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晨被曝疑似涉嫌交通肇事逃逸”事件引发网友关注。1月30日,浙江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主要内容有以下四点:1.金晨确实是实际驾驶人;2.今晨不是肇事逃逸,而是受伤入院治疗;3.徐某某谎称自己是实际驾驶人;4.许某某未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存在骗保行为。金晨在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后,首次公开向大众阐述事情经过并道歉,金晨阐述事情经过跟警情通报基本一致。
律老白说法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版)》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律老白认为,当地交警部门当时的处理存在欠妥:
首先,金晨作为车辆驾驶员和交通事故的唯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未向警方报案,而是安排助手留在现场报警处置,自己则“因脸部受伤去医院救治”离开现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核心因素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警方称金晨因“受伤去医院救治”,无法等同于“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且去医院救治前完全有时间打电话报警说明情况,而金晨没电话报警,应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理应被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其次,其助理徐某某谎称自己是驾驶人,不论是否受到金晨指使,均已涉嫌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金晨经查确实存在指使或者默认“顶包”行为,那么也应因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而受到行政处罚。
再次,绍兴警方需要查一下当时现场处置交通事故的交警,是否存在包庇或者执法过错,如果处理过程中存在不法交易或者严重失职,须严肃处理。
律老白提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希望绍兴警方能够秉公处理,维护法律尊严,给社会大众一个交代。
(本文观点仅代表律老白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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