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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成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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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6日消息,重庆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段成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段成刚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段成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段成刚利用担任重庆市江北区委常委、副区长,重庆市巴南区委副书记、区长,重庆北部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重庆市渝北区委书记,重庆市委常委兼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段成刚 资料图

段成刚出生于1963年6月,重庆江北人,曾任渝北区委书记,重庆市委常委、两江新区党工委书记,重庆市政协副主席等职。

2025年3月,段成刚通报被查,同年9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段成刚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结交政治骗子;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

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长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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