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廊坊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科创局、文教卫生局,临空经济区(廊坊)发改招商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4〕1537号),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我市托育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至3岁幼儿(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城市招收0至3岁幼儿)。
二、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方式及标准
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托育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收费标准:市主城区,托大班600元/生/月、托小班700元/生/月、乳儿班1000元/生/月;县(市)城区,托大班500元/生/月、托小班600元/生/月、乳儿班800元/生/月;乡镇农村,托大班400元/生/月、托小班500元/生/月、乳儿班700元/生/月。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托育服务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保育费收费标准,分别抄送同级价格、卫生健康部门。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由托育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收费标准:市主城区,托大班1000元/生/月、托小班1200元/生/月、乳儿班1440元/生/月;县(市)城区,托大班800元/生/月、托小班960元/生/月、乳儿班1150元/生/月;乡镇农村,托大班500元/生/月、托小班600元/生/月、乳儿班720元/生/月。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托育服务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保育费收费标准,分别抄送同级价格、卫生健康部门。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其他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收费标准:市主城区,托大班1100元/生/月、托小班1200元/生/月、乳儿班1800元/生/月;县(市)城区,托大班800元/生/月、托小班1000元/生/月、乳儿班1400元/生/月;乡镇农村,托大班600元/生/月、托小班700元/生/月、乳儿班1000元/生/月。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托育服务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保育费收费标准,分别抄送同级价格、卫生健康部门。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全日托保育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全日托保育费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六)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落实优惠政策。托育服务机构对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婴幼儿的基本服务费按50%收取。
(二)建立目录清单制度。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其他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三)严格规范结算方式。保育费、住宿费可由托育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按月或季度收取。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1至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托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服务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保育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按上述规定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原则上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计时托(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与家长协商约定。
(四)强化服务合同约束。托育服务机构事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托的,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托育服务机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时,对尚在合同期内的婴幼儿,应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违反服务对象意愿强制服务,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收费。
(五)严格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据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托育服务收费及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等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收费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全市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育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廊发改公价〔2024〕58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2月5日
来源:廊坊市发改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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