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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服务全面绿色转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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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服务全面绿色转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刘小飞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问题一:“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在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而长江流域作为生态保护的重点区域,司法保障作用尤为关键。今年是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国家战略提出10周年暨长江保护法实施5周年,请问人民法院近年来在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和方向是什么?

答: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守护长江水清岸绿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长江保护治理,部署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持续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坚持依法履职尽责,全力守护好长江母亲河。聚焦长江流域污染防治、“十年禁渔”、资源有序开发、生态系统优化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力服务推进长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长江保护法实施近五年来,长江流域19省区市法院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57.2万件,包括川陕哲罗鲑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一批标志性案件,以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二是坚持规范引领,促推长江流域全面绿色转型。长江大保护战略实施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指导意见6部,制定、修订环境资源司法解释23部,发布长江保护等环境资源专题指导性案例55件,典型案例53批478件,不断丰富绿色裁判规则,促推绿色低碳转型。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提升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因地制宜设立长江流域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组织1003个,专设南京、重庆等6个环境资源法庭,在江河源头、国家公园、特色产业地等区域设立巡回审判站点,全域覆盖、系统完整的流域专业化审判组织体系基本形成。稳步推进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归口审理机制,统筹适用法律责任,实现生态环境的一体化保护与修复。

四是加强协同联动,积极促进长江流域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意见,凝聚长江大保护法治合力。长江流域法院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司法协同保护机制876个,在三江源等地设立综合性司法保护修复地868个,促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提质增效。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切实守护好“一江碧水、两岸青山”。一是进一步强化长江大保护的责任担当。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自觉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环境资源审判全过程、各环节,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长江流域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全力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二是不断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助推污染防治攻坚,依法惩治工业废水偷排、固体废物非法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落实长江“十年禁渔”,严厉惩处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通过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等违法犯罪。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促进长江生态环境得到更好恢复。三是助推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依法审理涉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案件,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促推长江文化保护,依法惩处长江流域破坏文物、名胜古迹、人文和自然遗迹的违法犯罪,加强对长江文化遗产和红色文化遗迹的司法保护。四是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共治。持续深化长江流域司法协作,在协助调查取证、裁判规则统一、修复资金跨域移送执行等方面持续完善配套机制,不断提升协作实效。强化执法司法工作协同,推动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协作机制走深走实,共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问题二:自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以来,作为实现“双碳”目标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备受关注。请问目前市场运行总体情况如何?

答: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经过4年多的发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了稳起步、稳运行,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成为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有力举措。

一是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202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碳市场中长期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2024年1月,国务院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已经发布的30余项制度和技术规范共同构成多层级、较完备的政策制度体系。

二是覆盖行业范围进一步扩大。2025年3月,国务院批准新增将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纳入管控,生态环境部据此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实施扩围各项工作任务。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纳入约3300家重点排放单位,覆盖全国65%左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三是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截至2025年12月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累计成交量8.65亿吨,成交额576.63亿元人民币。其中,2025年全年配额成交量2.35亿吨,同比增长约24%,成交额146.30亿元,交易规模持续扩大。交易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年底收盘价为74.63元/吨,全年交易均价为62.36元/吨。组织完成8场单向竞价,满足市场多样化交易需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清缴完成情况保持在高水平,2025年配额清缴完成率达99.99%。

四是数据质量管理持续加强。经过几年持续努力,全国碳市场探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且可复制的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国家—省—市”三级联审工作机制,对碳排放关键数据开展月度存证。建成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识别异常数据,管理效能显著提升。持续强化监督帮扶,通过飞行检查对企业开展现场督促和指导。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能够较好满足工作需要。

全国碳市场已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根据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完善制度体系,修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十五五”碳排放双控要求,进一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优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分配方案,逐步收紧配额分配,稳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配额分配方式,丰富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加快建设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

问题三:“十四五”期间,在人民法院和全社会共同努力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传统环境资源案件数量明显下降,与此同时,涉碳交易、绿色金融、新污染物防治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对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请问人民法院在这方面都采取了哪些措施,下一步将如何推进相关工作?

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深入推进,传统的环境资源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同时涉碳交易、绿色金融、新污染物防治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这“一降一增”现象反映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阶段性成效和治理重点的动态调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迎来新的发展契机,也面临新的更大挑战。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开展环境资源新类型案件理论和实务研究,及时完善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一是充分发挥民法典绿色原则对司法裁判的指引功能。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绿色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比如,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进入千家万户,多地发生因物业公司不配合业主在车位安装充电桩而发生纠纷的案件。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绿色原则,明确物业公司不得以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彰显了人民法院支持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的理念。

二是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因应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新规定,及时出台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解释,有效统一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和标准。又如,对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影响了碳排放权融资担保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服务保障“双碳”目标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并非可以设立担保的财产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应当从严认定合同无效,依法最大限度维护此类合同效力,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各地法院在审理涉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案件中,依法认定碳资产法律性质,为碳市场交易提供了司法指引。

三是发挥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十四五”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7件指导性案例和34批271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中不乏新领域新类型案件。例如第214号指导性案例,上海法院审理长江口码头公司绿色重整案,人民法院将环境治理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成功引入投资8700余万元,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协同推动长江流域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和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确立了绿色破产的裁判规则。第257号指导性案例,四川法院审理的“水中大熊猫”川陕哲罗鲑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认定建设项目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已经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最大程度预防或者减轻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的,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既护住了“鱼”,又守住了“坝”,生动示范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双赢”。

四是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归口审理机制,促进实现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衔接。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200余家法院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500余家法院实行“民事+行政”或者“民事+刑事”案件的归口审理,40余家法院积极探索涵盖执行在内的归口审判执行模式。借力“外脑”助审。支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鼓励各地法院建立专家库,探索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为依法审理新类型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关于美丽中国建设的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依法履职尽责,围绕生态环境司法领域的新案件、新问题,自觉破题、深入解题,扎实做好司法审判工作。一是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机制建设,及时研究制定专业化审判指导意见。二是研究明确环境资源案件范围,将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质押等新类型案件纳入环境资源审判领域,运用绿色司法理念、规则、程序做好案件的审理工作,最大限度支持全面绿色转型制度创新。三是深入挖掘、培塑一批新类型新领域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按照工作计划,今年我们将发布涉碳指导性案例以及涉绿色金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四是用好案例库、法答网。充分发挥“库网融合”集成效应,找准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重点、难点和前沿问题,有针对性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提升审判质效,确保裁判标准尺度统一。

问题四:全国碳市场的健康运行离不开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与法治环境。请问赵司长,在服务保障全国碳市场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哪些具体协同工作?下一步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

答: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生态环境部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能力水平,协同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是在制度建设方面。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服务双碳意见》),提出了“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的相关要求。《服务双碳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一部涉“双碳”规范性文件,对于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碳这一新领域的各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助力全国碳市场法治建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将承担“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适用范围,为依法严惩碳市场相关违法犯罪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2025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实施《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碳市场建设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下,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依法开展相关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加大对碳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完善裁判规则体系,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碳市场行政监管职责”写入《碳市场建设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全国碳市场建设法治保障。

此外,对于“碳汇认购”的适用规则,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以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服务双碳意见》将“碳汇认购”明确限定于温室气体排放案件、碳汇损失案件,坚持生态环境修复优先。

二是在执法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连续3年开展碳排放报告质量监督帮扶,严肃查处了一批制作虚假煤样、伪造煤质检测报告、篡改燃煤消耗量等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同时,双方共同举办了全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工作培训班,进一步提升执法与司法协同效能。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全国碳市场建设,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全国碳市场法律法规制度体系;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发布涉碳市场典型案例,把具有规则引领意义的案例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全面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编辑:杨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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