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服务全面绿色转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刘小飞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介绍了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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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宣布我国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首次提出覆盖全经济范围、包括所有温室气体的绝对量减排目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要覆盖主要高排放行业,这充分彰显了中国负责任的大国担当,为全球气候治理注入强大信心和动力,也为我国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指明了方向。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作为“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要求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碳市场。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门职能作用,推动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四件典型案例涉及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效力、核证自愿减排量法律性质,规范“碳汇认购”替代修复责任适用等碳市场规范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我国积极推进碳市场建设,建成了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了电力、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实现了对全国60%以上碳排放的有效管控。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碳市场相关合同纠纷等案件,规范和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服务碳市场建设。案例一四川某发电公司诉北京某环保公司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明确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不限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完成结算交割的合同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为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碳排放配额提供了规则指引和法治保障,助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服务绿色低碳转型。
二是完善碳市场交易规则,推动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机制不断优化完善。作为我国碳市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通过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将减排效果转化为可交易资产,激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针对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律性质问题,案例二青海某化工公司诉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合同纠纷案,明确核证自愿减排量系新类型民事权益客体,兼具公益性和政策性,交易主体合法拥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系财产性权益,应参照无形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有效回应市场关切、明确市场规则,推动碳市场机制优化完善。
三是规范“碳汇认购”责任适用,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有效实现。“碳汇”是通过森林、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基于项目产生的碳汇需通过量化并核证进行备案后,才能够转化为可以在碳市场交易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汇认购”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实践中,为保护生态系统固碳增汇功能,由侵权行为人以购买碳汇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创新性地将生态环境修复、应对气候变化、市场激励与法律责任有机融合,有助于减少碳排放量、丰富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案例三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文某某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在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担盗伐林木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以“碳汇认购”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案例四上海市宝山区某公司毁坏绿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生态环境部门与违法砍伐树木的行为人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行为人承担补植复绿责任,并以购买林业碳汇的形式开展替代性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的等量恢复,为破坏森林、湿地、海洋等具有清除、储存温室气体功能生态系统、造成碳汇损失案件的执法司法,提供了具有示范意义的替代性修复方案。
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
目 录
一、四川某发电公司诉北京某环保公司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与非重点排放单位签订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效力认定
二、青海某化工公司诉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合同纠纷案——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律性质和交易缴税义务主体
三、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文某某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侵权行为人购买造林碳汇替代履行林木生态修复责任
四、上海市宝山区某公司毁坏绿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双方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购买造林碳汇实现替代履行
案例一
四川某发电公司诉北京某环保公司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与非重点排放单位签订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效力认定
【基本案情】
2021年,四川某发电公司为完成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配额清缴义务,就采购46万吨碳排放配额事项发布比选公告,选定北京某环保公司为交易对象进行碳排放配额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北京某环保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因北京某环保公司违约,四川某发电公司以高于北京某环保公司投标单价另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并产生差价损失。四川某发电公司请求判令北京某环保公司承担违约损失28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发电公司是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系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北京某环保公司虽不是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经初始分配取得碳排放配额,但双方约定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交割,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签订的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有效。北京某环保公司多次作出差价补足承诺,仍未履行,导致四川某发电公司为完成碳排放配额法定清缴义务,另行向案外第三人购买碳排放配额,由此产生相应差价损失,北京某环保公司应依约赔偿。判决:北京某环保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289万余元及利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政策工具。2024年1月,国务院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环节和各类参与主体法律责任,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遵循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和绿色原则,依法确认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完成结算交割的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北京某环保公司提出的其并非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不具备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资格导致合同无效的主张,明确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不限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本案进一步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为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碳排放配额履行清缴义务提供了规则指引和法治保障,助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服务绿色低碳转型。
案例二
青海某化工公司诉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合同纠纷案
——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律性质和交易缴税义务主体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青海某化工公司通过北京某交易所平台向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共计11万吨用于抵销碳配额清缴履约,交易方式为线上公开交易,总金额为400余万元。交易完成后,青海某化工公司联系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以交易价格不含税,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义务为由拒绝开具发票。青海某化工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开具价税合计40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海某化工公司与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进行核证自愿减排量线上公开交易,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根据现行财税法规,核证自愿减排量现货产品交易应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在交易双方没有约定价款是否含税且无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卖方应对价款是否含税负有告知和披露的义务,如果未履行告知和披露义务,卖方在收取价款的同时,理应履行相应的开具发票义务。判决: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向青海某化工公司开具价税合计40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纠纷典型案例。核证自愿减排量系新类型民事权益的客体,兼具公益性、政策性,系交易主体合法拥有的财产性权益。本案在依法界定核证自愿减排量法律性质基础上,参照相关行政规章明确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按照无形资产计算缴税,有效回应市场关切、明晰市场规则,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推动碳市场机制优化完善。案件审理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等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明确了碳交易的相关财税政策。2025年9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结算规则将交易系统内挂牌协议方式的申报价明确为含税价,将卖方在收取价款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开票义务明确为结算规则之一。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联动,形成政策合力,共同规范引导全国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三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文某某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侵权行为人购买造林碳汇替代履行林木生态修复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9日,文某某等5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甲港海塘区域内完成当日绿化养护及清理业务后,驾驶未满载的卡车离开海塘区域。当车辆经过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塘路川杨河路路口时,文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用汽油锯将8株水杉树切割成段后搬到卡车上。在现场,公安机关查获已被切割的水杉树段50余根。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文某某等共同连带赔偿林木资源生态损害费用16820元,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
【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某等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属于盗伐林木行为,且盗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林业资源专业评估机构对案涉被伐林木生态修复方案及相关费用进行评估、计算,并委托相关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员对以购买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的合理性提供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判决:文某某等共同连带承担林木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6820元(已预缴)。上述费用由文某某等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以认购经核证的造林碳汇方式替代履行。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7月,文某某等通过申购并注销160吨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履行支付林木生态修复费用的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人以“碳汇认购”方式替代承担林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典型案件。执法司法实践中,“碳汇认购”是指在审理或者办理破坏森林(林木、林地)、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案件中,对于因生态系统碳汇功能受到不利影响造成的碳汇损失,由侵权行为人自愿购买碳汇项目产生的碳信用承担生态环境替代修复和赔偿责任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碳汇认购”的规范适用,先后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并采取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法答网答疑、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规范。本案中,侵权行为人购买造林碳汇项目产生的碳信用,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属于同质修复,对于破坏林木类(森林、林地)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依法适用“碳汇认购”责任方式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四
上海市宝山区某公司毁坏绿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双方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购买造林碳汇实现替代履行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向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宝山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反映线索,称在河湖长常态化巡查时发现吴淞口滨江区域有大量成年树木被砍伐,可能涉及毁坏绿化。经查,某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在未经绿化管理部门许可情况下,擅自在黄浦江吴淞口滨江区域砍伐树龄15-20年的成年乔木35株,破坏绿化面积768.6211平方米。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委托专家组对案涉砍伐林木致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量进行评估,测算出案发当年固碳释氧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23万元/年,同时结合树种情况及相关森林林木生长速率情况,以补种后恢复到基线状态蓄积量所需周期作为损害周期,开展价值等值分析,确定损害恢复至基线期间的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环境和林木积累营养物质等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失折合人民币3.73万元。
【磋商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对该公司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进行查处。2024年6月,在检察机关支持下,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赔偿义务人要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补植复绿(该公司已于磋商前编制所毁林木《修复施工方案》并开展修复),同时以购买林业碳汇的形式开展替代性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采用“碳汇认购”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件。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主体各方权责进行了明确,并制定发布了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规则、交易结算规则等配套性制度文件,向交易主体提供全流程、全要素的规范指引。目前,发布了包括造林碳汇、红树林营造、淤地坝碳汇、滨海盐沼植被修复、海草床植被修复等方法学,推动碳汇核证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本案中,赔偿义务人破坏的系林木资源,降低了区域生态固碳功能,所采用的修复方式一方面在原毁坏地通过补植复绿的方法实现了对区域生态功能的恢复,另一方面通过认购核证自愿减排量造林碳汇对补种后恢复到基线水平的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开展了替代性赔偿,具有实践示范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编辑:平钰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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