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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信托:从“财富工具”到“民生守护”的制度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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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林汉垚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与家庭结构变迁,心智障碍者、失能失智老人、无子女或独居老人等特殊需要人群的长期照护与财产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传统服务于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与传承的信托正悄然转向更广阔的民生保障领域。2023年,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分类通知》),将信托业务根据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分为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正式提出“特殊需要信托”的概念,将其列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七大业务品种之一,为其规范化发展打开制度之门。

近期,北京城市副中心探索的“特殊需要信托+意定监护”融合模式,为破解独居老人“无人可托”困境提供了微观样本。

信托机制提供特殊养老方案

特殊人群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心智障碍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残障人员、失能失智老人等群体。

根据民政部相关数据,截至2024年11月,我国失能老年人约3500万,占全体老年人的11.6%。另外,据测算,到2035年,我国失能老年人将达到4600万。另外,根据中国残联相关统计数据及估算,我国心智障碍者(包括智力发育迟缓、唐氏综合征、孤独症谱系人群、部分脑瘫等发展障碍人群)大约有1200万至2000万人。

面对数量庞大的特殊人群,如何为其安排未来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期,北京城市副中心通过一例“特殊需要信托+意定监护”相结合的养老解决方案,为特殊人群的养老照护提供新的实践样本。

72岁的独居退休医生秦女士(化名)通过一系列金融和法律安排,将信托公司与监护组织的专业服务整合为系统性方案,尝试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构建起一张覆盖紧急医疗、长期照护与身后事的安心保障网。

在这一实践方案中,秦女士选择了中国外贸信托有限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将其一部分资产置入信托,让信托公司进行独立、安全的专业化管理,并严格按约定支付各项养老费用。

“信托就像一道‘金融防火墙’,确保养老资金专项用于委托人的养老目的,从制度上防止了被其他人挪用、侵占的风险。”中国外贸信托特殊资产服务信托部总经理王张悦解释道,“同时,这笔资金与信托公司自身资产相隔离,信托公司的运营风险不会波及老人的养老资金安全。”

“这种设计着眼于实现‘管钱’与‘管事’的分离与制衡。”北京市通州区区长助理、政府特聘专家林巍表示,“信托保障资金的独立与安全,监护则确保关键时刻有人有法律身份依法负责。两者结合,目标是构建一个即便没有近亲属在场,也能让老人获得及时救治与妥善照护的保障机制。”

精准满足受益人生活需求

据了解,特殊需要信托并非全新概念,但在中国直至2023年《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分类通知》)出台,特殊需要信托才正式被纳入监管分类体系。

《三分类通知》将信托业务根据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分为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明确特殊需要信托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下的业务品种之一。

根据规定,特殊需要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一制度定位,标志着信托功能从“增值”向“保障”的关键转向。

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会长任自力指出,特殊需要信托制度是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中最短的短板、最需要补上来的短板,推动中国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构建和不断完善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战略部署的重大行动。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起草组成员蔡概还认为,当前我国失能失智的特殊需要人群多达数千万,信托对于这些人群的生活保障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决方案,即特殊需要信托。引入信托机制为特殊需要人群服务,它发挥的不是理财、保值增值的功能,而主要是运用信托制度的“资产隔离”功能,让信托跨越时空,精准结出委托人期待的果实,并在对的季节将果实送到对的人手中。

顶层设计仍待完善

尽管存在大量社会需求,但特殊需要信托仍处发展初期,面临多重制约,其进一步发展亟需顶层制度协同。

首先是税收瓶颈突出。据了解,在通州区政府与国投泰康信托合作落地的北京市首个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案例中,一位70岁的通州母亲为孤独症患者儿子设立特殊需要信托,其信托财产(房产)受让环节契税税率高于个人直接持有税率,持有阶段每年需额外缴纳房产税,且未来处置房产时,即使是“住满5年的唯一住房”,房产升值部分的所得税率仍然高达20%。

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教授则指出,特殊需要信托的实质是家庭自助解决社会问题,是通过信托向特殊人士的赠与。现有的继承或者赠与,只需要很少的税收负担。设立信托没有减少政府的税源,所以不应增加特需家庭的税负。

其次是治理风险。特殊需要信托常与意定监护、委托代理等法律工具结合使用,但各方权责边界、衔接程序仍需细化。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理事杨祥指出,此类信托多为私益信托,公权力介入有限,若设计不当,易在委托人身后陷入治理僵局,损害受益人权益。因此,特殊需要信托设立之初,就必须考虑到最坏的可能性。应嵌入保护人及继任保护人、监察人及继任监察人、多受托人或继任受托人,并在监护人、受托人、保护人及监察人之间做好明确的分工、制约与平衡。

另外,跨行业协同与生态缺失也制约特殊需要信托的发展。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张杨以特殊需要信托制度较为发达的日本为例表示,日本介护制度较为发达,介护费用的绝大部分不需要个人承担,通过规范、细致的介护,促进了用户放心选择特殊需要信托。

华鑫信托首席经济学家、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袁田指出,特殊需要信托可持续发展的起点是准确识别客户和了解客户需求,借鉴域外实践,应综合考虑成年监护和特殊需要信托的客群特征及功能差异,形成差异化的制度设计和协同机制,建议结合国内实践经验持续开展系统研究,制定特殊需要信托业务指南和自律规范。

张杨表示,我国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前景非常光明,但目前还在发展过程中,除信托制度本身的完善外,还需要我国在税收、介护等方面不断完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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