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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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如果通过操纵不同的主体,多次对同一家品牌方实施相同或类似的侵权行为,法院可以基于其明知故犯的恶意以及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意图,依法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其中,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立白公司)诉漳平市某百货店商标侵权一案引人关注。该百货店经营者黄某因在电商平台销售标注与立白公司“好爸爸KISPA”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洗衣粉产品,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下称杨浦区法院)认定为商标侵权。由于黄某此前已有类似侵权行为被生效判决确认,杨浦区法院认定该案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最终判决漳平市某百货店赔偿立白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网售洗衣粉疑似侵权
立白公司成立于1994年,旗下产品覆盖织物洗护、餐具清洁、口腔护理及个人护理等多个品类,拥有“立白”“好爸爸KISPA”等多个知名品牌和相关商标。其中,“好爸爸KISPA”系列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凭借长期的运营与市场推广,已在消费者中建立了较高知名度,深受青睐。
立白公司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漳平市某百货店未经其许可,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销售标注“好爸爸”字样的洗衣粉,该商品涉嫌侵犯立白公司享有的“好爸爸KISPA”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立白公司在庭审中还主张,漳平市某百货店经营者黄某曾因在另一电商平台销售侵犯立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已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侵权成立。漳平市某百货店在明知相关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同类侵权商品,属于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下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该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据此,立白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漳平市某百货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漳平市某百货店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
杨浦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围绕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上,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立白公司经核准注册了涉案商标,依法受商标法保护。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洗衣粉等系相同商品,其名称中的“好爸爸”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但商品特征与正品存在差异,在漳平市某百货店未提交商品来源的情况下,可依法认定被诉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上,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分别于2017年、2018年注册,具有较高知名度,漳平市某百货店作为日化产品的经营主体,对此应具有高度注意义务。但漳平市某百货店在网络店铺介绍、展示并销售带有立白公司标识的洗衣粉产品,既未提供商标授权的依据,亦未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结合黄某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在其他网络店铺销售印有“立白”标识的洗衣粉产品构成对立白公司的商标侵权后,仍继续在其他电商平台开店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粉产品,可见其故意明显,同时亦符合再次实施类似侵权行为的法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杨浦区法院综合考量了以下三方面因素:首先,该百货店以网上店铺形式经营,其运营成本显著低于实体店面;其次,法院参考立白公司提供的多家日化企业毛利率数据,依法酌定该百货店的销售利润率为50%,据此计算出其侵权获利为1.5万余元;最后,对该百货店的经营模式、成本结构、侵权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虑。综上,法院酌情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倍数,判令漳平市某百货店在一倍至五倍的区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总额为填平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之和,即4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严厉打击重复侵权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虽涉诉金额不大,但其裁判逻辑清晰、说理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重复恶意侵权的司法导向。在电商经济蓬勃发展、侵权形态更趋隐蔽的今天,该判决有助于引导经营者树立“尊重知识产权、诚信守法经营”的理念,对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何卓律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具有两方面典型意义:首先,明确了对“重复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认定路径。根据惩罚性赔偿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权人是否“故意侵权”、是否“情节严重”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关键。该案中,法院不仅依据被诉商品与注册商标的近似性、商品类别的同一性等客观事实认定侵权成立,更重点审查了经营者黄某此前已被另案判决侵权的历史事实,从而认定其属于“明知侵权仍继续实施”的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这种将“前科”行为与在案行为相联系、综合判断侵权人主观状态的思路,强化了对恶意侵权人的威慑力,也增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
其次,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与倍数时体现了较强的说理与量化能力。在侵权获利难以精确计算的情况下,法院参考权利人所处行业的毛利率,结合侵权店铺的电商经营模式、成本较低等特点,酌定销售利润率为50%,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出侵权获利作为赔偿基数。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法院明确在法定一倍至五倍区间内裁量,并综合考虑侵权模式、主观恶意、持续时间等因素,最终判决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这一裁量过程既有行业数据支撑,又贯彻了比例原则,兼顾了惩罚与遏制功能,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量化思路。
何卓律表示,该案对市场经营者具有以下启示意义:首先,应切实履行对知名商标的避让与审查义务。对于已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同业经营者应主动避让,在选品、宣传、销售等环节加强知识产权合规审查,尤其在商品名称、标识使用上避免与之近似,防范侵权风险。其次,应杜绝“换平台、换主体”的侥幸心理。通过操纵不同商铺、跨平台继续销售侵权商品,并不能逃避法律制裁。司法机关在审理中会依据在案证据审查经营者的历史侵权记录与其他关联行为,形成“穿透式”认定。企图以更换经营主体或平台的方式掩盖重复侵权行为的,反而可能加重对其主观恶性的认定。再次,要积极应诉并提供合法来源证据。如被诉侵权,经营者应依法参与诉讼,若能证明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主观上无过错,可依法主张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本报记者 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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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换马甲”重复侵权被判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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