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可腾 周静
有媒体消息,2月2日13时许,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的张女士反映,自己上初中的女儿和亲戚家同龄的女孩前往位于长富路上的“好想来”零食店购物。两人付款后离开店,走到距离店门10~15米处,被店员叫住。
据张女士介绍,两个孩子被叫住是因为门店收到总部的一段监控视频提醒。据张女士的女儿讲述,她和同伴被叫回店里后,店员一直在看监控核实,两人只能站在一旁。其间,张女士的女儿因身体不舒服告诉店员想给母亲打电话,让母亲到店里陪伴,结果被对方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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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表示,当时店员怀疑自己亲戚家的孩子偷拿了货架上的东西塞进包里。店员在查监控的约半小时的时间里,两个女孩一直站在一旁,被过往的人看来看去。无奈之下,最后亲戚家的女孩打开了自己的双肩包证明清白。“孩子回家后一直在哭,哭了4个小时。”张女士说。
张女士下班后去该零食店进行交涉。店员称这是一场误会,可以给孩子道歉。张女士向店里要视频,但遭到拒绝,也一并拒绝提供给张女士其零食店老板的联系方式。
随后,好想来零食店报了警。经调查,民警表示,两名女孩并没有偷东西,警方正在处理这件事。
2月3日,张女士发视频称涉事零食店当天已闭店。
为此,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采访了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立红。
李立红认为,该店员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店员的行为是违法的、不合理的,但由于限制自由的时间较短,还未达到非法拘禁的程度。”李立红表示,若店员怀疑顾客有窃取行为,可以进行正常沟通,但不可以采取强硬措施。“首先是合理怀疑,其次可以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与顾客进行沟通。”
对于店员的违法行为,是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伤害。未成年人以及家长可以要求店员赔礼道歉等方式来消除影响;若店员的行为对两位未成年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也可要求其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
对于家长向零食店或店员索要监控视频遭拒,李立红表示,可以通过警方的渠道来获取监控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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