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川观新闻记者从省国资委获悉,近日,省国资委修订出台《四川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等13个方面99种追责情形,为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划定标准。
《办法》共8章92条,包含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等内容,着力提升责任追究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水平,强化责任追究正向作用,促进省属监管企业实现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2019年,省国资委出台《四川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1号文),为规范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印发的《办法》,与之前的191号文相比有何不同?
记者了解到,共有5个方面的变化。首先,是强化党的领导。《办法》增加了“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原则条款,明确将党的领导贯穿责任追究全过程。
其次,责任追究范围更全面。在违规情形中,《办法》新增了“金融业务”与“科技创新”两个章节,并根据工作实际对原有各业务领域追责情形进行了大量细化补充,如在集团管控中明确“违反主责主业管理规定”,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增加“虚增在建工程项目成本”等。
追责认定标准方面,《办法》明确的内容更细致。记者了解到,在延续资产损失分类标准基础上,《办法》新增“其他不良后果”的认定条款,细化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层级。
同时,免责机制更具地方特色。《办法》衔接省国资委已制定的容错免责办法与免责事项清单,确保了《办法》与现有合规免责制度的连贯性,更好地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着力实现违规追责与合规免责的有机统一。
最后,违规处理方式更加系统。《办法》将处理方式分为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六大类,分类逻辑更清晰,为精准定责量责提供了基础。(川观新闻记者 陈秋吉)
来源: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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