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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一个朋友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原阳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聚众淫乱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多次参与别人组织的聚众淫乱活动,还引诱未成年人参与。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原阳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聚众淫乱罪吗?什么是聚众淫乱罪?如何区分聚众淫乱罪与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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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原阳县看守所地址:原阳县人民路与景明路交叉口向南1公里转向西1.7公里路南。
导航:景尚明珠家具家电广场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原阳县汽车站乘坐原阳5路公交车到安阳学院站下车,沿景明路向南步行1公里转向西步行1.7公里路南。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原阳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聚众淫乱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共同进行猥亵、性交的行为或者多次参加3人以上共同猥亵性交的行为。至于你朋友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聚众淫乱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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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应当如何区分聚众淫乱罪与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呢?
刑法第301条第2款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从该款法条的表述来看,其并没有规定独立的法定刑。因而现行很多学者认为该法条属于聚众淫乱罪的加重情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罪名的解释中却将该款单独成罪,可见其并非聚众淫乱罪的加重情节。
两罪之间的区别在于如下几点: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聚众淫乱罪的犯罪主体为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主体为“引诱者”,该“引诱者”不一定要构成聚众淫乱罪,换言之,“引诱者”不一定要参与到具体的聚众淫乱活动中。
其次,犯罪客观行为不同。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行为在于聚集三人以上实施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与淫乱活动;但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行为在于“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即该罪的重点在于引诱。“引诱”是一种非暴力、非强迫的手段,所以如果行为人利用暴力等手段迫使未成年人参加淫乱活动,则可能涉及强奸等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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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行为人既引诱了未成年人参与了聚众淫乱罪,又是组织、策划者或者多次参加,因为“引诱”行为没办法被“聚众”或者“多次参加”所包括,所以应当认为其构成了两个罪,应该予以数罪并罚。而如果引诱者又与未成年人发生了性关系,而未成年人又是未满14周岁的,则行为人则又构成强奸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原阳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原阳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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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原阳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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