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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学》2026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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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学》2026年第1期要目

【财经法治热点:数字经济法治】

1.著作权法中的创作控制论

——兼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

刘维

2.论“默示同意”规则在个人征信行为中的适用

——以积极适用和谦抑适用的区分为视角

翟相娟

3.个人信用信息处理的三阶规制

吴晓晨

4.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直播打赏行为的区分解释路径

冯源

5.平台自动续期协议的规范回应

王懋祺

6.数字经济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适用的挑战与应对

魏彤

【专论】

7.论抵押人责任以抵押财产为限的法理基础与解释适用

仲伟珩

8.政府信息不存在诉讼中证明责任的体系化构建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第101号指导案例的分析

郑涛

9.司法解释之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意义

——以知假买假“合理范围”的证明责任分配为中心

胡学军

10.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本土建构

黄晓亮

【争鸣】

11.公序良俗原则视角下我国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规则的建构

杨宇越

12.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环境许可超前标准的法律控制

邵莉

【财经法治热点:数字经济法治】

1.著作权法中的创作控制论

——兼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

作者:刘维(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为揭示创作行为的本质提供了契机。根据创作控制论,文艺创作的过程是一种心理机制的呈现,受到艺术形象思维的牵引,是动态实现艺术形式与艺术内容相统一的过程。著作权法接受了创作控制论,不要求人类对创作过程具有完全或精准的控制力。生成过程可由用户控制,受用户的艺术形象思维的指引,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设计者对创作过程的影响都不构成“控制”。应当在构思和执行的过程中判断独创性。静态地以艺术作品的最终形式或者最初阶段的表现形式为独创性判断标准,错置了艺术形式与艺术内容的关系。只要用户在提示词阶段的构思满足了“可视化构思”的要求,即可通过“控制”要素的执行转化为表达。为满足这一要件,可要求用户保留构思过程中的可视文本,也即用户在提示词之外还对脑海中的艺术形象形成了固化的可视文本,以此证明“可视化构思”的存在,并有助于著作权侵权比对。

关键词:人工智能;可版权性;控制;创作;独创性

2.论“默示同意”规则在个人征信行为中的适用

——以积极适用和谦抑适用的区分为视角

作者:翟相娟(华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征信行为中严守明示同意规则体现了对被征信主体强自决权的充分尊重,但同时也会提高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成本、降低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益,而默示同意规则的适用则可以在不侵犯被征信主体自决权的同时兼顾个人征信机构利益。与一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相比,个人征信行为具有突出的外部性和阶段性,这两个特征为默示同意规则的适用奠定了客观基础。基于“宽进严出”的个人征信监管理念,个人征信行为的前后两个阶段分别对应着默示同意规则适用的两种态度:采集行为中的积极适用和使用行为中的谦抑适用。详言之,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行为中默示同意规则的适用与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主体的公共性正相关、与个人信用信息的敏感度负相关;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行为中默示同意规则的适用主要受到信息使用目的和隐私风险等级两个因素的制约,金融业内信息共享是使用阶段默示同意规则适用的典型情境。

关键词:默示同意;个人征信;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行为;使用行为

3.个人信用信息处理的三阶规制

作者:吴晓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理限度,特别是算法应用下个人信用信息被最大化处理即“全数据征信”同个人信息保护间的冲突如何化解,是我国征信业务市场化推进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从目的合理性角度看,信用信息处理目的取决于其所服务的基础关系,旨在提示风险,应剔除非风控场景、非风险预防功能的信息处理。从目的相关性角度看,信用信息处理的相关性应拓展至“间接相关”,但应严格控制对评估借款人个性、品格、社会关系的信息以及私密信息、敏感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从风险最小化角度看,信用信息收集应采用绝对必要数据前置、设置梯度必要性、模型精度同数据数量合比例、优化算法的措施以实现处理数量最小化,并要求信息处理者进行关键特征及相关性披露、私密信息与敏感信息生成风险定期评估、设计层级化告知机制以实现处理影响最小化。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息;算法;金融风险;目的限制原则;最小必要原则

4.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直播打赏行为的区分解释路径

作者:冯源(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7条仅对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作出部分解释,但对这类法律关系的理解仍然分歧巨大,其本质上体现为身份团体和准职业团体意思表示的互动过程。夫妻一方直播打赏行为的合法性边界较为模糊,双方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由个体承受还是团体承受亦存有疑问,进而影响利益返还结果。由于直播打赏的场景中,对价被高度主观化的可能性,赠与法律关系和消费法律关系的单一定性存在局限。应廓清基于合理精神需要进行直播打赏的认定条件,并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直播打赏划定了分阶段、分情况精准处理的标准;同时,通过区分解释,在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进行直播打赏构成无权处分时,分别考察主播和网络直播平台之间属于平等型民事关系还是隶属型劳动关系而作出不同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进一步将返还所涉情况做类型化研究,并谨慎考察善意取得阻断返还的可能性。

关键词:直播打赏;家事代理权;消费;赠与;善意取得

5.平台自动续期协议的规范回应

作者:王懋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订阅经济中广泛出现的自动续期协议是典型的消费者合同,此类交易中存在用户的系统性不理性,极易诱发平台采取暗黑模式等机会主义行为。相较于信义法,合同法更具优越性,应采合同法方案实现对平台自动续期协议的规范。在自动续期协议订立层面,平台不仅应承担形式上的提示告知义务,还应承担实质意义上的、被扩展的提示告知义务以弥补用户缺失的理性能力,如禁止操纵用户选择以及配置消费者冷静期等。在内容控制层面,应将平台利用用户理性弱点提供的免费试用转换合同解释为先合同磋商,禁止合同自动更新时平台单方对合同的不当变更。在自动续期协议存续层面,应保障用户随时取消相关订阅服务的自由,确立“一个按钮、两次点击”标准,禁止平台采取取消窗口期等方式侵犯用户相关权利。同时,实践中出现的“自动终止”服务也值得借鉴,在用户固定期限内未使用相关服务时,平台应自动终止向用户收费。

关键词:平台自动续期协议;消费者合同法;行为经济学;暗黑模式;助推

6.数字经济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适用的挑战与应对

作者:魏彤(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的发展深刻改变了传统生产经营模式,使破坏生产经营罪在构成要件解释和司法适用上面临新的挑战。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场景由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延伸,行为对象扩展至数据、算力、平台与信用等无形要素,其类型由传统的“物理毁坏型”“条件剥夺型”向“电子侵入型”“恶意竞争型”演进。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害的主要法益是正常的生产经营利益,次要法益是生产经营秩序。本罪的“其他方法”不限于有形损害与物理破坏,可以适当扩张至数字经济时代非物理性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应以体系解释为基础实现法益的分置保护,以功能运转为核心划定本罪的处罚范围,并以比例原则为基准限制刑法的积极介入。对于电子侵入型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如造成生产经营的功能性破坏,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牵连犯。对于恶意竞争型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则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论处更为妥当。

关键词:破坏生产经营罪;数字经济;电子侵入;恶意竞争

【专论】

7.论抵押人责任以抵押财产为限的法理基础与解释适用

作者:仲伟珩(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内容提要:抵押人以提供抵押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是物权担保责任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在判决决定诉讼费的负担上,应在区分主债务人责任和抵押担保人责任性质差异的基础上,科学表述为:案件诉讼费由被告主债务人负担,该费用有权以抵押人提供的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清偿。对于执行案件中涉及对抵押财产执行的,在执行当事人名称上不应列抵押人为被执行人,而应列为抵押财产所有权人。对于生效判决已经决定主债务人与抵押担保人共同负担诉讼费的,基于抵押财产担保范围已经覆盖诉讼费的制度精神和法律解释要求,人民法院不应将执行措施扩展到抵押人的其他责任财产上。对于抵押财产清偿顺序产生的争议,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解决。对于抵押人责任限制的原理同样适用于其他物权担保类型以及非典型物权担保类型。

关键词:抵押人责任;抵押财产;诉讼费负担;判决表述;执行申请费

8.政府信息不存在诉讼中证明责任的体系化构建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第101号指导案例的分析

作者:郑涛(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第101号指导案例引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证明责任问题,即在政府信息不存在诉讼中,作为申请人的原告方该如何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在证明责任双重含义理论框架下,信息不存在诉讼的客观证明责任分配应以信息公开请求权之成立为基础性要件事实,以检索行为合法性为抗辩事由,分别配置给申请人和信息公开机关。在信息客观存在性的主观证明责任分配方面,申请人应通过具体化的主张完成“较大可能性”的立证证明任务。法官根据本证方提出的初步证据形成临时心证,并依照“本证—反证”规则将具体举证责任转移给信息公开机关,以推动案件事实的发掘。心证公开前提下的证明评价是主观证明责任转移的程序合法性基础,信息公开机关的反证证明只须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即可。主观证明责任致力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不直接导出法律效果乃至判决结果。

关键词:政府信息不存在;信息公开请求权;主观证明责任;第101号指导案例

9.司法解释之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意义

——以知假买假“合理范围”的证明责任分配为中心

作者:胡学军(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新近关于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将“合理范围”要件引入到“知假买假”的评价体系之中,但由于其规范表达结构上的模糊,使得该当于“合理范围”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无法依“规范说”来分配。基于司法解释对国家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具体化与可操作化功能,“合理范围”只能是作为“消费目的”或“购买者过错”二者之一的具体化要件。而根据要件事实理论对要件类型与判断方法的展开分析,只有“消费目的”与“合理范围”的要件属性相适配。因而,“合理范围”仅能够作为“消费目的”的具体化要件,相应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亦应基于“消费目的”所具有的权利产生要件之属性而分配给食品购买者承担。从证明责任分配角度考虑,司法解释细化的要件对象与条文的表述风格最好能同法律规范的内容及句法结构保持一致,以助于我国证明责任分配方法从“规范分类”走向更高一级的“要件分级”。

关键词:合理消费范围;要件事实;证明责任;要件类型;评价性要件

10.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本土建构

作者:黄晓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刑事法领域向苏联学习和借鉴,理论界自觉地以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思路建构本土化的犯罪构成理论,但在近三十年才基本形成,后来被称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其很快又在理论上受到批判,被认为缺乏层次性,是平面耦合、齐合填充式的犯罪认定模式,出现了替代论和改进论。而实际上,四要件构成理论充分地吸收了德日刑法理论的先进之处,考虑到了行为之客观面与行为人之主观面的内在有机联系和统一关系,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两个要件完成行为之实质和形式上不法的判断,从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两个要件完成能力、意志、罪过及内在联系的评价,从而内在地具备阶层性。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不应抛弃和否定四要件构成理论,而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予以改进和发展。

关键词:犯罪构成;构成要件;构成要素;主客观相统一;阶层性

【争鸣】

11.公序良俗原则视角下我国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规则的建构

作者:杨宇越(中国政法大学、柏林自由大学)

内容提要:不法原因给付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返还、不返还、收缴等不同裁判结果。《民法典》对此未设专门规定,第985条但书存在开放型法律漏洞。不法原因给付禁止返还的目的在于通过一般预防遏制违法和背俗行为,维护公序良俗。基于公序良俗原则与返还法一般原理的权衡调整该问题,可避免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57条、第122条、第985条产生的不当后果。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第985条但书,将不法原因给付列为不当得利返还的除外情形。同时运用动态系统方法,确立可以返还的例外情形:一是具有正当利益的第三人请求返还,二是综合考虑被违反的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和公序良俗、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当事人的违法性后认定应予返还。返还范围包括原始得利及用益,用益返还需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公序良俗原则;返还规则;目的性扩张;动态系统

12.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环境许可超前标准的法律控制

作者:邵莉(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许可标准是《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实践中部分环境许可标准呈现出超前性特征。行政机关设定高于当下社会发展水平的环境保护长期目标,以此作为未来实施许可的依据。环境许可超前标准具有促进技术进步、降低环境风险的重要功能,但现有实践显示了强化法律控制的迫切需求。行政机关经常调整超前标准的实施日期,反映出制度运行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也引发破坏法的安定性价值、造成信赖利益的减损、影响制度功能的实现、扩大规制俘获的机会等问题。因此,应当对环境许可超前标准开展必要的法律控制:在标准制定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对超前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履行理由说明的义务;在标准实施阶段,应当通过限定实体条件、强化程序的约束和完善信赖保护来规范行政机关调整实施决定的作出。

关键词:环境许可标准;超前标准;法律控制

《财经法学》于2015年1月创刊,为双月刊,单月15日出版发行,是法学学科领域的专业性学术期刊。“财经法学”一名,既表明该刊物与法学和经济学两大学科紧密相连,亦有突出交叉学科特色之意。所谓“财”,即财产;所谓“经”,即经济。故而“财·经·法”即以财产为客体的私法、以经济为调整对象的公法以及经济、管理与法学交叉领域之合称,简言之,《财经法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调整抱有特别的关注。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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