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进行造价鉴定时,应以施工图纸还是竣工图纸作为计价和工程量核算的主要依据?
结论: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应以竣工图纸作为计取工程价款和核算工程量的主要依据,前提是该竣工图纸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并经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施工图纸是在工程开工前形成的计划性文件,仅体现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和设计意图。而竣工图纸是工程完工后对实际施工内容的客观记录,包含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增减、现场签证等实际情况,加盖“竣工图”标志并由相关责任主体签署,具有更强的事实反映力和证据效力。因此,在无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情况下,竣工图纸更能准确体现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理应作为结算和鉴定的核心依据。
根据相关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中明确指出,因竣工图纸上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能够反映工程实际,故对墙面抹灰、天棚装饰、楼面加浆拉毛等项目的造价,应按照竣工图纸予以计取。该裁判立场表明,司法机关倾向于采信能真实反映工程实体状态的技术资料,而非停留在初始设计层面的施工图纸。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第2.0.51条规定,竣工结算价是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确定包括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在内的合同总金额。该定义隐含了结算应基于“实际履行”的原则,而竣工图纸正是“实际履行”最直接、最系统的载体。同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亦强调,已确认的资料不应重新核算,进一步支持以过程确认文件(包括经确认的竣工图)为基础进行结算。
然而,竣工图纸并非绝对不可质疑。若发包人有证据证明竣工图纸存在虚报、夸大或未如实反映现场实况的情形,可申请现场勘验,通过比对实物工程量与图纸记载内容,提出异议。此时,鉴定机构应结合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设计变更单、会议纪要、监理日志等过程管理文件,综合判断工程实际完成量。若竣工图与上述过程文件严重不符,且无合理解释,则不应单独以其作为结算依据。
此外,合同约定仍具优先效力。若合同明确约定“以施工图纸为结算依据”,且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未就竣工图达成新的合意,则应尊重契约自由原则,按合同执行。但此类约定在实务中较为罕见,且易引发争议,因施工图纸本身无法涵盖履约过程中必然发生的动态调整。
综上,竣工图纸因其“真实记录工程实际”的本质属性,在无相反证据或特殊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作为工程造价鉴定中确定工程量和计价的核心依据。鉴定机构在采信竣工图纸时,应同步审查其形成过程是否合规、签署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与现场及过程文件一致,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与合法性。
工程造价鉴定的本质是还原“实际履行”状态下的合同对价,而非拘泥于纸面计划。竣工图纸作为履约结果的法定技术档案,承载着工程实体的真实信息,理应成为鉴定工作的基础。这一立场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有助于平衡发承包双方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发包人享有的权利是要求承包人提供真实、完整的竣工图纸,并有权对图纸内容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或申请现场核验;若竣工图被证实存在虚增工程量,发包人有权主张核减相应价款。承包人则负有如实编制竣工图纸的义务,不得擅自篡改或虚报,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或违约责任;同时,承包人有权依据经确认的竣工图纸主张其实际完成工程对应的合同价款。
法律依据
一、法律、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1.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裁判要点:竣工图加盖竣工图标志且经施工、监理签字,能反映工程实际,墙面抹灰、天棚装饰、楼面加浆拉毛等项目造价按竣工图计取;施工图为开工前计划文件,无竣工图标志,不能反映变更与实际完成内容,不作为该部分计价依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条: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第5条:有争议材料由法院认定,不得直接交鉴定机构选用。
二、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
第2.0.51条:竣工结算价是发承包双方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及合同约定,确定含工程变更、索赔、价款调整在内的合同总金额,结算以实际履行为原则,竣工图为实际履行核心载体。
2.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
鉴定应优先遵循合同约定计价原则;无约定或资料不全时,结合招标文件、施工图、变更签证、竣工图等综合判定,以真实反映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资料为优先依据。
3.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竣工图是在施工图基础上,依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技术核定等修改补充形成,反映工程最终实际状况的正式技术档案,为工程最终成果记录文件。
三、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依国家法律法规、计价标准、合同及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及双方认可的有效文件处理,确认资料不应重新核算,支持以经确认的竣工图等过程文件为结算基础。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按约定合同价款及调整内容、索赔事项办理竣工结算,竣工图为结算必备核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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