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操中,不少评标委员会会因投标人被否决、报价被修正,擅自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看似“修正偏差”,实则涉嫌违规,可能导致评标结果无效、引发投诉纠纷。今天结合案例76,拆解评标基准价的变更边界、法定规则及违规后果,帮招投标各方避开这一高频合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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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还原:评标改基准价,中标排名大反转
某省界内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公开招标,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评标因素仅为投标人有效报价,招标文件明确设定最高投标限价7200万元,报价占总分100分。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规则为: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乘以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价格浮动系数。
报价得分计算方式清晰:投标人有效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差率,每负偏差1个百分点扣1分,每正偏差1个百分点扣2分,等于基准价得满分100分,按得分高低确定3名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共有14家单位参与投标,开标环节全程规范有序。
开标现场,监标人随机抽取了98%的价格浮动系数,随后按投标文件提交顺序完成唱标,确认所有投标人报价均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计算评标基准价,经公证机构核实确认后,当场公布基准价及各投标人得分排名——A公司得分最高位列第一,B公司第二,C公司第三,各投标单位代理人均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全程无异议。
进入评标环节后,评标委员会开展符合性审查及报价算术性修正工作:2家投标人(原排名第五、第十一)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被否决;1家投标人(原排名第七)的报价经算术性修正后核减310万元,且经其代理人书面确认。
基于此,评标委员会认为,参与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报价发生变化,遂重新计算了评标基准价,并依据新基准价重新排序,最终B公司跃居第一,A公司跌至第四。中标结果公示后,A公司不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被原评标委员会以“基准价按修正后报价重新计算”为由驳回。随后,A公司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引发多方争议。
行政监督部门内部形成两种对立观点:观点一认为,基准价已在开标现场公示并经各方确认,应保持不变,A公司应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观点二认为,被否决投标及报价修正后,有效报价范围变更,重新计算基准价合理,评标委员会做法正确。
二、核心争议:行政监督部门哪种观点正确?基准价能中途改吗?
答案是:观点一正确,除开标现场基准价计算错误外,评标过程中基准价应保持不变,评标委员会擅自重新计算的行为违规,评标结果无效。这一结论有明确的法规及行业规范支撑,具体拆解如下:
核心依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明确规定,公路施工项目评标基准价应在开标现场计算公布,整个评标过程中保持不变,仅评标基准价计算错误的除外;同时,多行业招投标规范均遵循“基准价公示后非法定情形不得变更”的原则。
1. 基准价的法定计算范围:开标现场参与基准价计算的,是所有“初步有效”的投标报价——即未超出最高投标限价、填写完整投标总价、大写金额明确、标段号一致的报价,无需等待评标委员会的符合性审查结果。本案中,开标时14家投标人报价均低于最高限价,均属于初步有效报价,据此计算的基准价合法有效。
2. 禁止中途变更的核心原因:评标基准价是投标人报价得分的核心依据,开标现场公示并经各方确认后,相当于确定了统一的“评审标尺”。若因评标中否决投标、修正报价就重新计算基准价,会导致评审规则前后不一致,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直接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本案中A公司因基准价变更丧失中标资格)。
3. 唯一可变更的情形:仅当开标现场计算基准价时出现算术错误(如平均值计算失误、系数套用错误),且该错误能通过现场记录、公证材料核实,才可重新计算并公示,需经各方确认后生效。本案中,基准价经代理机构计算、公证机构核实、各方签字确认,无计算错误,不符合变更条件。
4. 常见误区澄清:很多人认为“有效报价减少后,基准价应重新计算”,这是错误的。评标中否决投标、修正报价,影响的是投标人的“有效投标资格”和“最终评标价”,但不改变开标时确定的基准价——被否决的投标人无需参与最终排名,但不追溯影响基准价的计算结果;报价修正仅调整该投标人的自身得分,不改变整体基准价。
三、延伸解读:2类关键情形,明确基准价处理规则
结合本案及行业实操,梳理两类高频情形的基准价处理方案,帮评标委员会、招标人规避违规风险:
情形一:开标现场发现基准价计算错误
立即暂停开标流程,由代理机构、监标人、公证机构共同复核计算过程,确认错误后重新计算基准价,当场公示,经所有投标人确认后生效;若投标人对修正后的基准价无异议,再继续唱标及后续流程,全程留存复核记录。
情形二:评标中发现投标报价不符合基准价计算前提
若评标中发现某投标人报价存在“未填写投标总价”“大写金额无法确定”等情形(属于开标时应排查但遗漏的问题),该报价本不应参与基准价计算。此时需暂停评标,核实开标记录,若确认该报价确实不符合基准价计算条件,需重新计算基准价,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及公证机构,经各方确认后再继续评审——但此类情形仅针对“开标时遗漏的法定无效情形”,而非评标中新增的否决理由。
四、违规变更基准价的4大后果,别忽视!
评标委员会擅自变更评标基准价,并非“调整排名”那么简单,还会引发一系列合规风险,甚至导致项目停滞:
1. 评标结果无效:行政监督部门会认定评标过程违规,撤销原评标结果,责令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延误项目推进进度;
2. 引发连锁投诉:未获益的投标人会提起投诉,甚至发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增加招投标各方的时间成本和法律风险;
3. 追责相关责任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因违规评审,可能被取消专家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面临行政处罚;招标人、代理机构若纵容违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4. 破坏市场秩序:违背公开公正原则,损害招投标市场公信力,影响后续项目的招标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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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启示:三方履职,守住基准价合规底线
本案的核心教训,是评标委员会混淆了“报价修正/投标否决”与“基准价变更”的边界,擅自调整评审标尺,最终导致违规。这也给招投标各方提出明确要求:
1. 招标人:提前明确规则,严控开标流程:编制招标文件时,清晰载明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变更条件及异议处理流程,避免评标时出现分歧;开标现场,安排专人复核基准价计算过程,联合公证机构全程见证,确保计算结果准确,公示后及时收集投标人异议。
2. 评标委员会:依法规范履职,不擅自变通:牢记“基准价非计算错误不得变更”的原则,评标中仅负责否决无效投标、修正算术性错误,不得重新计算基准价;遇到疑问时,及时与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沟通,而非自行决策。
3. 投标人:紧盯基准价,依法维权:开标时认真核对基准价的计算结果,若发现计算错误,当场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评标后若发现基准价被擅自变更,及时通过异议、投诉等途径维权,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总之,评标基准价是评标公正的“生命线”,一旦在开标现场确定并公示,就必须坚守“非法定情形不得变更”的底线。唯有各方严格遵循法规规则,规范操作,才能避免违规风险,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推动项目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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