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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1期要目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程序法治】
1.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的检行关系
杨雅妮(3)
2.论民事诉讼先行自认的低阶化及其修正
唐力、易夕寒(22)
【民法典适用专栏】
3.无主财产处理机制的困境消解
周立勤(44)
4.违约损害赔偿市场价格法的解释论展开
林格祺(62)
5.论抵押权强制执行的排除
庄诗岳(80)
【刑事法治前沿:量刑制度研究】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其系统应对
魏汉涛、魏雪然(96)
7.刑法中加重处罚情节的作用变更及其展开
张超、陈洪兵(117)
【数据与个人信息法治专题】
8.数据资产出资规范的利益平衡与类型体系
曾立伟(135)
【市场经济与法治专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研究】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规范的体系建构
张素华、胡志炬(153)
10.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回承包地的权利构造
戈伟增(165)
【气候法学专题】
11.基本权利跨时际保护理论的结构化阐释
龙超(182)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程序法治】
1.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的检行关系
作者:杨雅妮(兰州大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涉及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协同与依法互动,一旦处理不好,要么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乏力,要么导致检察权过度膨胀而影响行政权的正确行使。检察权与行政权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存在协作的可能和必要,但这种协作是有限度的,必须以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权责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并契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共同目标。要精准定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的检行关系,应当从诉前程序的本质、诉前程序的目的、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以及诉前程序的办案效果等不同角度出发,在恪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地位和检察权行使边界的基础上,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定位为“监督—被监督”关系。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检行关系;协作
2.论民事诉讼先行自认的低阶化及其修正
作者:唐力、易夕寒(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的先行自认具有成立条件低阶化的鲜明特点,具体表现为援用要件虚化、真意确认淡化和适用场域泛化。低阶化的先行自认不仅会弱化双方当事人的争点决定权、增加突袭裁判风险,还会降低争点整理效率和模糊当事人陈述的双重属性。此现象的形成原因在于我国立法对自认成立的一致陈述要件认识不清、自认的性质辨析不明、口头审理的方式贯彻未够和庭审阶段化构造的逻辑定位不准。鉴于此,应将对方援用和己方再次确认增设为先行自认的成立要件,同时还应将先行自认的成立场域限定为狭义的口头辩论程序和期日型审前准备程序,以适度“拔高”我国先行自认的成立条件,从而为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司法中的纵深发展提供适配支撑,最终实现程序保障与司法效率的双向平衡。
关键词:先行自认;不利陈述;自认;证据规定
【民法典适用专栏】
3.无主财产处理机制的困境消解
作者:周立勤(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无主财产处理机制因涉案领域差异呈现多元化路径,行政处置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既因处置程序衔接不畅导致部分无主财产浪费或闲置,也因缺乏统一审查、公告与救济程序引发诸多程序争议。多轨制下的无主财产处理遭遇多重现实困境,其根源在于相关职权配置不清。这亦反映出多种规范并行的模式已不适宜我国当前国情。合理处置无主财产既需兼顾物尽其用的实体正义,又需契合正当程序理念的要求。基于行政模式先天不足,重构无主财产处理路径应当以认定财产无主机制为单轨终局机制,这既符合物权变动的规范要求,又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对此,应当完善认定财产无主程序的适用范围、细化其公告期间并明确其终局效力以实现无主财产处理的规范与高效。
关键词:无主财产;特别程序;非讼程序;认定财产无主程序
4.违约损害赔偿市场价格的解释论展开
作者:林格祺(暨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市场价格法。在具体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将合同中的地理位置、市场层级和时间节点作为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衡量要素。地理位置以合同履行地为准,市场层级须与守约方所处市场层级相匹配,进行计算的标准时应以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为准。若守约方实施的后续交易为适格替代交易,应排除市场价格法的适用,所以需要明确市场价格法不被替代交易法排除适用的具体情形,以后续交易是否填补原合同可得利益为出发点,通过重塑合同等价性来判断守约方的后续交易是否构成替代交易,进而确定市场价格法的适用边界。
关键词:市场价格;替代交易;损害赔偿;得利禁止
5.论抵押权强制执行的排除
作者:庄诗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17、18、20条突破了物权的优先效力,部分规定需根据权利的成立时间明确对抗形态,并解释其他例外情形。即商品房先卖后抵或先抵后卖时,消费者的债权足以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不动产先抵后卖且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先卖后抵且抵押权人未尽注意义务时,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足以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不动产先租后抵时,租赁权人的租赁权足以排除抵押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先抵后租时,租赁权人的租赁权足以排除未登记抵押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不动产先预后抵且抵押权人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设立抵押权时,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债权足以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
关键词:抵押权;排除强制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物权的优先效力
【刑事法治前沿:量刑制度研究】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其系统应对
作者:魏汉涛、魏雪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刑事科学研究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具实体从宽与程序从简的双重价值,但在司法适用中面临三大适用困境,即内涵模糊导致适用标准不一、从宽幅度随意引发量刑失衡、人民法院职能虚化削弱程序保障。认罪认罚实体从宽的根据在于行为人预防必要性降低且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据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既包括具备抽象的认罪认罚情节,即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有罪并接受处罚;也包括具备具体的认罪认罚情节,即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基于此,应当在全面评价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指引下,科学处理认罪认罚情节与自首、坦白之间的竞合关系,构建明晰的量刑规则。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还需要强化人民法院的“双阶审查”机制,既核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又评估量刑建议的适当性与均衡性,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形式适用转向实质公正,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体从宽;量刑规则;庭审实质化
7.刑法中加重处罚情节的作用变更及其展开
作者:张超、陈洪兵(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法中加重处罚情节能否发生作用变更,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其争论集中于两点:一是构成加重犯是否以成立基本犯为前提;二是加重处罚情节的作用变更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从形式上讲,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之间存在结合关系、交叉关系、同一关系与包含关系四种类型,除结合关系外,其余三种类型均存在加重处罚情节的作用变更空间。从实质上讲,加重处罚情节发生作用变更,缘于应然层面规范文本对保护法益的预设,以及实然层面解释适用对处罚失衡的填补。通过加重处罚情节的违法性补足基本犯的违法性,进而以基本犯科处刑罚,是基于实质解释与利益衡量得出的结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加重处罚情节作用变更的前提条件是加重处罚情节须由刑法明文规定,形式条件是解释结论没有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实质条件是加重处罚情节能够增加基本犯的违法性。
关键词:加重处罚情节;基本犯构成;法益保护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违法性
【数据与个人信息法治专题】
8.数据资产出资规范的利益平衡与类型体系
作者:曾立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社会中的资产形态趋向数字化,现行的典型出资规范面临变革,在此过程中须注重新型出资关系中的利益平衡。我国公司立法中的出资规范呈现“开放—强制—宽松”的演变轨迹。基于制度分野与理念回溯的分析,“股东价值—社会价值”的效益权衡构成了公司法上出资规范的深层逻辑。当数据资产出资由经济性向法律性转换,应以“使用权—经营权”等财产权能为中心,限定数据的权利化,确立其在组织法与交易法上的相叠效力。为稳步推进新型出资方式,须优化出资估值程序,动态控制评估价值与资产价值的分离风险。在此基础之上,应健全出资类型体系,适当延展类型自治与类型强制的结合范式,并配套完善出资责任机制,精准配置估值调整与价值修复的责任构造。
关键词:数据资产;出资形式;利益平衡;使用权;价值评估
【市场经济与法治专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研究】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规范的体系建构
作者:张素华、胡志炬(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规范的体系塑造,有助于激活集体资产、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担保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须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35条的刚性约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的责任财产以经营性财产为限,严禁以资源性集体资产所有权和公益性非经营性集体资产设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机构应为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的相对人负有内容、程序双重审查义务;无权担保可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追认而生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追认的,由行为人与担保相对人按过错分担责任。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能力;责任财产;程序控制;法律效果
10.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回承包地的权利构造
作者:戈伟增(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防范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应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回承包地的权利构造。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回承包地的权利性质为形成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处分权能的体现,其功能在于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现实需要则源于日益凸显的人地矛盾。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基于以下条件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彻底消亡,即农户在法律与事实层面均无家庭成员;集体成员身份丧失;自愿且合法的约定。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因土地撂荒、集体成员进城落户及妇女外嫁、离异、丧偶而收回承包地。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回承包地的权利与第三方土地经营权之间的冲突,基于子权随母权的逻辑,消灭土地经营权有违公平理念,阻碍了农业现代化发展,故应遵循最小损害原则,确立以主体替代为优先、合理补偿为补充的解决机制。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地收回;形成权;权利构造;权利冲突
【气候法学专题】
11.基本权利跨时际保护理论的结构化阐释
作者:龙超(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通过创造性适用比例原则,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气候保护案”中肯定了基本权利的跨时际保护。此举极大拓展了比例原则的内涵与适用维度,但也引发了关于其保护范围、期限及是否超越德国《基本法》第20a条国家目标规定之保护义务边界等争议。面对当前行为可能对未来基本权利造成干预的情形,比例原则的适用存在传统路径与跨时际保护路径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气候保护立法作为基本权利干预行为,会对基本权利产生预先影响,该预先影响会造成非事实的结构性损害,该结构性损害则具有现实紧迫性且不可逆转,故比例原则的适用应当采取跨时际保护路径。申言之,当干预行为具备上述四项特征时,基本权利即应受到跨时际保护。
关键词:基本权利跨时际保护;预先影响;国家目标规定;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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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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