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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用法学》2026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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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1期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关于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更深更实融入司法审判工作的若干思考

张 军

高端论坛

2.司法服务保障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研究

李永利

◈权威解读

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的理解与适用

周加海 司艳丽 贾玉慧 邓 楠

司法改革专论

4.对审执分离改革的本原性思考

顾培东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策划:加强海外利益司法保护研究

5.中国企业应对非传统涉外法律风险的道与术

霍政欣

6.海外利益保护视角下我国法院域外法查明的职权主义建构

杜 涛

7.中国国际仲裁发展的风险与变革

高 薇

专题策划:数字时代的司法裁判研究

8.数字社会中司法裁判的意义与功能

泮伟江

9.数智时代民事法律文书在司法程序中的规范化建构

杨 凯

10.人工智能时代法律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杨 贝

11.智能司法背景下的类案同判

孙海波

法学专论

12.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司法责任承担方式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三调研组

13.金融商事审判中穿透式审判思维的检视与路径优化

何东宁

1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若干实践问题研究

王 丹

◈法答网问题研究

15.域外法查明的责任区分和资料审查

许庆坤

◈法答网问题精粹

文章介绍

1.关于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更深更实融入司法审判工作的若干思考

作者: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

摘要:持续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更深更实融入审判执行、审判管理全过程。在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层面,通过梳理分析不同社会形态的司法理念,更加深刻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指导意义,以“三个效果”统一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解决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实践问题层面,深入分析法律适用具体个案差异、司法公正与公众认知存在差异的问题,探究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在审判管理层面,关注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审判监督管理责任、数字法院建设等,分析如何通过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到实处。研究认为,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形成正确司法理念,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完善科学的审判管理,不断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更好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司法理念 三个效果 司法公信力 审判管理

2.司法服务保障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研究

作者:李永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论述,为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指明了方向。目前司法服务保障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尚处于起步阶段,重庆法院结合城市特点,紧紧围绕大城法治、共治、精治、智治提供有力服务保障,但服务保障的能力水平与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要求之间还有差距。根据“治理—法治—司法”的逐层演进分析,对照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需求,立足审判执行主责主业,从党建、平安、服务、审判、管理、科技、监督等七个维度提出“七大抓手”,对应完善与司法服务保障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提升司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能力,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健全协同治理体系、不断加强数字法院建设,探索司法服务保障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

关键词:超大城市 现代化治理 司法服务保障 司法改革 数字法院

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周加海、司艳丽、贾玉慧、邓楠(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司艳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贾玉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邓楠,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法官助理)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聚焦“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落实《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第29条“健全完善案件、案号、案由体系以及精准识别工作机制”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2020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了修改。本次修改遵循严格依法原则、必要性原则、实用性原则。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2个,第二级案由59个,第三级案由514个,第四级案由470个,总计1055个案由。本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以下统称《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案由规则以及适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作一介绍,以便广大法院干警准确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民事案件 案由 修改决定 适用规则 设计思路

4.对审执分离改革的本原性思考

作者:顾培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审执分离改革讨论中现实分歧的消弭或共识的形成需要从本原上对相关基础性问题进行思考。从本原视角看,审执分离改革的目的或依据在于解决“执行难”问题,而解决“执行难”的任务内在地规定了这一改革的具体意涵或实践形态。以解决“执行难”为主旨的审执分离,体现为两个层面:一是审判阶段与执行阶段功能的分离,亦即审判阶段解决审判所面临的问题,执行阶段解决执行所涉及的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二是执行体系与审判体系的相对分离,亦即通过执行系统垂直领导、执行业务垂直管理以及执行案件与执行资源跨区域的双重调度,实现执行资源与执行需求的恰当匹配。审执分离,本质上不在于审判与执行的简单“分”与“离”,而在于让执行领域“因分而立”“因分而强”“因分而重”,形成与审判并立和并重的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二元结构,实现执行整体能力的实质化提升,进而使“执行难”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审执分离后,执行系统由执行裁决、执行实施以及执行监督三部分构成,并辅之以相应的运行机制。

关键词:执行难 审执分离 执行体系构建 法院二元结构

5.中国企业应对非传统涉外法律风险的道与术

作者:霍政欣(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摘要:美国对华政策转向战略遏制导致我国外部环境严峻复杂,中国企业由此面临一系列非传统涉外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投资领域国家安全泛化、进出口管制升级、多点触发单边制裁、涉外合规冲突加剧等。面对非传统涉外法律风险不断加大,我国须加快涉外领域立法,研究制定《海外利益保护法》《国际紧急状况应对法》,构建威慑有力和打击精准的阻断及反制外国对我国非法行使域外管辖权的法律制度,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要加强国际法的运用,综合运用双边、区域及全球经济治理机制等手段推进国际法治建设。从企业层面看,要增强涉外合规意识,健全涉外合规体系,建立重点领域风险预警机制,加强涉外缔约能力,敢于和善于运用东道国法、国际法和我国涉外法律规则维护权益,全面增强“走出去”的法治应对能力。

关键词:非传统法律风险 海外利益 涉外法治 域外管辖

6.海外利益保护视角下我国法院域外法查明的职权主义建构

作者:杜涛(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党中央强调要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完善外国法查明机制。在“一带一路”建设快速推进和涉外纠纷数量迅速增长的背景下,域外法查明的及时和准确已成为提高我国司法国际公信力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美国、德国、法国等西方大国正在以法院职权主义为中心完善本国域外法查明机制。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曾经对外国法的法律属性有过怀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最终坚持了法院职权主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确认了域外法的法律属性。坚持外国法的法律性质并坚持法院查明外国法的职权主义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竞争力,有利于维护我国海外利益。我国应当在坚持法院职权主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

关键词:域外法查明 职权主义 海外利益保护 法律说 事实说

7.中国国际仲裁发展的风险与变革

作者:高薇(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2025年新修订的《仲裁法》旨在推进我国国际仲裁的发展。面对国际形势变化与多个国际领先仲裁法域改革的竞争环境,我国仲裁在立法、司法与研究三个层面均面临新的挑战。新《仲裁法》在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实体争议的法律适用、披露与回避制度等方面,仍与国际通行规则脱节,存在规定模糊或遗漏等问题。司法实践则可能因法律缺失或不明确,在仲裁协议效力审查、仲裁员披露及回避认定等方面面临实际困难。以《仲裁法》修法为契机,我国应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则,并通过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补全立法不足。同时,应关注仲裁法与社会实践的互动发展,及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联动。学术研究应关注前沿问题,加强比较法与实证研究。立法、司法与学术研究的共同发展将有助于构建我国既具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国际仲裁制度体系,提升我国仲裁的公信力与竞争力。

关键词:仲裁法 国际仲裁 法律适用 指导性案例 知识生产

8.数字社会中司法裁判的意义与功能

作者:泮伟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数字社会给法律带来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具体法律条文及其解释适用内容的变化,而且体现在法律运作方式和性质的变革性调整。本文基于数字社会的沟通媒介变革,采用系统论法学的分析框架,指出数字媒介通过日益紧密地联结更大范围的人群,形成基于数字媒介的社会沟通共同体,并由此塑造出超大规模性、连接紧密性与抽象性的社会结构特征。在此背景下,本文指出现代司法裁判的结构性核心特征在于其以合法/不合法为基础的二值代码化运作。司法裁判通过个案裁判生成关于行为与事实合法性的权威信息,从而发挥稳定社会的一般性规范化预期功能。随着线上纠纷的大量涌现及超大规模侵权的常态化,司法裁判稳定规范化预期的功能不但未被削弱,反而得到显著强化。

关键词:系统论法学 数字媒介 二值代码性 规范化预期 纠纷解决

9.数智时代民事法律文书在司法程序中的规范化建构

作者:杨凯(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学院“经天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司法数字化、智能化的时代背景下,智慧司法建设引入智能法律咨询AI大模型技术赋能司法审判公共法律服务,深度嵌入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全流程处理和民事司法程序,其核心价值不仅在于提升司法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在于确保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在要素准备、动态生成、程序流转、功能应用等环节均符合法定程序与法律逻辑。基于智能法律咨询AI大模型在民事审判流程中的应用场景,通过要素准备阶段保障核心要件无遗漏,动态生成阶段校正格式与表述瑕疵,程序流转阶段保障数据安全合规,功能应用阶段实现审理与裁判的逻辑闭环,为民事司法程序规范化提供新路径,推动智能法律咨询AI大模型在民事司法领域深度应用,切实破解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难点问题,助力当代中国民事司法程序的现代化转型。

关键词:民事法律文书 民事司法程序规范功能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10.人工智能时代法律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作者:杨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裁判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人工智能初看起来挑战了法律方法立足的司法裁判理念,包括裁判者的主体地位、规则导向的思维范式、个案裁判对实质正义的追求等。但鉴于二者对统一适用裁判规则、限制裁判者自由裁量的共同追求,以及法律人工智能的优势与不足,二者完全可以相互赋能。一方面,人工智能可以显著增强具体方法的适用效果、更新法律方法的作用方式,并大幅拓展法律方法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法律方法为人工智能提供更优质的数据、更精准的算法,增强人工智能的可靠性、可解释性。在人工智能时代,法律方法的研究将上下推进。向下是继续深耕基础理论研究,提供更坚实、更细致的理论支持。向上则是托举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参与司法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

关键词:人工智能 法律方法 法律大模型 联结主义

11.智能司法背景下的类案同判

作者: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类案同判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也是司法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以及类案检索机制,均是朝着实现类案同判作出的重要努力。即便运用案例数据平台检索到案例之后,仍需作类案相似性的判断。数字化发展给类案同判同时带来了机遇和挑战,量化或计算仅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表面相似性的证立,深层相似性的判断本质上仍依赖于价值判断,通过计算证成类案的命题难以成立。同样的,司法裁判固有的复杂性、法律大数据模型的技术壁垒以及类案同判运行的内在机理,使得通过数字化精准预测裁判结果的设想最终难以实现。类案同判的甄别和实现,最终要回归司法规律、人类理性和价值判断。

关键词:人工智能 数字化 算法 法律大模型 类案同判

12.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司法责任承担方式的调研报告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三调研组【周泽民,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原主任;孙华璞,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张甲天,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调研组组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白泉民,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阎庆文,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王新田,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二级高级法官助理;曹倩,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助理。调研报告执笔人:陈兆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是环境责任体系的基本形式,修复责任形式的准确选择与合理适用,是确保修复责任效能发挥的关键,关乎环境司法裁判的效果和现代化环境治理目标的实现。基于对全国部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实证调研发现,尽管恢复性司法理念已深入人心,修复责任适用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修复方式单一、替代性修复标准模糊、执行监管缺位及修复资金管理不畅等结构性难题。针对上述问题,应构建多元化、层级化的责任承担体系。具体而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契机,明确、充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导向的责任承担方式,提升责任界定的规范性;系统整合有关刑事罪名和民事、行政案由,实现责任的衔接和体系化建构;提高修复责任适用的专业化水平,建立科学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机制与全流程监管闭环。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 修复责任 责任承担方式 替代性修复 执行监管

13.金融商事审判中穿透式审判思维的检视与路径优化

作者:何东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成渝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一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摘要:“穿透式审判”是哲学上“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思维方式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该审判思维自金融监管领域延伸至金融司法领域以来,法院通过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真实意思、法律关系和金融规章的穿透,以个案矫正为路径实现实质公正,并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相较于传统审判思维,“穿透式审判”思维在裁判理念、裁判逻辑、法律适用以及价值取向上均存在不同。该思维被运用于金融商事审判中 ,其正当性来源于哲学、法理、价值、政策及规范等多个维度。为解决“穿透式审判”思维面临的诸如法律供给不足,对商事审判传统架构下交易秩序的冲击,以及其带来的价值冲突等实践难题,同时为防止“穿透”不当的局面出现,可从比例原则、优化释明权制度、推动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穿透式审判”思维的方法论建构、裁判规则细化以及配套机制完善,以期充分发挥“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司法功效。

关键词:穿透式审判 金融商事审判 适用困境 路径优化

1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若干实践问题研究

作者:王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摘要: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的应为排他性的物权而非债权。夫妻对外交易所得的物权归属,不仅有内外之分,亦有先后之序。在对外关系中,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交易所得财产的物权变动,先应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则确定;在对内关系上,后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规定,经由“逻辑上的一秒”而归入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或表见代理制度。在判断交易相对方是否“善意”时,除应考察其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外,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应按照“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规则处理,无须“绕道”婚内析产制度解决。

关键词:夫妻共同所有 擅自处分 善意取得 表见代理 婚内析产

15.域外法查明的责任区分和资料审查

作者:许庆坤(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司法协助研究基地研究员)

摘要:当事人选择适用域外法时,提供域外法是当事人的义务。但是,若当事人对域外法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有异议,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补充查明。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域外法时,法院应依职权查明域外法;由当事人提供域外法,仅是法院的一种查明途径,法院不得仅因一方当事人请求适用域外法,而将法院的查明责任推诿给当事人。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域外法资料,法院应审查其外在形式,同时听取各方当事人对该资料的意见;在审查的实质标准上,可采用一致性原则,并遵循最低标准要求。域外法查明的责任区分和资料审查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查明条件和对外交往情势的变化逐步调适。我国的域外法查明制度,将来可在两方面改进:对我国香港、澳门地区法律,由法官依职权查明;国际商事法庭对域外法的查明,采用更严格的标准。

关键词:域外法查明 查明责任 资料审查 国际商事法庭

16.法答网问题精粹

编者按:“法答网”作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提升司法公正效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重要载体,不仅是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还是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应用法学研究的知识学园。“法答网”自运行以来,已成为汇集审判实践问题供理论研究的源头“富矿”,对于应用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为促进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结合,更好地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转化为应用法学研究选题,以理论研究成果促进解决实际问题,助力把应用法学研究的着力点放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最突出的矛盾和实际问题上,《中国应用法学》专门开设“法答网问题精粹”栏目。本期精选20条法答网疑难问题,供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期待广大应用法学研究工作者及广大法官揭榜挂帅,破解司法实践难题,做实应用法学研究。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微信公众号

编辑:周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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