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任建新 文/图
深圳两会期间,2月10日下午,深圳市人大代表、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丽接受记者采访。两会期间,她结合自身法律专业背景与履职经验,围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出专项建议,呼吁通过特区立法、完善监管机制、强化平台责任等多重举措,规制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从事直播带货等营利行为,切实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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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代表、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丽。
“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弱势群体的态度。”郭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法律人,她重点关注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随着网络社交平台与直播经济的快速崛起,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活动的现象日益普遍,与此同时,部分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广告代言、直播带货、短视频创作等营利行为的问题也愈发突出,甚至出现过度消费未成年人形象、剥夺其正常学习与休息时间、侵占其劳动收益等情况。
郭丽指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已明确禁止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监管难题。
何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何种程度构成“利用”?郭丽认为,由于缺乏具体认定标准与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文旅、网信等部门执法时面临定性难、取证难、处罚依据不足的困境,此类行为往往处于监管灰色地带。同时,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的劳动收益多由监护人实际支配,缺乏专门的保障机制,其财产权益易受侵害;网络平台对监护人上传的未成年人营利性内容,也缺乏规范、系统的审核机制,部分平台为追求流量甚至纵容此类行为。
针对以上痛点,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优势,郭丽建议加快专项立法建设,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框架下,出台规范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的专门规定。明确禁止利用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身心状况不相符的营利性活动,设定未成年人每日、每周从事商业活动的时长上限,确保不影响其正常学习与休息,并列举强迫表演、过度暴露隐私、虚假宣传等典型违法情形,为执法工作提供明确指引。
在制度管理层面,她建议建立未成年人商业活动备案与收益监管制度。要求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前,向社区或学校备案,详细说明活动内容、时间等相关信息;同时,明确未成年人劳动所得的一定比例需存入以其名义开设的专属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督,切实保障其财产权益,此外,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商业收入的税收管理与辅导,防范监护人通过未成年人账户逃避税收。
针对网络平台这一核心载体,郭丽提出强化平台审核与主体责任。明确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营利性内容的审核义务,建立“监护人身份认证+内容分类审核+时长智能提示”的全流程机制;对涉嫌过度消费未成年人的账号,采取限流、警示、暂停营利功能等干预措施;同时鼓励平台设立未成年人公益基金,从相关商业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反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这一思路也借鉴了国内部分地区通过强化平台监管、开展专项行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实践经验。
此外,郭丽还建议完善监督与救济机制,设立专门举报通道,鼓励学校、社区、公众共同监督涉嫌滥用未成年人牟利的行为;民政、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监护人树立正确育儿观,摒弃将未成年人作为“家庭经济工具”的错误理念;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由检察机关或相关组织依法申请撤销监护权,并追究其相应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同时,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多渠道加强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普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知识,提升全社会对“未成年人非工具化”的共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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