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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系某培训中心项目施工单位,童某系某建筑公司该项目预算员。2015年6月停工后2018年恢复施工,施工过程中涉及大量零星维修工作,某建筑公司指令吴某进行相应施工
2024年1月23日,童某向吴某出具《关于吴某在某培训中心项目施工工程量的说明》,写明“经项目初审金额为2630851元,计划维修工程部分重新签订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以公司审核为准。
吴某以上述童某确认的工程初审金额为依据,向法院诉讼,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某建筑公司辩称,某建筑公司或童某从未确认吴某的工程量,某建筑公司也未履行所谓的工程量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童某虽完成初审,但亦注明最终结算以公司审核为准,现某建筑公司不认可吴某施工事实和童某初审金额,吴某并未提供原始工程单据,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零星维修工程总价款。
吴某不服上诉至二审中院。
二审中院观点:
关于未付款金额的认定问题,本案中,案涉工程项目预算员童某根据吴某的分包上报,对工程初审金额进行了核定(沥青路面798000元、维修工程1832851元,合计2630851元),并将工程全部结算资料报送给某建筑公司进行审核,某建筑公司在收到工程结算资料后并未出具最终的结算审核结论。
某建筑公司辩称其没有收到工程结算资料的意见与童某的陈述不相符,某建筑公司在无明确相反证据证明童某系虚假陈述的情况下,本院对某建筑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定工程项目预算员童某作出的项目初审金额2630851元可以作为本案工程造价的认定依据,
律师总结:
1、对于承包人来说,施工之前和甲方签订合同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如今这形势,甲方不认账的概率非常大,书面合同就是主张工程款的凭证之一,非常重要。而且,工程行业,本身有些分包的施工进行举证还是比较困难的,这个时候有合同的话那就不一样了。
2、对于总包甲方而言,无论转包还是下面的分包,和他们签订书面合同同样是非常必要的,不要认为没有合同你就一定能占便宜。如果下面的分包以实际施工人提起滥诉,把你的甲方也一起告上并查封账户,对总包也是非常头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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