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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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发包方通常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质保金”),用以担保施工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维修义务。
那么,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的,质保金是否即应退还?
最高院在《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因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系不同概念,缺陷责任期届满并不代表工程质量保修期已经届满。质保金的退还条件是质量保修期届满,质保金仅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才应予以退还。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是否届满。
关于保修期是否届满,泸州七建上诉主张案涉工程中仅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五年,其他工程按缺陷责任期最长两年计算已经届满。乾泰公司认为,因单项工程需竣工验收后才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故全部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均未届满。
本案中,地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毕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支付”;主体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双方办理完毕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留结算价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支付”;《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桩基)工程为合理的使用年限,装饰工程为2年,屋面防水以及地下室、厨卫间、墙体、窗台、阳台等其他防水要求的防水工程为5年……”
首先,虽然在地下工程施工合同中使用了“质保期”的字眼,但联系两份施工合同以及《工程质量保修书》前后文的理解,双方约定的实质是保修金,退还条件是质量保修期届满。因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系不同概念,泸州七建以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年为依据,主张本案工程质量保修期已经届满,理由不充分。
其次,根据地下工程施工合同和主体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保修期于保修期届满后返还,而具体保修期是多长在合同中并无约定。
《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土建(基桩)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合理使用年限;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不论是当事人的约定还是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案所涉的地下工程和主体工程质量保修期均不低于五年,泸州七建上诉主张质量保修期届满,缺乏依据。
周军律师提醒,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但质保期未届满的,质量保证金尚未达到退还条件,一般可不予退还。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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