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出现断水断电、高墙围挡、打砸破坏等逼迁行径可谓见怪不怪,但你听说过不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也被一通“逼迁”的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白云杰、马丽芬律师在陕西省x市代理的案件中,征收方口口声声强调委托人的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却无法解释证据显示的打砸破坏、断水断电和阻碍通行等逼签行为的存在,只能解释为“误会”……
那么,当地区政府该不该为性质如此恶劣的误会负责呢?市中院又将给出怎样的认定呢?
【房屋被实施“一整套”逼迁,竟不是被征收房屋?】
委托人蒋女士在陕西省x市某区18号拥有一处合法的国有土地上两层房屋,建筑面积150余平方米。
2014年6月,涉案片区即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市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所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区政府的答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虽与征拆区域相邻但并不在征收范围内。
2020年6月,区政府委托的拆除公司在对涉案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作业时,“不慎”将委托人的房屋部分附属设施损坏,造成其门头损坏,门头下水池被砸和部分室内物品损毁……
此后的12月,项目基坑开挖中又导致委托人家中断水断电,且在此期间存在对委托人房屋周围增设围栏,致使其无法通行等问题。
蒋女士为此持续向相关部门反映,2024年12月和2025年3月,前述“中心”及街道办事处相继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明确告知涉案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如协商未果请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2025年7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白云杰、马丽芬律师指导下,向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于2020年6月对原告房屋打砸破坏、断水断电和阻碍通行等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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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因征收实施所需采取的不法行为,责任应由征收方承担】
本案于2025年9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区政府辩称本案早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即原告诉称的打砸破坏等行为发生在2020年6月,而其却直至2025年7月才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同时,涉案房屋根本不在征收范围内,被告区政府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原告所诉称的一系列违法情节与事实不符,系因拆除公司的施工人员作业不慎引发的“误会”,实际上并未有人对涉案房屋实施任何强制拆除、断水断电、阻碍交通等行为。时至今日,原告的房屋完整存在,水电供应也早已恢复正常。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白云杰、马丽芬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无论涉案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内,被告区政府委托的拆除公司在施工作业中存在损坏原告房屋的事实是清楚的,已为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及街道办所作的信访事项答复所确定。
而按被告的答辩所称,原告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那么其波及原告房屋的损坏门头和水池、断水断电和设置围栏阻碍通行等行为显然不具有合法性。
而这些行为均系拆除公司应项目需要“不慎”之下所为,其法律责任应当由区政府作为征收方承担。
同时,本案中信访事项答复明确指引原告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原告在此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2026年1月20日,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陕71行初634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于2020年6月破坏蒋女士18号房屋及附属设施,对该房屋实施断水断电、阻碍通行的行为违法。(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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