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里常遇到这样的疑问:没领结婚证但办了婚礼、一起过了好几年还生了孩子,之前给的彩礼能不能要回来?其实司法实践中这类案子不少,结果往往和具体情况挂钩。比如张某和赵某,2018年11月认识,2019年2月开始同居,2020年6月生了儿子,2021年1月办了结婚仪式,始终没领证。2022年8月分手,张某起诉要赵某返还16万彩礼的80%,法院直接驳回了——理由是两人共同生活三年多,孩子都两岁了,日常消费和养孩子肯定花了不少钱,这时候让赵某返还,对她太不公平。
还有王某和孙某的案子,2020年5月认识,3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当年10月王某给了20万彩礼,12月办婚礼同居,2021年8月生了女儿。2024年11月分手,王某说没领证婚姻不成立,要全额返还彩礼,孙某说彩礼早用在共同生活和养孩子上了,自己还要独自带女儿,法院查明确实彩礼用了部分在家庭开支,也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法律其实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提到,没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支持。但法官不会机械用这条,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比如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还生了孩子,彩礼大概率用于日常开销和养孩子,这时候让女方返还,等于让她为家庭付出再买单,明显不公平。
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刘某和赵某的案子,2019年2月恋爱,当年11月赵某怀孕,12月订婚时刘某转了13.14万,2020年5月办婚礼,7月生女儿,但赵某一直拒绝领证。后来刘某起诉要返还30多万,包括这13.14万彩礼。一审驳回,二审改判赵某返还8万——因为两人同居时间短,赵某拒领证,没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所以法院综合考虑后判了部分返还。
说到底,司法实践判断彩礼要不要还,不是只看“有没有领证”这一条,还要看共同生活多久、有没有孩子、彩礼怎么用的,甚至双方有没有过错。比如长期同居又生了孩子的,彩礼已经融入家庭生活,再要返还就不合理;但如果同居时间短、女方拒领证,男方的权益也要照顾。这样的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照顾了民间习俗和实际付出,尤其保护了为家庭牺牲更多的女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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