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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部门:
《余姚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30日
余姚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打造“质优余姚”,规范余姚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5〕3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甬政办发〔202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余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余姚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主要授予在余姚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届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的数量不超过2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原则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实施。
第六条 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产业成长型企业积极申报;支持百亿级以上的产业集群企业、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企业、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企业和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品字标”品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组织)申报。申报资格及评审结果仍以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为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按届组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常设市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依托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一)市评审委由市政府、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市评审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其他成员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主任、副主任。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其他成员为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
(二)机构职责
1.市评审委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和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2)决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的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2.市评审办主要职责:
(1)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等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受理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2)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3)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评审,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4)向评审委报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
(5)负责社会各界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组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加强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宣传,规范获奖荣誉使用管理;
(6)承担市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先从专家库中择优选取10名候选专家,再随机抽取1名为专家组组长,随机抽取4名组员。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市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四)完成市评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审定批准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后,当届评审组解散。
第九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余姚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企业(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余姚市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一年及以上(对农业企业(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年限不作要求),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原则上应达到A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成长性特别突出的企业可放宽至B档,其他企业(组织)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被立案,未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告。每年由市评审办或市场监管部门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组织概述、自我评价、证实性材料,经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至市评审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组织)申报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应反馈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市政府质量奖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不超过授奖企业(组织)的2倍(即不超过4家),并向社会公示。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应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实施回避制,评审员不得参与相关利益关系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必要时邀请行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六条 合议评审。市评审办与评审组组长组成合议评审组,由市评审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对申报企业(组织)现场评审结果进行合议评审,形成合议评审意见,产生市政府质量奖建议名单,提交市评审委审议。对未提交市评审委审议的申报企业(组织)应反馈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审查表决。召开市评审委全体会议,听取市评审办对评审情况的汇报,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获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得票、按票数从高到低产生不超过2家的政府质量奖。若经投票产生的建议名单企业(组织)数量超过2家,且无法依据票数明确区分前2名时,则由评审办召集相关企业(组织) 进行陈述答辩,答辩后由评审委再次进行记名投票表决,按票数从高到低产生不超过2家的政府质量奖。
第十八条初选公示。入选企业(组织)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审委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市评审委审查后,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市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奖杯)、证书。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及评审、管理经费每年由市财政纳入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市评审办可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并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企业(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公开有关资料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其他组织改进质量管理,提升整体质量水平的引领者。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或服务宣传。
第二十六条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停止使用并收回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等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破产倒闭、自行关闭、被强制吊销证照的。
已获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有上述情形的,参照执行。依据前款第(四)项情形,因正常市场原因导致主体资格终止的,撤回授予市政府质量奖的决定,并收回相关荣誉标识,其曾经的获奖历史可在非商业宣传中客观提及。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参与评审资格。属于公职人员的,应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5日起施行,原《余姚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余政办发〔2022〕32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余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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