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长廖向阳、民二庭副庭长王朝辉、行政庭副庭长杨科雄、审监庭副庭长董朝阳、执行局副局长王富博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问题一:过去一年,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方面,行政审判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答:2025年,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决策部署,努力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
一是公正审理涉企行政案件,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支持,政府部门依法履职,守信践诺,才能给企业信心。各级法院严格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涉企行政案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促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刚才,廖向阳局长在介绍专项行动有关工作情况时,提到某房地产公司诉当地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补偿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之初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通过适用该法,判决政府部门向企业支付补偿,体现了以法治力量为民营企业“撑腰”,让广大企业真正感受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二是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市场准入法治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发布首批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登记等多个领域,彰显了人民法院在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方面积极担当作为,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提供案例示范和规范指引,受到了各方面积极评价。
三是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进相关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持续深化落实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形成并向有关部委反馈相关领域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就市场准入、行政允诺、招标投标等案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印发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统一大市场座谈会纪要,促进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促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各条线标准的协调与统一。这不仅将有效地防止相关行政争议的发生,还为之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奠定坚实的基础。
问题二:在本次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中,执行条线如何具体改进涉企执行工作,以更好平衡“强化执行力度”与“保障企业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
答:以往,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对执行工作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如何更快更多地执行到位。如今,随着经济高质量发展理念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深入推进,当事人和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期待已不仅是“高效兑现”,更要求“规范文明”,力求在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本次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中,全国法院执行条线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需求,执行不但有力度,而且显温度,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牢固树立文明执行理念。我们把服务保障企业发展贯穿执行全过程,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利益平衡点,对于有发展前景、暂时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企业,不是简单地“一封了之”“一拍了之”,而是优先采取“活封活扣”措施,允许被执行企业在法院监督下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厂房、设备进行生产,保障其“造血”功能,为企业脱困再生、重返市场创造条件。例如,江苏高院全面推广电子封条等物联网设备,创新执行监管、执行管理人等措施,适用“活封活扣”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强制执行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帮助企业“喘气”“回血”。
二是精准运用分级分类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对于因宏观经济调整、行业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履行困难的企业,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审慎适用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对已被纳入名单但积极履行、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建立高效的信用修复通道,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商业信誉和融资能力。例如,山东日照中院联合市发改委、市工商联出台《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意见》,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被执行企业自动履行义务。
三是创新完善多元财产处置机制。我们积极推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特别是分期履行、债转股、引进第三方融资盘活资产等创新型执行方案,力求共赢。在财产处置环节,通过允许被执行企业在法院监督下自行处置财产、帮助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市场化手段,最大限度提升财产处置效果,既保障债权人利益,也尽力维持被处置资产的整体运营价值和职工就业稳定。
四是强化内部监督与权利保障,确保执行权规范透明运行。我们持续深化执行工作规范提升三年行动,严格规范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处置程序,坚决防范和查处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畅通涉企执行案件申诉渠道,及时依法审查处理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加大交叉执行力度,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可能的执行案件,依法交叉执行,破除金钱、关系、人情干扰。例如,广东高院深化交叉执行机制,筛选涉企终本、两年以上长期未结、信访、民生、党政机关等执行案件两批共8万余件交辖区法院进行交叉执行审查。
下一步,全国法院执行条线将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努力使每一起涉企案件的执行,都成为对法治精神和营商环境的守护与诠释。既让生效判决成为“真金白银”,也让执行活动成为助力企业爬坡过坎的“温暖之手”,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问题三:在依法纠正涉企刑事冤错案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等方面,人民法院如何发力?
答: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甄别纠正涉企产权刑事冤错案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力。
第一,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再审纠正涉企产权刑事冤错案件。2025年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违规处置涉案财产、错误适用法律等的涉企产权刑事冤错案件55件88人,发布涉企产权刑事再审典型案例5件,持续传递人民法院坚决依法纠错,平等保护各类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第二,着力健全机制,推动纠错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目前,涉企产权刑事冤错案件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已经建立,我们着力在进一步落实和健全上下功夫。一是健全甄别机制,主动接受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诉权,探索采取公开听证等方式审查申诉案件,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沟通联系,不断拓宽错案线索发现渠道。二是健全纠正机制,加大上级法院提审力度,推行指令异地复查、异地再审模式,对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加强再审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三是健全恢复机制,对可能改判无罪的案件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纠错后,及时明确责任、返还财产,全力帮助企业恢复经营。
第三,坚持纠防结合,从源头预防错案发生。一是加强对下指导,通过在案例库中增加涉企产权刑事再审案例入库率、在法答网上解答涉企产权刑事再审相关问题等方式,提供具体指引。二是提升司法能力,举办全国刑事审判监督培训班,通过案例教学等方式,切实提高政策把握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三是建立错案成因通报制度,在纠正个案的同时,深入剖析其产生原因和经验教训,并向全国法院通报,实现“纠正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推动涉企执法司法更加严格规范。
问题四:随着各类经营主体日益活跃、交易结构更加复杂。商事纠纷案件不仅数量大幅增长,而且审理难度不断增大。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统一涉企民商事案件的裁判尺度、增加制度供给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建设,不断增加涉企民商事纠纷的制度供给,研究出台相关司法文件,统一裁判尺度,持续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制定发布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底出台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依法平等对待、依法引导规范、严格公正司法、健全体制机制五个方面提出25条意见,进一步细化裁判规则,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落实落细。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6批以保护民营经济为主题的38个典型案例,彰显司法审判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二是持续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的个案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行政法规方式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制定出台了上述批复。自批复出台以来,各级法院依法否定大型企业以第三方支付为其付款前提的这一“背靠背”条款效力,切实维护了广大中小民营企业回款权利,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全力做好新公司法司法解释调研起草工作。在之前清理旧公司法司法解释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充分征求并听取社会各界对司法解释稿的意见建议,在2025年9月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共收到1100余件计39万余字的反馈意见。我们进行了研究吸纳,已成较为成熟的稿件,正在全力推进该司法解释的制定进程,尽快为司法实践提供裁判规则,为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参与市场活动提供稳定预期。
四是完善破产审判制度规范。结合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对正在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向立法机关建言献策。正在起草破产管理人、房地产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等多个关于破产审判的规范性文件,推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制度,激发企业活力。2025年全国法院新增6家破产法庭,迄今已成立24家破产法庭,破产审判专业化程度进一步增强。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狠抓九分落实,持续加强涉企案件的制度供给,做深做实依法平等保护,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编辑:陶羽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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