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纳的社保满足最低年限。由于单位并未依法缴纳社保、中断缴纳社保等各种原因,部分参保人到达退休年龄时发现缴纳社保的年限不足,无法领取养老金,就会出现社保补缴的业务需求。“无需工作也能补缴”“包办补缴”“代理补缴社保”等宣传招揽业务很常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确实可以补缴社保,但补缴社保并不等同于诈骗,只是具体操作时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一、诈骗社保资金
补缴社保的人收了钱,如果真的采取一系列方式,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劳动仲裁等方式,虚构了参保条件,帮助劳动者违规补缴,让他们可以领取社保待遇。一旦案发,则补缴社保的行为就涉嫌诈骗罪,诈骗的是社保资金。
典型案例:张某、潘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 2021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曾某等人合谋,由曾某收集11名补缴社保人员信息和费用、由张某收集33名补缴社保人员信息和费用转交潘某,潘某自行收集17名补缴社保人员信息和费用后,由潘某、张某共同伪造劳动合同、工资表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并由潘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伪造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后由潘某以办税员身份向区税务局提交办理补缴社保手续的方式,以伪造证明材料为60名社会人员违规补缴社保。 裁判认为,被告人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协助他人骗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这种通过虚假材料骗取社保资金的行为,认定构成诈骗罪争议不大。有争议的是犯罪既遂、未遂、犯罪金额大小等。例如补缴的资金是作为犯罪成本还是作为需要扣减的诈骗金额;又如社保资金是按月发放的,未领取部分能否认定为犯罪金额等。
二、诈骗补缴资金
补缴社保的人收了钱,不办事,或者办了但办不成又不退款,则同样涉嫌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劳动者,诈骗的款项不是社保资金,而是劳动者缴纳的补缴资金。 这种案件如果能够及时退款,则基本不会有刑事风险,但无法完成补缴社保的委托,也没有退款,则刑事控告诈骗罪是比较容易的。
典型案例:郑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郑某作为镇政府雇员,专门负责社保方面业务,他对外以帮忙补缴社保、办理退休手续为名,收取资金,部分劳动者确实成功办理了补缴手续、领取了退休金。但有一名劳动者先后被要求缴纳13万元的补缴资金,事实上该劳动者并不符合补缴条件,13万多元被郑某用于个人生活支出。后该劳动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将郑某抓获。三、补缴与延缴
按照社保局的政策,达到退休年龄但缴纳社保年限不足的处理方式,分为正常补缴、特殊补缴和延缴三种主要的方式。
1. 正常补缴适用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参保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费。
2. 特殊补缴适用于针对本省户籍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闭破产企业未参保人员等特殊情形的补缴。
3. 延缴适用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又无法满足补缴的条件,则参保人只能选择延缴,即按月继续缴费,缴满年限后再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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