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周明与林涛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约定:周明以林涛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的一套商品房(一号房屋),房屋实际出资人、所有权人均为周明,全部购房款、贷款及税费由周明承担,林涛仅为名义签约人。
协议签订后,林涛与甲公司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号房屋。首付款58万元由周明银行账户直接支付至开发商;后续银行贷款虽以林涛名义办理,但每月还款均由周明账户转账至林涛还款账户,持续十余年。房屋交付后,亦由周明装修并实际居住至今,物业、供暖等费用均由其缴纳。
2025年,因一号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周明要求林涛配合过户,遭其拒绝。林涛改称: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首付款系周明对其的赠与,贷款系其自行偿还(虽承认款项来自周明,但称系“朋友间资金周转”)。
周明遂起诉,请求确认《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周明与林涛于2011年10月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法院说理
协议形式完备,内容清晰
《借名买房协议》明确载明“实际购房人、出资人、所有权人为周明”,“林涛仅为名义签约人”,条款具体,权责分明。
履行行为与协议高度吻合
首付款由周明直接支付至开发商;
贷款虽以林涛名义申请,但每月还款均从周明账户转出;
房屋自交付起由周明占有使用,相关费用由其承担;
上述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印证协议真实性。
林涛抗辩缺乏合理解释
林涛主张“赠与”或“借款”,但无法说明:
为何接受大额“赠与”却无任何书面凭证;
为何十余年未偿还所谓“借款”;
为何从未对房屋主张过权利。
其说法明显违背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房屋性质不构成无效事由
一号房屋为普通商品房,非保障性住房,借名行为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规避限购政策(审理时周明具备购房资格),故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胜诉办案心得
即使出名人反悔,协议仍可能被确认有效
关键在于协议是否真实 + 履行行为是否一致。只要资金流向、占有使用、协议内容形成闭环,法院可穿透出名人否认,认定借名关系成立。
“确认合同有效”是确权的重要前置步骤
在出名人不配合时,先通过诉讼固定协议效力,可防止其后续主张协议伪造,为下一步确权或强制过户扫清障碍。
普通商品房借名风险低于政策房,但仍有隐患
虽然协议有效,但若买受人未来不具备购房资格、房屋被查封或出名人配偶主张权利,仍可能无法过户。需要及时要求过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