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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11市烟花爆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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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

放烟花是很多人心中过年的标配

随着山西省调整烟花爆竹全面禁放政策之后

省内各地陆续颁布了

涉及本地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有关通告

小编为大家整理汇总了

山西11市的烟花爆竹最新通知

快来看看吧~

✅目前山西省内已公布烟花爆竹通知的市有:

太原市、长治市、大同市、晋中市、晋城市、吕梁市、忻州市、朔州市、临汾市、运城市、阳泉市

太原市

一、禁止燃放区域

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和晋源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图源: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限制燃放区域

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和娄烦县行政区域内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通告。

阳泉市

限制燃放区域、时间、种类

(一)限制燃放区域:高新区及其所托管的区域。

(二)允许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三至正月十六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新规范实施后按新规要求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阳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来源:阳泉市人民政府

https://xxgk.yq.gov.cn/yqsrmzf1/gzk/xzgfxwj0317/202601/t20260118_2161056.shtml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阳泉市烟花爆竹燃放实施分类管控,即重点区域禁放、部分区域限放、其他区域允许燃放,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下列地点及周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监管部位:

(一)县(区)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商场、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四)城市主次干道、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储场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六)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公园、学校、敬老院;

(八)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九)重要军事设施;

(十)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重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时间、种类

(一)限制燃放区域:高新区及其所托管的区域。

(二)允许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三至正月十六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新规范实施后按新规要求执行)

三、大型焰火燃放管理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四、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燃放烟花爆竹需远离禁止燃放区域燃放,选择空旷、平坦、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遮挡物的安全场地,与建筑物、树木、车辆、人群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二)燃放烟花爆竹需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明确燃放操作规范、安全距离及注意事项,检查产品外观是否完好、引火线是否完整无破损,发现异常立即停止燃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三)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四)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五)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

(六)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五、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一)平定县、盂县、郊区、城区、矿区人民政府负责明确本地区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邮政管理、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10;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允许时间外燃放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单位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阳泉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8日

长治市

长治市潞州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区域、时间、品类: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街道、老顶山旅游发展中心,西至西二环路,南至太岳东西大街,北至北环东西街(含上述四条线路),全时段禁止燃放。

(二)限制燃放区域、时间、品类

1.区域范围。潞州区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该区域内允许限时、限类、规范燃放烟花爆竹。

2.燃放时间。元旦、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二月初二全天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3.燃放品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通告原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来源:长治市人民政府

https://www.changzhi.gov.cn/xwzx/tzgg/202601/t20260109_3127928.shtml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养老、出版、金融、邮政等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公共文化场所;

(四)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含火车站广场)、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输气(油)、输(变)电设施及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七)山林、草原、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公园、湿地、景区(取得焰火燃放许可的除外);

(九)设有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

(十)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预警区域;

(十一)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长治市潞州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区域、时间、品类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街道、老顶山旅游发展中心,西至西二环路,南至太岳东西大街,北至北环东西街(含上述四条线路),全时段禁止燃放。

(二)限制燃放区域、时间、品类

1.区域范围。潞州区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该区域内允许限时、限类、规范燃放烟花爆竹。

2.燃放时间。元旦、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二月初二全天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3.燃放品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在建(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向人群、车辆、建(构)筑物、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以及易燃易爆物品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四)未成年人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下燃放烟花爆竹。

(五)限制燃放区域内应设立集中燃放点,引导群众在集中燃放点有序燃放。

(六)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七)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

四、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要求

(一)各县、区要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全面纳入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范畴,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宣传、教育、监督。

(二)公安、住建、应急、市场、交通、生态环境、消防、城管、邮政、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要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10、12345。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本地实际,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区域、时间、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30日发布的《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大同市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1.除禁止燃放场所和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

(1)2026年2月10日(腊月二十三)

(2)2026年2月16日(除夕)至2026年2月17日(正月初一)

(3)2026年2月21日(正月初五)

(4)2026年3月3日(正月十五)

2.在允许燃放时间内,鼓励群众在以下集中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北环桥以北150米内御河以西至滨河路以东区域

(2)南环桥以南、开源桥以北、御河以东至御河东路以西区域

(3)十里河公园南广场

(4)恒安新区云新文化广场

(5)平旺公园西广场

3.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段,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并向社会通告。

通告原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

https://www.dt.gov.cn/dtszf/gsgg/202601/50b7b55a134c448ea4ae4dc377e14087.shtml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确保全市人民群众度过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和区域

1.禁止燃放场所

(1)市、县(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及生活区,企业生产区、仓储区;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燃气、燃油、储能和集中充电站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人员密集场所;

(9)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场所。

2.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平城区文瀛南北路沿线及文瀛湖生态公园区域,南至平城区南环东路—南环桥—滨河路—开源街—南环西路沿线,西至平城区南环西路—云中路—西环路—魏都大道沿线,北至平城区魏都大道—站前街—北环路沿线,以上四至范围内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1.除禁止燃放场所和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

(1)2026年2月10日(腊月二十三);

(2)2026年2月16日(除夕)至2026年2月17日(正月初一);

(3)2026年2月21日(正月初五);

(4)2026年3月3日(正月十五)。

2.在允许燃放时间内,鼓励群众在以下集中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北环桥以北150米内御河以西至滨河路以东区域;

(2)南环桥以南、开源桥以北、御河以东至御河东路以西区域;

(3)十里河公园南广场;

(4)恒安新区云新文化广场;

(5)平旺公园西广场。

3.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段,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并向社会通告。

三、烟花爆竹燃放要求

1.按照产品燃放说明安全燃放,杜绝违规燃放。

2.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投射、抛掷烟花爆竹;禁止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3.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操作。

4.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和文明燃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引导其树立安全、环保意识。

四、烟花爆竹管理要求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园林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的消防安全、道路安全、公共安全管理。

2.在禁止燃放区域及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3.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仅允许在规定时间内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D级)烟花爆竹,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A、B级)烟花爆竹及非法生产、改装的烟花爆竹。

4.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重大节庆活动确需举办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审查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5.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6.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通告规定,抵制不文明燃放现象,发现违法违规燃放行为,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市民热线12345、违法举报110、火情报警119)。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晋中市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

1.榆次区限制燃放区域为东至锦东大道、南至凤栖大街、西至经西大道接汇通北路、北至青银高速,以上区域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二月初二全天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其他县(区、市)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限制燃放区域、时段。

通告原文: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晋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来源:晋中市人民政府

https://www.sxjz.gov.cn/xwzx/tzgg/content_559582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管控区域、时间、品种

(一)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

2.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太原武宿国际机场周边区域[鑫发大拇指广场、清控科创(汇晋)创新基地、龙湖壹号小区、晋中市旅游汽车总站、辰兴颐郡一期、开发区龙湖公园、杨盘村城中村改造安置区、建投·栖凤安宁小区、晋中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各类学校、敬老院;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

9.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

1.榆次区限制燃放区域为东至锦东大道、南至凤栖大街、西至经西大道接汇通北路、北至青银高速,以上区域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二月初二全天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其他县(区、市)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限制燃放区域、时段。

(三)燃放管控品种

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的C级、D级烟花爆竹。

二、大型焰火燃放管控

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充分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进行燃放。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燃放烟花爆竹需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明确燃放操作规范、安全距离及注意事项,检查产品外观是否完好、引火线是否完整无破损,发现异常立即停止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未成年人燃放应当由成年人全程陪同。

(二)燃放烟花爆竹需远离禁止燃放区域燃放,选择空旷、平坦、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遮挡物的安全场地,与建筑物、树木、车辆、人群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三)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

四、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在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允许时间外燃放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单位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3年。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晋城市

晋城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种类:

1.限制燃放区域:城区除上述“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其余区域均为限制燃放区域。

2.限制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十六,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鼓励民众前往集中燃放点(由城区政府确定)燃放烟花爆竹。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5.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通告原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来源:晋城市人民政府

https://xxgk.jcgov.gov.cn/jcsrmzf/zc/jszf/202601/t20260109_2307060.shtml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国家机关、新闻、科研、医疗等单位,通信、邮政、物流仓储、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周边。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

3.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商超、集贸市场、娱乐场所、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4.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旅游度假区等公共场所。

5.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6.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50米内。

7.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8.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内。

9.法律法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晋城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种类

1.限制燃放区域:城区除上述“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其余区域均为限制燃放区域。

2.限制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十六,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鼓励民众前往集中燃放点(由城区政府确定)燃放烟花爆竹。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5.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1.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

2.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

3.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4.禁止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5.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6.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7.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

四、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明确本地区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时间(其他事项参照本通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城管、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生态环境、消防、邮政管理、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2.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3.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8日

吕梁市

吕梁市主城区限制燃放的区域、时间、种类:

在主城区内划定限制燃放区域,在限制燃放区域内设置集中燃放点,允许在规定时间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其他地点或时间仍禁止燃放。

1.主城区内限制燃放区域:文丰路——凤山路——北川河东路——吉祥路——滨河北西路——龙凤南大街——滨河南路——呈祥路——离石高架桥——兴南路——贺昌路——龙山路——前进街围合区域

2.限制燃放区域内设置48个集中燃放点(见附件)

3.允许燃放的时间:元旦、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十六、正月二十六、二月初二

4.允许燃放的种类:C级(C1、C2)、D级的爆竹类、玩具类、旋转类、喷花类、吐珠类、升空类和组合烟花类产品

通告原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吕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

http://www.lvliang.gov.cn/szdt/tzgg/202601/t20260107_2007943.html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现就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学校、商超、集贸市场、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

8.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吕梁市主城区管理规定

(一)限制燃放的区域、时间、种类

在主城区内划定限制燃放区域,在限制燃放区域内设置集中燃放点,允许在规定时间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其他地点或时间仍禁止燃放。

1.主城区内限制燃放区域:文丰路——凤山路——北川河东路——吉祥路——滨河北西路——龙凤南大街——滨河南路——呈祥路——离石高架桥——兴南路——贺昌路——龙山路——前进街围合区域;

2.限制燃放区域内设置48个集中燃放点(见附件);

3.允许燃放的时间:元旦、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十六、正月二十六、二月初二;

4.允许燃放的种类:C级(C1、C2)、D级的爆竹类、玩具类、旋转类、喷花类、吐珠类、升空类和组合烟花类产品。

(二)管控措施

1.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中燃放点、允许燃放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

3.禁止燃放非法生产、改装的烟花爆竹;

4.禁止在建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燃放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5.离石区要成立由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邮政管理、文旅以及相关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专班,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6.要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作用,强化政策宣传,引导人民群众科学、有序、安全燃放,同时要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7.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举报,举报电话:110。

三、其他县市有关规定

其他县市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科学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明确各自的禁限放区域、禁限放时间,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细化制定各自的管控措施与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引导。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吕梁市主城区内限制燃放区域集中燃放点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7日

附件:

吕梁市主城区内限制燃放区域集中燃放点

一、城北街道

1.凤山路李家沟村河东三区小广场

2.北川河公园小广场(王府名苑对面)

二、凤山街道

3.文丰路红旗苑小区圆广场

4.文景路馨怡家园北门小广场

5.文丰路文丰苑南门小广场

6.北川河东路与文景路交汇处北川河公园小广场(文景路旁)

7.北川河东路北川河公园小广场(时光里对面)

8.北川河东路北川河公园小广场(中央公园西门)

9.北川河东路北川河公园小广场(鸿运坊对面)

10.北川河东路北川河公园小广场(滨河苑对面)

11.北川河东路北川河公园小广场(东山君泰写字楼对面)

12.文丰路西口文丰桥

13.龙凤北大街上水村大桥

14.长治路西口下水村大桥

15.西崖底小学往西100米西崖底大桥

16.龙凤大街师范桥

17.步行街北口东川桥

18.凤山底村二巷凤山底社区对面小广场

三、滨河街道

19.永宁中路市委对面泰化中心城小广场

20.龙山路阳光小区(电业局)院内小广场

21.龙山路御龙湾小区小广场

22.兴隆街与滨河南中路交汇处东川桥南河畔

23.建设街与滨河南中路交汇处石州桥南河畔

24.前瓦一巷与滨河北中路交汇处石州桥北河畔

25.五一街与滨河南中路丁字路口吊桥南河畔

26.前进街与滨河南中路交汇处永宁桥河畔

27.永宁东路益众小区院内小广场

28.永宁东路282号东关社区院内活动小广场

29.新建街与滨河南中路交汇处(对面河畔)

30.滨河北中路1号市人民医院家属院小广场

31.滨河北路55号市委党校院内小广场

32.滨河北路57号市气象局院内小广场

33.前瓦二巷与滨河北中路交汇处(对面河畔)

34.后瓦一巷与滨河北中路丁字路口(对面河畔)

35.后瓦二巷与滨河北中路丁字路口(对面河畔)

36.农校北200米文丰路立交桥

四、莲花街道

37.呈祥路南段马茂庄桥至碧水桥

38.永宁西路世纪广场

39.龙凤南大街吕梁市博物馆广场

40.丽景街吕梁市图书馆广场

41.昌平路与兴昌路交叉口昌宁小广场(原区政务大厅对面)

42.富昌路和昌泰路交叉口富昌圆广场

43.长途汽车站北面马茂庄西区小广场

44.马茂庄第三居民小组活动广场

45.文化路师范家属院停车场

46.龙凤南大街龙凤嘉园小区党群服务站门前空地

47.兴昌路莲花家园院内小广场

48.兴南路圪垯上村圪垯上合作社院内小广场

忻州市

✅2026年忻州市城区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区示意图


来源:忻州市应急管理局

✅通告原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市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忻州市应急管理局

https://yjj.sxxz.gov.cn/zwyw/tzgg/202512/t20251222_4152342.html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忻州市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忻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1.东至同蒲铁路线、西至牧马路、南至惠风街、北至九原街(含上述四条线路)。

2.除划定禁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

(3)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4)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5)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五十米内。

(6)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一百米内。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内。

(8)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忻州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种类

1.限制燃放区: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北杨线,北至部石线以内的区域。

2.允许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四至十六、二月初二等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承办国家级、省级重大活动、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期间,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含架火)的,由公安机关审批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活动主办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6.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新规范实施后按新规要求执行)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1.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

2.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3.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4.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5.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明确本地区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邮政管理、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二)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发现有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2345。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朔州市

(一)限制燃放区域:中心城区除禁止燃放区域、禁止燃放点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限制区域允许燃放时间:腊月二十三、除夕、初一、初五、正月十五时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原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朔州市人民政府

http://www.shuozhou.gov.cn/xwzx/gggs/202601/t20260105_758418.shtml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全市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朔州市中心城区禁燃区域:区域一,东至武周路、南至民福街、西至怡西路(怡西路—振武街桥—张辽路—长宁街)、北至长宁街;区域二,东至建设南路、南至南垣街、西至怡西路、北至古北街。两块区域均含上述道路。

(二)除划定禁燃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飞机场禁放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8.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工业建筑场所和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9.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中心城区除禁止燃放区域、禁止燃放点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限制区域允许燃放时间:腊月二十三、除夕、初一、初五、正月十五时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要求

(一)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C类、D类烟花爆竹产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建(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燃气设施、窨井和人员密集场所投射、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五)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四、加强禁燃区、限燃区的安全管理

(一)平鲁区及其他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确定辖区内禁燃区和限燃区,并及时向社会通告。

(二)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由基层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有效引导劝阻、批评教育,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投诉电话110、12345)。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等有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守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5日

临汾市

1.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

(1)腊月二十三;

(2)除夕至正月初一;

(3)正月初五;

(4)正月十五。

2.在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内,鼓励尧都区群众在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西北区域:土门高速引线(延长线)以北区域;

(2)北部区域:机场大道以北、108国道以东区域;

(3)东北区域:长临高速以东、洰河河道以北区域;

(4)东南区域:长临高速以东、528县道以南区域。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通告原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汾市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来源:临汾市人民政府

http://www.linfen.gov.cn/zc/tzgg/202512/t20251231_605172.html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风险和事故,改善环境质量,经认真研究、科学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市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由全区域禁放调整为限放,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东至东外环—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临夏线)、北至公路北环—108国道,含上述四条道路。

2.除划定禁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2)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6)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等重点防火区;

(7)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8)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工业建筑和高度超过27米的民用建筑;

(9)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1.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

(1)腊月二十三;

(2)除夕至正月初一;

(3)正月初五;

(4)正月十五。

2.在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内,鼓励尧都区群众在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西北区域:土门高速引线(延长线)以北区域;

(2)北部区域:机场大道以北、108国道以东区域;

(3)东北区域:长临高速以东、洰河河道以北区域;

(4)东南区域:长临高速以东、528县道以南区域。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三、烟花爆竹燃放要求

1.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及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D级烟花爆竹产品。

3.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在建(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燃气设施、窨井和人员密集场所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6.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7.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下燃放。

四、烟花爆竹管理要求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开展活动,并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运城市

(一)限制燃放区: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允许燃放时间:在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五天”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 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七大类C、D级产品。

(四)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通告原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运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运城市人民政府

https://www.yuncheng.gov.cn/doc/2026/01/08/578208.shtml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与市容环境,统筹生态保护与民俗文化传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由全区域禁放调整为限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一)禁放区域范围

北至运城绕城高速、南至中条山(含中条山全域)、西至X815三大线旅游路(向北延伸至运城绕城高速、向南延伸至中条山)、东至司马温公路(向北延伸至运城绕城高速、向南延伸至中条山),含上述四条线路。

(二)除划定禁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学校、宾馆、公园、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建筑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3.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4.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50米内。

5.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运城盐湖、河东书房及其他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7.山林、草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8.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种类

(一)限制燃放区: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允许燃放时间:在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五天”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 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七大类C、D级产品。

(四)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严格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及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六)禁止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树木、地下管网、燃气设施、窨井和人员密集场所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七)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八)燃放烟花爆竹需远离禁止燃放区域燃放,选择空旷、平坦、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遮挡物的安全地,并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九)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十)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开展活动,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或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A级、B级产品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并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禁限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均为禁限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四)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五、其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明确本地区禁止、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1年。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8日

更多关于烟花爆竹最新信息

小编将持续跟进中

此次烟花爆竹调整政策,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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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一下

让我们共同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自觉抵制非法烟花爆竹

文明燃放、安全燃放

携手筑牢安全防线

共度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




来源 | 各市人民政府官网、太原本地宝等综合整理

编辑|晋小城

畅缘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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