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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1期
作者 | 张法连,海南大学学术副校长、二级教授
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
感谢作者授权推送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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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法连,二级教授,海南大学学术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研究首席专家。主要研究领域为律语言与翻译、涉外法治、法治外交和美国研究等。
摘要
如何培养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是新时代中国面临的重大课题。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时代内涵丰富,具有法治外交应用型人才的时代属性。精准把握人才成长规律,运用系统思维分阶段、分步骤地完成各个素养层的培养切中肯綮。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法学和语言教育:该类人才需要具备由国际法、国别法和区域法律以及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组成的法学知识素养体系;该类人才需要具备高水平语言素养,包括全面的法律语言知识和法律语言技能。正确认知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内涵,科学调整学科归属,实现法学和语言学有机融合,处理好法律英语和涉外法学的学科专业关系,才能系统培养涉外法治专业人才。
关键词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法治外交;法律英语;交叉学科;涉外法学
2023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正式将“涉外法治”纳入学科调整的范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进一步确立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国家战略布局中的核心地位。然而审视当下,尽管近年来高校积极探索“法律+外语+N”复合型培养模式,但我国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仍存在模式不连贯、学科体系设置不合理、协同培养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人才供给在数量和质量上均无法满足新时代发展的实际需要[1]。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2]这是新时代教育事业的根本遵循,更是破解当前困境的行动指南。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是应对外部风险挑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必要条件,也是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国际秩序朝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国家将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纳入中长期规划、地方推进特色基地建设的背景下,构建完备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已刻不容缓。
01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时代内涵
人才是具体的、历史的,任何人才都与时代的要求和发展密不可分。新时代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必须回应时代呼唤,兼具创新能力、法治精神、国际视野与专业素养。其时代内涵可从四个维度展开。
(一)历史之维
回溯过往,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培养始终与国家对外开放的战略步伐同频共振,其内涵随时代发展不断丰富。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对外语及法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初现。1980年司法部提出在高校培养“所需法律专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雏形正式出现。伴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贸领域对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井喷。2011年起,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明确提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涉外法律人才,以适应世界多极化与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涉外法治人才”这一概念,标志着人才培养目标从单纯的“法律业务”上升至“法治建设”高度。此后,随着“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及“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实施,培养重心进一步聚焦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高层次人才”,对人才的要求更具战略性与前瞻性。随着新时代的推进,涉外法治工作被纳入国家发展大局。2020年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并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作为“十一个坚持”的核心要义之一。202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3]从历史维度来看,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已从单一的业务需求演进为国家战略需求。在新发展阶段,应精准对接国家涉外法治实践,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专业人才。
(二)创新之维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并逐步形成对涉外法律人才素养的复合型要求。2019年我国提出培养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标志着从“法律”到“法治”的重大跨越,其中“专业”二字更蕴含独特的创新意涵。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涉外法治人才与涉外法律人才核心素养一致,但侧重各异。“涉外法律人才”侧重职业共同体属性,旨在区别于涉外领域的经贸管理等其他群体;涉外法治人才增加了“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使命,强调参与国家法治建设与全球治理的战略意义;“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则是一种概念创新,折射出我国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战略转型,体现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对涉外法治工作的更高标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成果,是顺应民族复兴要求的理论创新。加快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及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具有不可或缺的战略意义。
(三)价值之维
构建适应新时代需求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育体系,必须从价值维度重塑人才内涵,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统筹外语能力与法律素养。其最终目标在于通过卓越人才的培养,回应国家紧迫需求,切实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与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4]。首先要明确培养的根本方向。必须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人才培养的政治航向。其次,坚持协调发展与实践导向,构建能够回应中国实践、应对世界挑战的涉外法学理论体系。最后,积极参与全球治理,通过展现中国思想、提出中国方案,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话语体系[5]。应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在提升法学与外语专业能力的同时,必须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全过程,培养忠于党、国家、人民和法律的高素质人才,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确保涉外法治专业人才队伍对法治怀有衷心拥护与真诚信仰[6]。
(四)时代属性
新时代背景下,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本质属性应定位为“法治外交应用型人才”。面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及长臂管辖等外部风险引发的严峻挑战,涉外法治工作的内涵已延展,纳入了广义外交的范畴。随着现代外交从狭义的官方行为演进为涵盖民间交流的全方位对外活动,国家急需能服务于全面对外开放格局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作为人才培养的理论基石,新时代中国法治外交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根本遵循,深植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立足于全球治理变革的中国特色国际交往范式。该范式坚持“良法善治”的核心理念,以维护联合国核心地位及国际法基础秩序为目标,依托法律在国际治理中的引领与调控功能,通过法治传播、规范塑造等途径参与全球治理。其主张将法治思维贯穿外交全过程,即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外交事务、依循法律逻辑化解外交纠纷,并通过法律程序防范外交风险[7]。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既是法治外交的任务,也是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的体现。法治外交是涉外法治在外交领域的投射,要求专业人才超越法律技术层面,站在外交高度,成为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外交难题的战略型人才。
02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本体论
如何培养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是新时代中国面临的重大课题。当前,该类人才的紧缺性与重要性已成为普遍共识,但学界对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培养路径莫衷一是。因缺乏立足本体论的系统研究,导致“如何培养”的问题如雾里看花,培养模式的创新亦步履维艰。
(一)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内涵
学界对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内涵多有论述。张法连主张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是“精英明法”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须精通法律外语,明晰国际法律[8]。杜焕芳强调法治信仰、法学功底、外语水平与学科知识的统一[9]。袁贵仁则将其概括为“政治可靠、素质过硬、业务精良”[10]。总体而言,既有研究虽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其内涵,但仍缺乏系统透彻的学理分析。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是一个集合概念,涵盖涉外律师、航运金融、知识产权、涉外警务及军事等诸多领域,细分类型各异,难以一言蔽之。不过该定义中的“涉外”“法治”“专业”三个限定词,为厘清概念内涵本质提供了关键视角。
1. 涉外
“涉外”指工作对象或内容涉及外国主体或空间。随着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涉外”内涵日益丰富,既体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理念,也是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第一,涉外属性要求极高的语言能力。涉外法治工作所需的不仅是通用外语,更是与法律高度融合的“法律外语”,尤其是法律英语。第二,涉外属性关涉对外传播话语体系构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应肩负对外法治传播使命,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强音,维护国家法治形象。
2. 法治
“法治”内涵与时俱进,要坚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运用到涉外法治专门队伍、涉外律师队伍和涉外法学教育队伍建设的全过程。“法治”强调政治站位与法治素养。该类人才需崇尚法治、敬畏法律,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具备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涉外实践的能力,切实践行“十一个坚持”。“法治”界定了工作范围。涉外法治人才是参与法治建设,实施良法善治,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有生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专门队伍、服务队伍和教育研究队伍,其范畴远超传统的法律人才。
3. 专业
“专业”即强调胜任涉外法律实务的能力,也就是“专业化”。首先,“法治专门队伍”特指立法、执法、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专业性”则指向处理涉外法治工作的核心素养。无论是专门队伍还是服务队伍,均需具备过硬的专业能力。其次,专业化不同于“职业化”。“职业化”侧重职业准入、保障及责任等制度层面,“专业化”则侧重素养水平。涉外法律教育研究者虽非传统法律职业人员,却是法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受“专业化”标准约束。最后,专业性不同于“实务性”。实务性侧重实践操作,而专业性则是实践能力与研究能力的统一。面对复杂的涉外法律事务,人才需兼备理论与实务双重素养。因此,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应兼顾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做到主次分明、相辅相成。
(二)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素养体系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处理好“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然而,当前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系统性思维缺位,只顾局部而忽视整体。应将系统性思维引入培养体系,对素养进行全景式分析。若将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素养体系比作一棵树,其构成可划分为根基素养、主干素养和分支素养三个层次。根基素养如深扎土壤的根系,包含思想政治、职业伦理和基础通识,决定发展的方向与稳定性;主干素养如核心躯干,包含涉外法学与法律英语,是衔接根基与实践的枢纽;分支素养如舒展的枝干,指向具体的实践职能,包含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等各领域涉外法律工作素养。唯有以系统思维统筹三者,这棵“素养之树”方能枝繁叶茂,服务好国家战略需求。
1.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根基素养
根基素养如同树木深扎土壤的根系,既包含思想政治与职业伦理的价值锚点,也涵盖基础文化知识的通识基底。只有筑牢这一层,人才专业成长才具备方向感与稳定性。一方面是思想政治素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治是第一位要求,这关系到“培养什么人”的根本问题。必须将思想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理论武装与理想信念教育,防止人才在复杂的涉外法治实践中偏离原则、迷失底色。另一方面是综合核心素养。借鉴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研究[11]:涉外法治专业人才需在文化基础层面具备宽厚的人文底蕴与科学精神;在自主发展层面善于自我管理,提升法治思维、创新能力及语言能力,并保持身心健康;在社会参与层面善于处理自我与社会的关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高度认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法治理想。
2.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主干素养
主干素养是该类人才区别于他类人才的素养。法治人才可分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相较于国内法治人才,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主干素养就是涉外法学素养和法律英语素养。
涉外法学素养指从事涉外法律工作需要具备的基础性法学理论知识和技能。其概念比传统国际法更为宽泛,涵盖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对重要国家的国别区域法以及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掌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当被纳入广义的国别与区域研究范畴。因为涉外法治不仅是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国际法”问题,更多时候是处理涉及“特定国家”的法律事务。研究特定对象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文化,本质上就是国别区域研究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化。因此,培养工作实质上要求教育者引导学生深入特定国家的法律场域,剖析对象国法律制度、司法文化及运行逻辑。只有以扎实的国别区域研究作为支撑,才能在处理跨国法律事务时,具备精准运用对象国法律进行合规抗辩或交易谈判的能力。作为主干,这要求人才必须掌握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理论、全球主要法系以及目标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主干素养的第二部分是法律英语。涉外工作的跨国属性决定了外语不可或缺,且此处外语特指与法律专业有机融合的“法律英语”。这是所有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必须熟练掌握的工作语言,也是通向国际法与国别法的桥梁。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要以法律英语为主导,并鼓励其他非通用语种法律外语的共同发展。
3.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分支素养
分支素养指向具体的实践场景。涉外法治工作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对外开放事业的重要保障。以工作单位为经纬,这一素养涵盖了极为广泛的职业领域。在国家机关层面,包括外交部、商务部及其他部委的条法司或国际合作司,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等涉外立法与行政部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的涉外法庭、知识产权庭、研究室及其外事办公室。在法律服务层面,涉及专门从事跨国业务的中外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在国际层面,具体岗位则延伸至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欧盟委员会等重要国际组织的内设机构,以及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无论身处何种岗位,每一类别的涉外法律工作都具有纷繁复杂的专业特性。
当前,涉外法治工作的核心内容对分支素养提出了具体的时代要求,不仅包括完善涉外法律体系、规范涉外行政执法与司法工作,更要求人才能够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运用法律武器反制,掌握斗争主动权。同时,应充分发挥法治在外交活动中的作用,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我国的话语权,引导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与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
涉外法治工作无论从类别还是内容而言,都是一个纵横交错的庞杂系统,这决定了人才的具体类别极为丰富,每一条分支都对应着不同的能力素养,需要在人才培养的后期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设计。对素养体系的系统性分析可避免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偏颇,防止因仅关注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高级实践阶段,而忽视了其从根基到主干循序渐进的成长规律。
(三)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整体认识
通过对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本质和素养体系的分析,可以形成对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共识。
第一,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才培养不仅是教育活动,更是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的法治实践。
第二,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是一种复合型人才。从该类人才的主干素养可以看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应是“涉外法学与法律外语”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在具体工作中,还需要其他专业知识素养。此外,某些具体的涉外法律工作很难被精准划分到某一具体的学科,胜任涉外法律工作是涉外法治专业人才跨学科综合应用能力的体现。
第三,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是一种职业人才。培养须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标准,实现从思维到行动的专业性。教育既要重视人文与理论,更要遵从成长规律,注重应用性与社会性,按阶段系统化培养。
第四,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是系统工程。从整个素养体系可知,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成长具有长期性,现有单一教育阶段无法完成全素养体系构建。培养主体需把握时代需求,处理好阶段与过程、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分阶段系统推进。
第五,针对当前“重法学而轻语言”的误区,不能忽视法律英语的关键地位。应遵循二语习得规律,将本科阶段的法律英语教育作为基础,承接基础教育人文素养,并确保涉外法学与法律英语的主干知识体系落实到位,为后续高阶发展做好准备。
03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法学维度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本质上属于法律职业人才范畴,精深的法学专业知识是其履职的根本。作为主干素养,涉外法学素养及法律职业伦理的培育,必然依托于法学院系。
(一)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应具备的法学知识素养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必须系统掌握国际法、重要的国别和区域法以及我国国内法。
1. 国际法
国际法不仅是伴随现代主权国家形成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更是涉外法治人才必须掌握的基石。国家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多边主义与国际合作,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共同构成了国际秩序的价值支撑。当前,新兴市场国家影响力日益增强,统一解释适用国际法的呼声日渐高涨。尽管国际规则制定加速推进,但基本原则正遭遇单边主义冲击。在此背景下,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成为推动国际法治公正发展、运用法治话语回击外部攻击的根本依靠力量。因此,该类人才必须精通国际法,深刻洞察其运作机制,掌握从规范层级到部门结构的完整体系。同时,需通过研习国际法理、历史与经典案例,切实提升运用国际法思维与规则解决复杂国际问题的能力。
2. 重要的国别和区域法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需强化对国别法与区域法的运用能力。所谓国别法和区域法,即美、欧、英、日等重点国家或地区运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将国别区域研究引入人才培养,既是微观层面企业合规的刚需,也是宏观层面国家涉外斗争战略的必然。在私主体层面,随着我国企业与公民“走出去”步伐加快,亟须熟悉对象国法律以防范风险、确保合规。在国家层面,挑战则更为严峻。从贸易管制到反垄断,美国频频利用其先入为主的规则体系对外国实体实施“长臂管辖”。特别是近年来,美国到处挥舞关税大棒,公然把自身利益凌驾于各国共同利益之上,无视多边贸易体制和既定规则[12]。面对双重压力,不仅要加快构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以形成制度性制衡,更要从源头着手,培养精通美国法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做到知己知彼、从容应对。
培养全面掌握全球上百种国别法或区域法的人才,既不经济也不现实。有必要以重点的国别法和区域法为起点,逐渐扩强国别法教育和研究的范围。目前看来,首先应该加强对美国法的教育与研究。原因在于,美国法的全球化趋势明显,许多国际法规则借鉴了美国法,很多国际条约也参照了美国法的理念、原则和规则,包括国际经济领域的争议解决程序也体现出明显的英美法体系的痕迹。此外,要逐步开展欧盟法、日本法、“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国别法的教育与研究,培养精通上述国家法律体系的人才。同时,涉外法治专业人才也有必要了解掌握全球主要法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文化。
3. 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
作为我国法治人才队伍的一部分,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必须精通中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其中,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对于涉外法治专业人才而言是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应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健全现行法律域外适用的标准和程序,强化涉外执法司法实践,提升我国司法实践的国际影响力。熟知善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是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必须具备的能力。
4. 国际关系
国际关系研究国际社会之间的外交事务和关系,如国家、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国家间应积极开展合作与交流,推动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领域的互利共赢。建立多边合作机制,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种全球性问题,提高国际社会的整体效益。当遇到争端和分歧时,各方应通过对话、协商等方式,实现争端的和平解决和分歧的化解。提高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国际事务的了解是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必备的主干素养之一。
(二)法学教育对于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局限性
尽管我国在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上进行了诸多探索,但成效未达预期。培养新时代人才,有必要对现行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深刻反思。
1. 法律外语专业素养教育缺失
在国内法学院系,法律英语仍以课程的形式存在。师资主要是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外国语院系教师或者具有国外留学背景的法学院教师。我国法学院系对法律外语素养培养做出了许多努力,但整体上缺乏对法律外语学科定位的准确认识,缺乏对法律外语的系统性教学。甚至存在将法律英语视为“英语+法律”误区。许多高校将外语本科毕业生遴选到法学院培养,忽视了法律英语的新兴交叉学科性质,难以系统培养法律英语素养。
2. 英美法学教育缺位
英美法学教育的缺位导致我国缺乏精通英美法系的人才,不能满足我国应对和处理涉外法治工作的需求。以美国法为代表的英美法既是重要的国别法,又对国际法的规则体系以及全球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我国涉外法学教育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英美法教育的缺失不仅对我国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完整素养体系的形成十分不利,而且是导致我国在涉外争端中处于不利地位的重要原因。从我国防范应对美国法域外适用的风险角度而言,英美法教育亦不可小觑。另外,国内法律英语专业学习正是以英美法为载体,通过研习英美法学习地道的法律英语。所以,办好法律英语专业可谓是一举两得。
3. 实践教育是短板
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育和实践教学的关系。但实际上,我国法学教育对中国相关实践的关注和思考不够全面、系统、深入,课程缺乏对中国案例实践的讲述,对中国既有法律实践缺少总结规范、抽象分析和历史性反思[13]。
师资是产生法学教育与实践偏离的主要原因。法学院的师资主要来自国内法学院系或者海外留学归来的法学硕士或博士,在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践存在困难。此外,由于高校的评价体制以及教师职称评定问题,法学院系长期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问题,这也是导致法学教育理论授课占主导地位的原因之一。
04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语言维度
法律语言作为一套专门的符号系统,具有鲜明的专业属性,反映特定地域文化。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不应沿袭西方旧有的知识范式,而应根据中国国情确立自身出发点,将其置于“全球人文”视域下进行独立判断与选择。当下的外语学科国别与区域研究犹如“正在书写的文本”[14],发展的关键在于通晓中国视域与全球视角。故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培养不应将外语视为工具,而要强调通过“朝向语言”的路径,将“语言文化”作为解码对象国法律制度与社会逻辑的关键钥匙。涉外法律制度是历史演变中形成的复杂文化载体,对特定法域及法律语言的深度研习,本质上是运用“语言—制度”的双重介质,去解构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背后的文明差异,进而建构起与研究对象有效沟通的“话语权”。因此,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不仅仅是法学教育的一环,更是传统外语学科服务于国家战略、增强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实践。
(一)涉外法治工作离不开法律语言
应通过语言对话进一步构建和加强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提升中国的话语权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目标。一切使用语言实现意图的过程都是修辞过程[15]。对外话语是承载国家或机构外交意图的修辞实践,在本质上是涉及国际语境参数的言语行为[16]。面对西方部分势力对中国的恶意诋毁及对他国企业的政治打压、技术封锁与经济制裁,涉外法治专业人才需具备双重能力:一方面,能善用“法言法语”及其背后的法治思维,冷静应对、增信释疑,有效化解外部打压;另一方面,能在跨语际、跨文化的互动中,构建中国的话语体系。通过精准的译介与诠释,使中国特色对外话语中蕴含的价值观念与发展道路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
(二)涉外法治专业人才需构建复合型语言知识体系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必须处理好语言知识和语言技能之间的关系。语言知识是指涉外法治工作所需国内法、国际法和区域国别法等语言文字的语音语法和词汇知识,而语言技能是指法律外语的听说读写译技能。
首先,应强化法律语言的本体知识。国内法、国别法和国际法皆以特定语言为载体。学习涉外法律,不应依赖翻译后的二手文本,而应直面原始文本,通过掌握相应的语音、语法及词汇,精准理解法律原意。基于内容依托教学理论,法律知识的摄入与外语技能的习得应同步进行。实践中,先通过翻译等方式学习涉外法律或国际法,然后再集中学习外语,是普遍的误区。
其次,应具备高水平的基础外语能力与法律外语实战技能。扎实的基础外语是通向高阶法律外语的阶梯。涉外法治工作环节众多,人才唯有具备基础外语能力强、法律外语水平高、法律知识结构优等特质,才能使我国在国际社会争取到更多主动权和话语权,展现我国在建立和维护国际新秩序中的主体性作用。
最后,必须夯实深厚的法律汉语素养。作为中国法治外交的主力军,涉外法治专业人才不仅要“听懂”世界,更要让世界“听清”中国。只有准确传递中国的价值观和理念,构建中国特色的对外法治话语体系,才能真正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展现中国的良好法治形象。汉语积淀着中华民族的价值观和身份认同,凝练着中国全球治理中的理念。无论是国内的新闻宣传还是涉外法律事务处理,都离不开高水平的汉语应用能力。只有具备扎实的汉语功底、熟知中国文化、深谙国家理念,才能更准确地传递中国声音,更有效地表达中国观念。
(三)法律英语是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起点和关键
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关键是法律外语。理论上,精通的法律外语越多,越有助于获得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新观点。实际上,各国际机构、组织和法院会指定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以保证沟通效率。欧盟只限法语和英语作为工作语言,法官只需流利掌握一种法庭语言[17]。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语言只有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三种。由此,涉外法律工作并不意味着要使用众多的非通用语种外语,可根据职业或工作需要选择相应的工作语言。从沟通效率与现实格局来看,法律英语是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起点与关键,这由英语的国际通用语地位、英美法系的影响力以及国际组织的运作惯例所决定。
英语是国际组织的首选工作语言,掌握法律英语有助于在国际组织中有效开展工作。英语也是欧洲人权法院、国际法院、国际仲裁庭等跨国法院的工作语言之一。全球约三分之一人口生活在普通法或混合法系管辖下,掌握法律英语是通晓普通法系的前提,且当代国际法秩序仍深受英美法系影响,从《联合国宪章》的起草到各类国际规则的制定[18],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逻辑占据主导地位[19]。因此,通过法律英语研习普通法知识、熟悉美国司法制度与判例规则,是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基础性先决条件。
(四)设置法律英语专业系统培养涉外法治专业人才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分层次、分阶段进行。在这一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法律英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当前,法律英语在理论体系、教材建设及教学实践上已日臻成熟,各大高校探索出多种成功的办学模式,具备了独立设置专业的坚实基础。西北政法大学作为最早开设“英语+法律”特色方向的院校之一,英语(法律英语方向)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依托法律语言研究所等平台,为国家输送复合型人才。甘肃政法大学紧贴“一带一路”建设需求,英语(法律英语方向)获批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打造了法律英语省级一流课程,这表明法律英语的专业化培养模式已获认可并得到实践检验。有些高校积极探索“外语+法学”的深度交叉融合。中国政法大学通过开设英语(法律英语实验班),侧重英美法律与英语学科的学理交叉,打通了从本科到国际法学、比较法学硕士的高端人才输送通道。湖南师范大学与山东大学通过“英语+法学”双学士学位项目,实现了跨学科能力的双向赋能。
科学的测试体系是专业建设的必要环节。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以美国法为主要测试内容,重点考查受试者的案例阅读、案件分析、法律逻辑推理、法律翻译以及法律写作等法律知识和法律语言的应用能力。该考试填补了国内法律英语语言应用能力测试的空白,推广此类标准化测试,将有助于各院校更科学地评估与提升学生的法律英语实战能力。
05
结论与思考
在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中,法学维度和语言维度举足轻重。然而,单一学科的传统范式已难以满足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求。新文科建设背景下,推动法学与语言学的深度有机融合,已成为培育新兴交叉学科增长点的关键所在。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是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需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高等教育改革应立足国家发展战略,紧扣涉外法律服务的现实需求,深刻把握人才培养的内涵,重塑涉外法学与法律语言的教学路径。高校作为人才培养主阵地,应在学科建设、模式创新、国际合作及实践教学等方面持续发力,处理好涉外法治专业和法律英语专业的关系,克服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法学维度与语言学维度融合不足的局限性。应系统培养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积极构建中国涉外法治话语体系,努力推动全球治理变革,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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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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