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晨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来了——认定逃逸,但不构成刑事犯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处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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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质疑,这个法条明明规定,可以并处15天拘留,金晨凭什么能逃脱呢?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
首先明确我的态度:这个结果是“于法有据,过罚相当”的。
所谓15天拘留,是处罚上限,但要结合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斟酌适用。
针对《道路安全法》的适用,浙江省在2024年出台了明确的省级裁量基准,把各种从重和从轻情节,按阶次划分的十分清楚。
我把细则打在这里——具体拘不拘,拘几天,我们根据公开标准,一起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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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从重情节,金晨这个案子,最受争议的是助理顶包行为。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其受金晨指使,且金晨事后主动配合复查、没有刻意隐瞒,警方没有认定金晨构成顶包。但没有顶包,不等于对“顶包”行为不存在过错,金晨没有第一时间站出来澄清真相,存在瑕疵,“从重情节数”,姑且算1。
而“从轻情节”这边——首次违法,没有同类前科;事后积极赔偿损失,弥补了危害后果;且主动配合警方复查,如实陈述事实,这些都是法定从轻情节,其“从轻情节数”至少是1。
一减一——“裁量情节数等于零”,的确只需要单处罚款。且罚款数额在1千以上2千以下,1500刚好落在这个区间,既未从轻也未从重。
所以说,这不是“明星滥用光环逃脱处罚”,而是合理裁量的结果。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意味着不因身份特殊而宽纵,也意味着不因舆论质疑而强行重罚。警方的处理,既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守护,也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智慧。我个人对这份平衡,表示欣赏。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专业且有温度的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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