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社会,劳动纠纷时有发生,劳动者权益保障至关重要。自2019年执业以来,汪育倩律师深耕民商事领域,承办案件超300件。此次她代理的劳动争议上诉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到合理经济补偿金。
一、案件背景:社保不足引发劳动纠纷
上诉人A于2012年3月至2019年9月在B矿业公司担任通风队长,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B矿业公司未为A足额缴纳社会保险,A遂向兴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裁决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45301.36元,A不服,一审维持该经济补偿金数额,A又委托汪育倩律师提起上诉。
二、精准剖析:指出一审判决问题
汪育倩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深入分析一审判决存在的两大核心问题。一是证据举证责任认定方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册应由用人单位B矿业公司提供,其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但一审法院未要求其提交,直接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处理不当。二是证据效力认定方面,A一审提交的工资册复印件虽无本人签字捺印,但有公司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签字,足以佐证实际工资情况,一审未认可该证据效力过于片面。
三、补强证据:庭审据理力争
为了让案件更有胜算,汪育倩律师指导A收集并在二审中提交了多份有劳动者本人及公司多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庭审中,她指出该组新证据与公司在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中提交的形式一致,真实性应被采信。同时再次强调工资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A的岗位及新老证据内容一致的情况,论证一审提交的工资明细表能反映实际工资标准。
四、二审胜诉:维护劳动者权益
二审法院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当。结合有效证据,认定A月平均工资,判决B矿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5594.56元。最终二审判决既维持了解除劳动关系判项,又调整了经济补偿金数额,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汪育倩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其在劳动纠纷领域的深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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