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72 证券简称:万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4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股票于2026年1月29日至2月3日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公司股价累计涨幅为46.43%,同期上证指数累计跌幅为2.01%,偏离值为48.44%。公司股价短期涨幅较大,未来可能存在快速下跌的风险。
● 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于2026年2月2日、2026年2月3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函问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发函查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或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核实,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未涉及热点概念事项,亦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于2026年1月29日至2月3日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公司股价累计涨幅为46.43%,同期上证指数累计跌幅为2.01%,偏离值为48.44%。公司股价短期涨幅较大,未来可能存在快速下跌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业绩波动风险
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披露了《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17,363,102.22元;实现利润总额43,198,837.09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6,365,586.21元。
公司注意到,近期受分散染料核心中间体还原物及部分分散染料价格上涨影响,公司市场关注度有所提高。需特别说明的是,上述产品价格未来预计变动幅度及其持续性仍存在不确定性,能够为公司带来的预期收益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主营业务和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4日
证券代码:603172 证券简称:万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5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69号),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已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8.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668.04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609.0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058.99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5月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82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6年1月16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就变更后的新项目“八车间等推倒重建及2000吨功能型染料、500吨分散染料354:1、3000吨氰化染料提升改造项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6年2月3日,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6年1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状态如下:
注:“年产1万吨分散染科技改提升项目”对应募集资金专户中尚未赎回的理财余额为164,180,000.00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20100408079172__,截至2026 年 1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_0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八车间等推倒重建及2000吨功能型染料、500吨分散染料354:1、3000吨氰化染料提升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张帅 、 蒋卓征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因变更、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需要,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资金转出申请、丙方向乙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乙方应当在申请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各方已知晓东兴证券与中金公司、信达证券拟由中金公司通过向东兴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向信达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信达证券事宜。经各方确认并同意,如上述交易完成,自上述换股吸收合并交割日起,存续公司,即本次吸收合并后的中金公司,将自动承继及承接东兴证券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各方无需就前述事宜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订。
十三、本协议一式 六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四、甲方、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从而导致守约方遭受损失、承担责任和费用,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给予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偿付守约方就本赔偿条款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出)。
十五、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各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如经法院认定本协议的部分条款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和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4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