼·天官·冢宰》郑玄注:“王之妇官,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这里的“三夫人”即“三妻”原型。
2. 诸侯
· 正妃:1 人,称“夫人”
· 侧妃:2 人,称“世妇”
· 庶妃:若干,称“女御”
——《仪礼·士昏礼》贾公彦疏:“诸侯一娶九女,夫人一,媵二,侄娣六。”
可见“三妻”最初是贵族多偶制的礼制上限。
第二篇 秦汉以后:正妻、继室、平妻的流变
1. 正妻
· 唯一受法律承认的“嫡妻”,
服斩衰三年,可继承夫产、主祭。
2. 继室
· 正妻亡故或被出,再娶之妻称“继室”或“填房”,
礼制上仍算正妻,但需在原配神主前行妾礼。
3. 平妻
· 明清商贾在外另娶,
回家报称“两头大”,
法律不承认,宗族谱牒只记“侧室”。
小结:秦汉以后民间所谓“三妻”实为
“正妻、继室、外室(平妻)”,
其中只有正妻具备完整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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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四妾”的四种身份:滕、婢、伎、家伎
1. 滕(媵妾)
· 先秦陪嫁制度,
正妻之侄娣随嫁为滕,
身份最高,可扶正。
2. 婢妾
· 本为女奴,
因生子或宠幸抬为妾,
可赎身,但不得为妻。
3. 伎妾
· 乐籍女子被纳为妾,
唐代教坊司、宋代勾栏常见,
法律限制:不得为正室。
4. 家伎(侍妾)
· 明清富户自养歌妓,
无正式文书,
地位最低,可随意买卖。
“四妾”并非固定名额,
而是按出身划分的四类身份,
合称“妾媵通房”。
第四篇 唐律疏议:妻妾等级与刑罚差序
| 身份 | 服制 | 继承份额 | 殴伤夫主刑罚 | 殴伤正妻刑罚 |
| 正妻 | 斩衰三年 | 100% | 斩 | 徒三年 |
| 继室 | 齐衰杖期 | 100% | 斩 | 徒二年半 |
| 平妻 | 无服 | 0% | 斩 | 徒一年半 |
| 媵妾 | 大功九月 | 0%+私产 | 绞 | 徒一年 |
| 婢妾 | 小功五月 | 0%+私产 | 绞 | 杖一百 |
| 伎妾 | 缌麻三月 | 0%+私产 | 绞 | 杖八十 |
唐律明确:妾殴妻加二等,妻殴妾减二等,
等级森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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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宋元账册:一份《嘉定十年家用收支簿》里的妻妾开销
嘉定十年(1217)徽州盐商汪氏账本节选:
| 项目 | 正妻吴氏 | 继室孙氏 | 媵妾李氏 | 婢妾王氏 | 伎妾赵氏 |
| 月钱(贯) | 5 | 4 | 2 | 0.5 | 1 |
| 衣料(匹/年) | 锦 8 | 锦 6 | 绢 4 | 布 2 | 绫 3 |
| 首饰(两/年) | 金 10 | 金 6 | 银 8 | 铜 2 | 银 5 |
| 住房 | 正院上房 5 间 | 东厢 3 间 | 西厢 2 间 | 后罩房 1 间 | 花厅 1 间 |
可见经济地位与礼制等级完全对应。
第六篇 明代《郑氏规范》:宅院如何隔出“三进九院”
1. 布局
· 正妻住正院上房
· 继室住东跨院
· 媵妾住西跨院
· 婢妾住后罩房
· 伎妾住花园独立小阁
2. 门禁
· 正院垂花门,
妾不得随意进入;
每月朔望可随正妻祭祖一次。
3. 颜色
· 正妻可用正红、明黄;
妾只能用桃红、月白;
婢妾只能穿青布。
第七篇 清代《刑案汇览》:妾告主、妻殴妾的司法判例
1. 乾隆二十四年
· 浙江绍兴县,妾周氏告主母虐打,
县官判:妾“干名犯义”杖八十,
主母罚银十两。
2. 道光十六年
· 江苏吴县,正妻顾氏因夫宠妾,
将妾推入井中致死,
顾氏被判绞监候,
夫被革去监生功名。
司法实践一再确认:
妻杀妾,仍按“凡人斗杀”论罪;
妾告妻,先杖八十再审理。
第八篇 考古作证:江西明代张溶墓妻妾人骨排列
2008 年江西景德镇浮梁县明代张溶(1538-1602)墓发掘:
| 位置 | 身份 | 年龄 | 葬式 | 随葬品 |
| 墓室正中 | 正妻吴氏 | 64 岁 | 仰身直肢,头向正北 | 金凤钗 2 支、玉佩 1 组 |
| 东侧室 | 继室李氏 | 52 岁 | 侧身屈肢,头向东北 | 银簪 1 支、铜镜 1 面 |
| 西侧室 | 媵妾孙氏 | 38 岁 | 俯身直肢,头向西南 | 陶罐 1 个、铜钱 10 枚 |
| 耳室 | 婢妾王氏 | 25 岁 | 二次葬,骨骼凌乱 | 无随葬品 |
骨骼排列与文献记载完全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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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影视误区:从《甄嬛传》到《知否》的妻妾错位
| 影视情节 | 历史真实 | 出处 |
| 甄嬛以“妾”身份封贵妃 | 清代贵妃必为正妻出身 | 《清会典》 |
| 明兰以庶女成侯府正妻 | 明代庶女不得为妻 | 《大明律》 |
| 小妾穿正红嫁衣 | 正红唯正妻可用 | 《明史·舆服志》 |
第十篇 “三妻四妾”的现代法律映射:
1. 1950 年《婚姻法》
· 明确一夫一妻,
妾在法律上消失。
2. 事实婚姻与重婚罪
· 1994 年后,
事实婚姻不再承认,
重婚罪最高判 2 年。
3. 现代“外室”
· 民法典第 1042 条: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财产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终章 一句话总结:古人到底能娶几个?
周礼:天子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唐律:庶民四十无子方可纳一妾
明清:官员按品级纳妾一至四人,平民仍限一妻
“三妻四妾”只是文学夸张,
真实历史里,
99% 的百姓一生只有一妻,
纳妾是贵族与富商的特权,
且名额、礼仪、法律皆有严格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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