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了解到,大冶市人民政府官网于1月29日公示了《大冶市付家山矿业有限公司“12·11”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为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矾都矿业”),事故相关单位为大冶市付家山矿业有限公司(下称“付家山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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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显示,2025年12月11日,浙江矾都矿业驻大冶市付家山项目部一名工人在大冶市付家山矿业有限公司井下+370m分层从事车辆维修作业时受伤,后经120救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9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井下工人违章开展铲车维修作业,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的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据悉,该事故直接原因是班组长郝某华安全意识薄弱,违章作业,与不具备维修经验和能力的铲运工张某学在超出岗位职责范围的情况下,私自更换铲车举升油管,且没有采取可靠支撑大臂等安全措施,盲目进入举升大臂下拆卸液压油管,被失去油压支撑而滑落的铲斗及大臂挤压受伤致死,是造成此起机械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
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显示,浙江矾都矿业存在项目部班组长郝某华和铲运工张某学开展超出岗位职责的维修作业、维修点照明不足、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等多项问题。付家山矿业的主要问题是督促浙江矾都项目部职工落实《矿运机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WJD-1地下电动铲运机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制度要求不到位。
相关责任人员方面,浙江矾都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安全副经理及付家山矿业总经理、安全总监均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浙江矾都项目部铲运工则建议由浙江矾都项目部给予内部处理。大箕铺镇应急办矿山组组长亦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大箕铺镇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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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矾都矿业,未能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和业主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付家山矿业,未能督促外协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未能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和业主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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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公示栏了解到,1月29日,浙江矾都矿业收到罚单,处罚机关为莒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日莒)应急罚〔2026〕10号显示,浙江矾都矿业违法事实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对此,莒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92号第A档,对浙江矾都矿业罚款壹万元(¥10000)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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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513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瑞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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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付家山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705.8824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饶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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