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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佛图户制度历史考辨
中国古代社会治理有一种特殊的社会人身依附现象,如血缘家族关系的依附,工商行业发展的依附,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宗教信仰的依附,共同构成传统社会治理的底层逻辑。宗教信仰的依附关系,大多停留在心理认同与信仰的趋同,乃至宗教活动或者慈善的互助关系。佛教则不然,通过部分高僧的智慧影响力,结合朝廷的力量,参与对社会底层无依靠的弱势群体的帮扶,形成世界宗教史上独特的社会人身依附关系,即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寺户、佛图户、僧祇户制度。这三者都是宗教信仰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侧重点有所不同,本文专门深入佛图户制度,希望给现在社会治理研究,带来不一样的视野与思考。佛图户制度是北魏时期由沙门统昙曜创设的寺院依附人户制度,其以“重罪囚犯与官奴”为核心救济对象,通过“宗教庇护”的运作模式,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实现了对生命权的特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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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 言
北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北方政权,其制度创新既承载着民族融合的时代特征,也蕴含着多元文化的碰撞与交融。佛图户制度,作为北魏寺院慈善体系中的特殊组成部分,既是佛教与封建政权相互博弈、相互依存的产物,也是中国古代社会救济与刑罚制度的独特形态。长期以来,学界对北魏寺院的研究多聚焦于僧祗户、僧祇粟等制度,而对佛图户制度的系统性考辨相对薄弱,尤其缺乏从生命权保障与现代法治视角的深度解读。
佛图户制度,以“重罪者免死入寺”为核心特征,将本应处以极刑的重罪犯,特指底层起义失败当诛杀的流民及其连坐家属,转化为寺院依附者,寺院分配给耕种土地,每户缴纳一定数量粮食,形成半官方的救荒粮仓,用于荒年社会慈善救济。这一制度设计既缓解了北魏社会的阶级矛盾与民族冲突,也为佛教的恢复与发展提供保障。从历史维度看,其兴起与消亡与北魏的政治局势、宗教政策密切相关;从价值维度看,其对生命权的优先保障,突破了封建法制的刚性框架;从现实维度看,其蕴含的宗教救济理念与罪犯矫正思路,对当代法治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
佛图户制度的历史脉络
(一)制度起源与设立背景
佛图户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北魏皇兴末年至延兴年间(470—475年)沙门统(相当于佛教协会会长)昙曜的奏请。作为北魏最高僧官与国师(国家精神领袖),昙曜的这一举措,并非单纯的宗教行为,而是深刻契合了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与佛教发展需求。北魏统一北方后,为巩固统治对被征服地区实施强制迁徙政策,尤以青、齐二州的“平齐户”最为典型。这些底层百姓在征战连年的岁月,流离失所、饥寒交迫,生存困境被迫引发了频繁的流民起义,严重威胁着北魏政权的稳定。由于社会民族矛盾日益尖锐,朝廷开始重新审视佛教文化与价值,迫切希望佛教为国家治理发挥积极作为。
昙曜关于让大量起义失败流民及其连坐免于诛杀的奏议,恰好满足了北魏统治者与佛教界的双重需求:对统治者而言,将重罪犯划归寺院为佛图户,既避免了大规模杀戮可能引发的社会动荡,又通过佛教的“教化”功能弱化反抗意识,实现了传统儒家“宽仁治理”的政治目的;对佛教界而言,佛图户为寺院的农业生产与日常运作提供了坚实保障,推动了寺院建设的恢复。高宗文成帝批准该奏议后,佛图户制度正式确立,成为北魏佛教寺院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制度核心内容与运作模式
根据《魏书·释老志》的明确记载,佛图户的核心构成群体为“民犯重罪及官奴”,其法定义务包括“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佛图户的责任明晰:一是寺院的日常杂役,如清扫寺院等;二是寺院配给土地从事农业生产,需向寺院缴纳粮食等农产品。从隶属关系来看,佛图户直接隶属于各州镇的具体寺院,而非僧曹(佛教管理机构),这与归僧曹统辖的僧祗户形成鲜明区别。
佛图户缴纳的税费归寺院所有,寺院对其拥有绝对的人身保护权利及义务,保障其不再受到朝廷的事后清算,这种人身依附关系构成了佛图户制度的核心特征。佛图户的身份源于“重罪免死”的宗教庇护,寺院通过对其进行宗教教化,试图实现“洗心革面”的改造目标。这一模式既满足了寺院恢复的劳动力需求,又为统治者解决了重罪犯处置的社会难题,成为北魏时期一种特殊的社会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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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度消亡与历史遗存
佛图户制度的鼎盛期与北魏佛教的“国教化”进程相伴相生,随着佛教的不断发展,佛图户的数量也逐渐达到峰值。然而,这一制度的消亡同样与宗教政策的重大调整密切相关。北周建德三年(574年),武帝宇文邕为扭转“僧尼滥多,耗费民财”的局面,扩充国家财政收入与兵源,发动了大规模的灭佛运动,下令“毁破前代关山西东数百年来官私所造一切佛塔,扫地悉尽。融刮圣容,焚烧经典。沙门僧尼,并令还俗,还归编户”。在这场灭佛运动中,寺院被拆毁,僧尼被强制还俗,寺院体系彻底崩溃,依附于寺院的佛图户制度也随之正式废除。从佛图户的诞生到衰亡,前后历经一百多年,在中国历史长河里,佛图户制度分外耀眼,值得我们反思与总结。
尽管佛图户制度在北周时期宣告终结,但其历史影响并未完全消失。隋唐时期,寺院中出现的“净人”群体,其职责同样包括寺院杂役与农业生产,身份上依附于寺院,延续了佛图户“寺院依附劳动”的本质特征;吐蕃统治下的敦煌寺户,更是直接继承了北魏佛图户的制度内核,以“寺属依附民”的身份承担寺院的各类劳动任务,成为佛图户制度的历史遗存。这些后续形态的寺院依附人户,证明了佛图户制度所蕴含的“宗教庇护与劳动依附相结合”的模式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对底层百姓的保护价值,成为中国古代宗教社会救济制度的特殊组成部分。
三
佛图户制度的救济对象
(一)核心救济对象
佛图户的救济对象并非单一群体,而是呈现出重罪犯、官奴与流民的多重身份,其中以重罪囚犯为核心群体。这些重罪囚犯的主体是参与流民起义失败后被判死刑者,尤以齐州、青州等地的流民起义参与者最为集中。北魏时期,青、齐二州作为被征服地区,民众既要承受沉重的赋税剥削(“常赋之外杂调十五”),又要面对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加之频繁的自然灾害导致“频岁不登,郡内饥弊”,生存困境迫使大量民众走上流民起义的道路。起义失败后,这些参与者被统治者定为“谋逆重罪”,本应处以极刑,通过高僧昙曜的奏议,他们被划归寺院成为佛图户,获得了生存机会。
官奴群体作为佛图户的补充力量,主要包括获罪官员的家属与战争俘虏。这一群体社会地位低下,缺乏人身自由与基本生活保障,通过成为佛图户,他们摆脱了沦为社会奴婢的悲惨命运,获得了相对稳定的生存依托。值得注意的是,佛图户与平齐户、僧祗户之间存在身份转化关系:北魏将青、齐二州被征服民众迁徙至平城附近设立“平齐郡”,这些平齐户初始为僧祗户的主要来源,但其中部分因反抗压迫而获罪者,会从僧祗户转化为佛图户,这一转化过程也反映了北魏社会阶级矛盾的尖锐性。
(二)反抗压迫的政治性罪名
佛图户所涉“重罪”的本质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刑事犯罪,而是以流民起义为代表的政治性反抗行为。北魏统治者将流民起义定性为“谋逆”“叛乱”等重罪,并处以死刑,这一罪名认定具有强烈的阶级属性与政治目的性。从历史背景来看,这些流民起义的爆发多因“抚慰未能周尽”“赋役繁重”“饥馑连年”,本质是底层民众为争取生存权而进行的抗争,并非针对封建统治秩序的根本性反抗。
统治者将此类行为定为“重罪”,其目的在于通过严刑峻法压制反抗意识,维护自身统治地位;而佛教接纳这些“罪犯”,实质是对统治者“以刑止刑”逻辑的柔性修正。佛教“众生平等”“慈悲救度”的伦理理念,使其突破了封建阶级秩序的束缚,将生命权置于首位,这种对政治性罪名的“去罪化”解读,凸显了宗教伦理对封建法制的制衡作用,也体现了中国古代多元治理体系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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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济数量的历史推断
由于相关史料记载的局限性,佛图户的精确数量已无法考证,但结合北魏寺院经济的规模与社会背景,可进行合理推断。北魏末年(528年),全国佛寺数量已达3万处,僧尼人数超过200万人,寺院规模庞大,大量土地集中于寺院,才有现实土地分配空间。
僧祗户与佛图户作为寺院的两大劳动力支柱,“遍于州镇”,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寺院依附人户网络。其中,僧祗户按“岁输谷六十斛”的标准向寺院缴纳粮食,其数量约占全国农户的一定比例;佛图户作为直接为寺院提供劳动服务的依附群体,虽数量少于僧祗户,但结合北魏时期流民起义的规模,单次起义失败后被定为“重罪”者动辄数千人,累计下来,北魏鼎盛时期佛图户的总数应在数万人以上。这一数量与当时流民起义的频发程度相契合,覆盖了绝大多数被判处死刑的流民起义参与者。
四
现代法治视角下佛图户制度
(一)宗教救济对生命权的优先保障
佛图户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其突破了封建法制“君权至上”“以刑止刑”的刚性逻辑,以宗教伦理为依据,实现了对生命权的特殊保障。在封建时代,重罪犯的生命被视为维护统治秩序的“牺牲品”,统治者通过死刑执行彰显权威,而佛教“生命至上”的伦理理念,通过佛图户制度转化为具体的生命保障实践。寺院以“劳动代偿”替代“死刑执行”,既为这些“重罪者”提供了生存机会,也避免了大规模杀戮可能引发的社会动荡,体现了“生命不可剥夺”的朴素正义观。
从现代法治视角来看,佛图户制度所蕴含的生命权保障理念,与现代法治“生命权为基本人权之首”的核心原则形成了跨越时空的呼应。现代法治强调生命权的绝对性与不可侵犯性,反对死刑的滥用,而佛图户制度对被迫参与“谋逆重罪”者生命的保留,实质是对封建死刑泛化的柔性制衡,这种以宗教力量保障生命权的实践,为中国古代社会注入了人文关怀的基因,也为当代生命权保障提供了历史参照。
(二)与现代法治理念的思考
1. 理念契合之处
其一,对刑罚目的的修正。现代法治主张刑罚的本质是“惩戒与矫正并重”,核心目标在于促使罪犯回归社会,而非单纯的报复性惩罚。佛图户制度通过劳动改造与宗教教化相结合的方式,试图实现罪犯的“洗心革面”,这种劳教逻辑,与当代“恢复性司法”理念具有相通之处,均强调对罪犯的教育与转化,而非单纯的刑罚威慑。
其二,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属性。流民与重罪犯均属于社会边缘群体,现代法治强调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其提供基本权利保障。佛图户制度以宗教力量为依托,为这些边缘群体提供生存资源与改造机会,具有原始的社会救济属性,与现代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基本生存权”的核心目标相一致。
其三,对严刑峻法的制衡作用。现代法治反对“死刑泛化”,主张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坚持“少杀慎杀”的刑罚原则。佛图户制度对“谋逆重罪”者的生命保留,实质是对封建死刑滥用的柔性制衡,通过宗教伦理的介入,降低了严刑峻法的残酷性,这种对刑罚强度的适度约束,与现代法治的刑罚谦抑原则具有内在契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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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历史局限所在
其一,人身依附的非自愿性。佛图户的寺院依附,对其拥有绝对的人身控制权与劳动支配权,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与现代法治“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的核心原则相悖。这种带有一定劳教性质的人身依附,以牺牲人身自由为代价的救济,缺乏现代法治所要求的自愿性与公平性。
其二,救济的宗教排他性。佛图户制度本质上是北魏政权与佛教界的利益交换,而非普遍的人权保障制度。其救济范围仅限于“归依寺院”的群体,非佛教信徒的重罪犯无法获得此类庇护,这种宗教排他性导致救济缺乏公平性,与现代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存在本质差异。
其三,缺乏权利保障机制。佛图户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权利救济途径,其生存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完全依赖寺院的善意,一旦寺院失去庇护能力,其权益将无法得到任何保障。这种“无救济即无权利”的状态,与现代法治“权利受保障、救济有途径”的核心原则相去甚远,也反映了封建制度下人权保障的局限性。
(三)宗教慈善与法治建设的启示
1. 坚守生命权保障的底线思维
佛图户制度的历史实践启示我们,无论个体行为多么严重,生命权都应作为不可突破的底线。在当代法治建设中,应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完善对重刑犯的权利保障体系,将“惩戒”与“救赎”有机结合。一方面,要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范围,仅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重刑犯的教育改造与权利保障,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医疗保障与法律救济途径,帮助其重建社会认知,实现“再社会化”,避免单纯的报复性司法。
2. 推动宗教慈善的法治化引导
佛教“救度众生”的慈善理念在当代仍具有重要价值,应通过法治手段规范宗教慈善行为,实现宗教伦理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首先,要完善宗教慈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宗教团体参与公益事业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与运作规范,确保宗教慈善活动在法治框架内有序开展;其次,要鼓励宗教团体参与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安置、流民救助等公益事业,将宗教的道德教化功能与社会救济需求相结合,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格局;同时,要加强对宗教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防范宗教力量对弱势群体的过度控制,保障受助者的合法权益。
3. 构建系统化的流民救济体系
北魏流民起义的根源在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这一历史教训对当代社会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当代社会应建立健全覆盖失业、灾害、贫困等多重场景的流民救助体系,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一是要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流民提供必要的食品、住所与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二是要加强就业扶持与技能培训,帮助流民实现稳定就业,摆脱贫困状态;三是要建立心理疏导机制,缓解流民的心理压力与社会疏离感,促进其融入社会;四是要强化社会矛盾排查与化解,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从源头减少“因贫致罪”的现象,践行“预防优于惩戒”的现代法治理念。
4. 强化刑罚矫正功能的多元化发展
佛图户制度中的“劳动改造”与“宗教教化”相结合的模式,对当代社区矫正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当代刑罚矫正应构建多元化的矫正体系,突破单纯的监禁惩罚模式,结合教育、劳动、心理干预、社会帮扶等多种手段,帮助罪犯实现“再社会化”。一方面,要加强对罪犯的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提高其法治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要注重劳动改造的实效性,通过技能培训帮助罪犯掌握谋生技能,为其刑满释放后的就业创造条件;同时,要引入心理干预机制,解决罪犯的心理问题,促进其人格健全发展;此外,还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政府、社会、家庭联动的矫正格局,体现现代法治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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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 论
佛图户制度作为北魏时期的特殊社会制度,其兴起是当时阶级矛盾、民族冲突与宗教发展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核心特征是“重罪免死入寺为奴”,形成了“宗教庇护—劳动依附—宗教教化”的运作模式。这一制度既为北魏政权缓解了社会矛盾,也为佛教发展提供了劳动力支撑,更以宗教伦理为依托,实现了对重罪犯生命权的特殊保障,突破了封建法制的刚性框架。
从现代法治视角来看,佛图户制度与现代法治理念既存在契合之处——其对生命权的优先保障、对刑罚目的的修正、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在当代社会,应坚守生命权保障的底线思维,推动宗教慈善的法治化发展,构建系统化的流民救济体系,强化刑罚矫正功能的多元化,实现惩戒与救赎的有机统一,彰显现代法治的人文关怀与社会治理效能。
参考文献:
[1] 魏收. 魏书·释老志[M]. 北京: 中华书局, 1974.
[2] 陈寅恪. 金明馆丛稿二编[M].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1.
[3] 汤用彤. 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3.
[4] 周一良. 魏晋南北朝史论集[M]. 北京: 中华书局, 1963.
[5] 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 北京: 中华书局,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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