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起被控虚假诉讼案,检方起诉了23名被告人和253起事实,指控金额7000余万元。卷宗数十册,另有800余人牵涉本案未被起诉指控。指控核心事实是,被告人和借款人合谋,以借款为名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套取住房公积金。此案涉及面较广,法律定性争议极大。现将辩护词中有关证据问题的部分,简化处理后予以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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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市法院:
除了程序问题,本案还存在严重的证据问题。指控对侦查笔录的依赖,法庭对证人出庭的拒绝,使得本案庭审沦为侦查中心主义的最好注脚。
1.被告人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非常离奇的全都没有声音,应当以被告人当庭供述为准
多名被告人当庭供述与侦查笔录记录不符。加之,很多侦查笔录只有结论没有根据,分不清哪些是亲眼所见亲耳所闻哪些只是其个人主观推测。不同被告人在不同时间所作的笔录内容大段雷同,甚至连错别字和标点符号都完全一致。很多被告人当庭都对同案被告人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了有理有据的质疑和反驳。以上种种现象,导致辩护人对侦查笔录的真实性均无法确认。·
辩护人需要强调的是,被告人笼统的自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并不能保证侦查笔录的真实性。被告人如实供述不等于侦查人员如实记录。签字确认也不能保证笔录的真实性,众多的冤假错案都有被告人签字捺印的虚假有罪供述。被告人和侦查人员身份不对等,被告人没有自由意志也没有法律知识和阅读理解能力去确保侦查笔录跟其供述的内容完全吻合。辩护人的观点是,应当以被告人当庭供述的内容为准,根据当庭供述的内容去认定本案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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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被告人当庭提出辩解后疑似受到压力,突然集体推翻自己的辩解,重新确认以侦查笔录为准。如果法院依旧采信侦查笔录,无异于以庭审的名义摧毁法庭的功能
让人惊掉下巴的戏剧性一幕发生在某天的庭审中。在前四天的法庭发问环节,控辩审三方已经对X等三人进行了多轮次的充分发问。在发问完毕后的次日,法庭竟然对上述三人进行重新发问。在这次发问中,三人均称上次庭审心理紧张、脑子不清醒或者没听清楚发问,表述不清楚,导致法庭回答跟公安机关笔录不一致,其在公安机关供述属实,以公安笔录为准。
三人在之前的法庭发问环节,回答流利自然,且绝大多数回答内容均得到了其他被告人当庭供述的印证,真实可信。反而是次日奇怪的表现,令人非常疑惑。辩护人当庭看到的情况是,开庭前法警单独将上述三人带离法庭,过几分钟后又将三人的辩护人叫到庭外沟通。这一幕有庭审监控可以佐证,辩护人已第一时间申请调取这段监控视频。
如果这样的戏剧性供述变化最终被法院采信,那么庭审中心主义将彻底沦为空谈,法庭发问和法庭调查将彻底沦为过场。法庭发问查明的事实,只需要一句“以侦查笔录为准”就可以直接推翻。这是在用开庭的方式摧毁法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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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积金明细调取不完整,银行流水真实性亦无法确认
(1)公积金提取明细的金额跟起诉指控的金额差异巨大。按照起诉指控逻辑,跟提取公积金有关的业务才涉嫌虚假诉讼。因此,应当以查实的公积金提取信息为额进行计算。
(2)公安机关调取的公积金信息人数远大于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提取明细人数。公安机关向L市公积金中心调取101人信息,L提供89人名单,其中有公积金提取明细的只有41人。向X市调取105人的公积金明细,X市加盖印章的名单上只有52人。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书证载明,有部分人员的公积金未划转法院。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有相当数量的客户虽然签署了借款合同,但并未实际执行或并未实际执行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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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诉机关指控提取公积金人数为840余人,但执行案件为250余件。公积金明细只能证明部分人员被提取过公积金,但远不能证明指控的840余人都被提取过公积金。
(4)银行明细的真实性无法确认。银行明细没有编页码,没有加盖银行业务章,也没有加盖骑缝章,连续性和真实性不予确认。
4.起诉指控840余人提取公积金,但收集的证人证言仅50余名,另有700余名证人证言未收集到案
在案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公司存在正常的贷款业务且最终未被执行公积金的情况。如果该700余名证人不到案,根本无法排除其从事的是正常贷款业务的可能性。此外,本案有些公积金业务存在挂担保的情况,有些公积金业务不存在挂担保的情况。是否挂担保,行为性质很可能不一样。辩护人申请该700余名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以律师可以发表质证意见为由予以驳回。但问题是,公安机关根本未收集相关证言,律师不能对着空气和人名发表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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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计报告依据存疑、方法不明、结论不符合实际
(1)审计立场不中立。审计报告中充斥着诸如“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伪造银行交易流水”、“公证虚假借款合同”、“非法提取公积金”等表述,审计人员把自己当成了法官,判断和定性了自己业务范围和专业领域以外的事项。
(2)审计依据真伪不明,不完整。应当结合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和提取公积金明细,三者互相印证、同时符合要求的才能认定为涉案指控金额。但指控的绝大多数人的公积金明细未能提取到案,银行流水真伪不明。
(3)审计方法不明确。被告公司存在正常的贷款业务,有些借贷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或并未实际执行公积金。在案证据证明,有人签署借款合同后因公积金已被其他人冻结,最终未被执行的情况。因此,必须借助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和提取公积金明细三者进行综合判断。审计报告只是简单表述“逐笔核对”,但并未明确根据哪些材料、进行如何核对,导致辩护人不清楚审计结论是如何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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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职期间如何认定存疑。每个人的任职期间直接决定了每个人的审计金额。结合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很多人的任职期间在卷宗材料中并不明确,因此审计报告的任职期间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更重要的是,任职期间的认定需要结合证据,涉及到证据采信和证据印证规则等法律问题,审计人员根本不具备这样的专业知识。
(5)统计口径完全错误。审计报告忽略了借款合同有正常借贷业务、有些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有些借款合同并未实际执行公积金等三个问题。且审计时把银行流水中的法院汇款,简单等同于公积金套取金额,存在明显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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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统计数据自相矛盾。比如W、X和M三人的任职期间不同,但审计金额一致。M在公司仅工作了不到一个月,对照其他被告人的金额,M的金额明显错误,不具有现实可能性。每个员工的审计金额和两家公司的审计金额在同一时间段内数据不相等,互相矛盾。
综上:本案证据存在的问题,需要合议庭高度重视。特别是多位辩护人申请L和证人出庭作证未被准许,相关存疑利益应当分配给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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