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有这么一个好玩的造价争议,固定总价合同,招投标时,乙方在清单中防火涂料的综合单价报价为0元,实际施工过程中也并未施工防火涂料,结算时,甲方拿着新签的防火涂料施工合同去找到原来的中标单位,说:“你们防火涂料报价零元却不施工,我们找别人花了八十万,这个钱要从你们的工程款里扣。”
施工方不乐意了,说:“报价零元就是没报价,我当然不该做。而且这部分按定额组价才六十万,你们怎么可能扣我八十万?”甲方也怒了,说:“你们违约不施工,我们花多少钱就该扣多少钱。”
甲方扣这部分钱,合理吗?
很多朋友评论我说:我的立场大多是站在施工方,立场不对!
NO,NO,NO,我一向是帮理不帮亲啊,之所以一直倾向于施工单位,虽说可能施工单位在整个情势中属于弱势,但更多的情况,确实是甲方和审计,尤其是审计,或者是你们口中的结算审核,造价咨询公司做的不合理啊!就拿这骗文章的案例来说,确实是施工方不对,那我肯定要站在对的一方说事的。
那施工方和甲方的意见道理合不合理呢?我们来聊聊!
我的观点:甲方有权以乙方未施工防火涂料项目构成违约为由,从工程款中扣减相应费用!但扣减金额不应直接等同于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所支出的80万元,而应以合理替代成本为限,通常可参照定额组价或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本争议的核心在于乙方对“零元报价”项目的法律义务认定及违约责任承担边界。虽然乙方在投标时将防火涂料项目单价填报为0元,但该项目列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之中,且图纸明确包含该施工内容,乙方未提出异议即视为接受合同范围。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属于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即便某项单价为0,亦不能当然解释为“未承诺施工”或“免除施工义务”。相反,该报价行为应结合合同目的、行业惯例及诚信原则进行解释——乙方明知图纸要求却报0元且实际未施工,实质构成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简单说,就是这部分防火涂料,得干,但是我不要钱。而不能理解成,我不要钱,这就不是我的义务。
嗯,施工方的诉求这块,我们说明白了,再聊聊甲方的诉求!
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所支付的80万元,虽属实际支出,但若明显高于同期同类工程的合理市场价或定额组价(如60万元),则超出部分可能被认定为扩大损失或非可预见损失,不应全部转嫁由乙方承担。《民法典》第781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其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甲方作为守约方,有权选择让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损失范围应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确定,即“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合理替代成本”作为衡量标准,避免守约方借违约索赔获取不当利益,亦防止违约方因低价策略反而获益。
此外,《造价鉴定规范》第5.10.7条体现的“惩罚违约方”理念,在总价合同解除情形下适用,但本案合同未解除,仅涉及单项未施工内容的结算扣减,故不宜直接套用该条款。更恰当的处理方式是:首先确认乙方违约事实,其次以定额价或市场公允价为基础计算甲方合理损失,最后在工程款中予以相应扣减。
综上,我认为,应该支持甲方主张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扣减工程款,但扣减金额应以合理替代成本(如定额组价60万元)为上限,而非甲方实际支付的80万元。此结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填平原则,也贯彻了“违约者不受益”的基本法理,兼顾合同严守与公平平衡的价值取向。
上述文章的法律依据:
一、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零元报价仍属合同范围,未施工构成未全面履约,违反诚信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以可预见的合理损失为限,80万元若超定额或市场价,超出部分可不予支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1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6.2.7条:投标人对清单项目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者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结算时不得重新组价。
(零元报价不代表排除施工义务,视为费用含于其他项目,未施工需担责。)
6.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10.7条
总价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
1. 合同有约定按约定;
2. 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按定额算未完工程价款,用合同总价扣减;
3. 发包人违约导致解除:承包人可按定额算已完工程价款,供委托人判断。
(未施工按定额60万扣减,体现违约者不受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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