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强律师解读
1. 案件简介:当您签下的“风险自负”承诺,成为维权路上最大的绊脚石
如果您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经某财富管理公司客户经理的极力推荐,您认购了一款号称“稳健增值”的私募基金产品。在签署厚厚一叠文件时,您被要求在一份《风险揭示书》或《投资者声明》的末尾签字确认,其中赫然写着“本人已充分理解本产品的风险,自愿承担投资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并免除销售机构的一切责任”。出于对“专业机构”的信任,您签了字。然而,产品运行后却出现巨额亏损,底层资产甚至涉嫌违规。当您愤而质问销售机构时,对方却冷静地拿出您签字确认的文件,声称“白纸黑字,风险自担”,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此刻,您是否感到绝望,认为那份亲手签下的“免责声明”已将自己维权之路彻底封死?
这正是许多私募基金投资者面临的典型困境。在信息与专业能力极度不对称的金融交易中,卖方机构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拟定包含免责声明的格式条款,试图将本应其自身承担的“适当性义务”——即“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法定义务——轻而易举地转嫁给投资者。当纠纷发生时,这份文件便成为其最坚固的“挡箭牌”,让投资者陷入“证据对自己极为不利”的被动局面。然而,这份“挡箭牌”真的牢不可破吗?法律的天平是否会因此倾斜?本文将为您深度拆解,揭示法院的裁判逻辑,并为您规划出一条清晰有力的反击路径。
2. 裁判结果与核心争议点:法院的“刀锋”为何砍向免责条款?
在近期一起典型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法院的裁判结果清晰地表明了立场。
裁判结果: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原告(投资者)赔偿投资本金损失XX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定要点:法官作出这一对投资者有利判决的关键原因,并非忽视了那份签字的免责声明,而是对其效力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最终否定了其作为“免死金牌”的作用。核心认定如下:
“适当性义务”是卖方机构的先合同义务与法定义务,不因投资者签字而转移或豁免。法院明确指出,根据《九民纪要》及金融监管规定,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等义务。这项义务是法定的、强制的,旨在矫正交易双方天然的不平等地位。因此,投资者在文件上签字,仅能证明其知晓该条款存在,但不能当然地视为其自愿、有效地放弃了向卖方机构追究违反适当性义务责任的权利。
免除核心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属无效。法院认为,涉案《风险揭示书》中的免责条款,是由卖方机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资者协商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的核心内容在于“免除销售机构的一切责任”,这直接指向了卖方机构最为核心的“适当性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卖方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的适当性义务,正是“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的典型情形,因此该条款自始无效,对投资者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格式条款生效的前提,在于提供方已履行合理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即使退一步讲,法院也指出,格式条款要成为合同内容,提供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在本案中,卖方机构未能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所涉的产品高风险特性、该条款与适当性义务的关系、以及签署后投资者将丧失索赔权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向投资者进行了足以引起其注意的特别提示和清晰说明。因此,该条款甚至可能因未“订入合同”而不构成合同内容。
3. 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如何将“不利证据”转化为“进攻利器”?
面对卖方机构以格式化的免责声明作为主要抗辩理由的局面,作为投资者(原告),绝不能畏难退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指出,这份看似不利的文件,恰恰是揭露对方过错、扭转诉讼局势的关键切入点。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商事争议解决经验,代理过600余起案件,尤其擅长为金融消费者设计针对金融机构的复杂诉讼策略。
3.1 策略复盘:如果重来,如何避免?——诉讼中的核心进攻思路
在诉讼中,投资者的目标不是否认签字的真实性,而是从根本上否定该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攻击卖方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违规行为。
核心策略一:精准定性,主张免责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
这是诉讼的“总攻”方向。您的全部证据组织和法庭辩论,都应服务于证明这一点。
法律层面:明确主张该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的所有特征:由机构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与您协商。进而,援引《民法典》第497条,指出其内容“不合理地免除卖方机构责任”(免除了适当性义务这一核心责任)、“限制投资者主要权利”(限制了因卖方过错而索赔的权利),因此依法无效。同时,可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强调该条款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内容无效。
事实与逻辑层面:构建叙事链条:卖方机构作为专业方,负有法定且不可推卸的适当性义务 → 该义务是保护处于弱势的投资者的基石 → 允许通过一纸格式条款免除该义务,将彻底破坏这一法律制度的根基,使投资者保护形同虚设 → 因此,法律必须否定此类条款的效力。这能将个案提升到金融交易公平秩序的高度,争取法官的价值认同。
核心策略二:釜底抽薪,构建卖方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证据链
否定免责条款后,战场就转移到证明卖方机构实际违反了适当性义务。这是索赔的实体基础。
证据层面:
固化宣传材料:收集所有销售过程中获得的宣传册、PPT、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重点标注其中“稳健”、“保本”、“高收益低风险”等与产品实际高风险不符的承诺性、误导性言辞。
复盘风险评估流程:详细回忆并记录销售经理是如何为您做风险测评的。是否只是走形式?是否诱导您选择更高的风险承受等级?您提供的财务信息是否被如实录入?尝试寻找测评流程中的瑕疵。
对比产品风险与自身情况:清晰列出自身的投资经验、财务状况、投资目标,并与基金合同揭示的产品高风险等级(如股权、证券、期货、衍生品等)进行对比,用事实说明该产品与您“风险不匹配”。
锁定未告知的关键风险:深入研究产品,找出销售时未向您说明的底层资产重大风险、关联交易、杠杆情况等,证明告知说明义务履行不充分。
核心策略三:主动出击,申请调查取证与专业鉴定
在证据可能由对方掌握或涉及专业问题时,要善于利用诉讼程序。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调取卖方机构内部关于该产品销售的培训材料、销售话术、对销售人员的考核记录、您在该机构留存的全部原始风险评估问卷及电子流程记录等。这些内部文件往往能揭示其“重销售、轻适当性”的普遍做法。
引入专家辅助人或申请鉴定:对于产品结构的复杂性、风险揭示文件的专业性等问题,可以考虑申请具有金融、会计背景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适当性义务履行的行业标准、本案的违规之处发表专业意见,帮助法庭理解专业问题。
3.2 实战建议:投资者可立即采取的维权步骤
如果您已决定启动法律程序,俞强律师建议您按以下步骤系统化地展开工作:
第一步:全面梳理与证据固定(立即进行)
立即对您与销售机构的所有接触痕迹进行“地毯式”搜索和保存。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合同、附件、风险揭示书(重点对免责条款页面拍照);与客户经理的微信、短信、邮件沟通记录(进行公证保全);电话录音(如有);银行转账凭证;产品净值报告等。建立清晰的证据目录和时间线。
第二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合同深度审查
将全部材料交由像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这样擅长金融纠纷的律师团队审查。律师不仅会分析免责条款的无效点,更会从整体合同中发现其他对您有利的条款,或对卖方机构不利的承诺(如业绩比较基准、管理费与业绩挂钩方式等),并评估卖方机构在募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各环节可能存在的违规。
第三步:启动诉前谈判或发送律师函
在证据初步整理后,可由律师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函,正式向卖方机构主张权利,明确指出其免责条款无效及违反适当性义务的事实,提出具体的赔偿要求。此举有时能促成和解,同时也是诉讼前的重要铺垫,展示了您的专业性和决心。
第四步:精心准备起诉材料,明确诉讼策略
起诉状不应仅是事实陈述,而应是一份逻辑严密的法律论证书。核心诉讼请求应为:1. 确认《XX风险揭示书》第X条免责条款无效;2. 判令被告赔偿投资损失本金XX元及利息(以赔偿本金为基数,按LPR计算)。在事实与理由部分,紧紧围绕“格式条款无效”和“违反适当性义务”两大支柱展开论述。
4. 风险提示与结语
每个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脱敏案例,仅为私募基金投资者在面对“免责条款”困境时提供的策略思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金融产品销售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证据规则和金融专业知识,在面临具体诉讼时,建议务必结合全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私募基金投资亏损困扰,需要专业的维权策略分析与诉讼支持,可以通过公众号“律师俞强”留言咨询,或访问君澜律所官网获取联系。我们坚信,专业的法律武器是平衡金融交易天平的唯一支点。
5. 律师团队展示
我们专注于为身处复杂商事纠纷的客户,提供精准、有力的抗辩与整体解决方案,最大化维护您的商业利益与合法权益。
服务领域:公司股权纠纷、重大合同争议、私募基金投资者维权、金融资管诉讼、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维权与抗辩、商事犯罪辩护,以及与之相关的执行异议、再审、申诉程序。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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