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的评审环节,评标专家的履职范围始终以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为核心边界,其中最易产生认知偏差的一点的是:评标专家并不承担鉴别投标文件内容真伪的法定义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评标委员会的核心职责聚焦于“依据招标文件既定标准,开展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横向比较”,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评标过程的专业性、公正性。
一、评标专家的法定履职边界
评标专家的义务由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全程围绕“按规评审、客观公正”展开,未包含任何与投标文件真伪鉴别相关的强制性要求,具体可分为两项核心义务:
1.恪守评标规则履职:评标专家需严格遵循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以及评审流程,对投标文件的响应性、符合性进行全面评审和横向比较,不得擅自增设、删减评标指标,也不得偏离既定规则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的规范性。
2.法定职责范围:依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仅需按招标文件标准评审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无需主动核实真伪。其职责限于评审符合性(如资质、技术方案是否符合要求),而非司法鉴定(如文件真实性)。
3.秉持客观公正原则: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需摒弃个人主观倾向、杜绝利益关联干扰,秉持客观、公正的职业态度履行职务,恪守招投标行业职业道德,对个人独立提出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4.能力限制:评标委员会既无司法鉴定权限,也无专业能力全面验证文件真伪(如公章、业绩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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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文件真实性核查的责任主体划分
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非由评标专家负责核查,而是有明确的责任归属,核心分为两大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投标人:首要责任主体:投标人作为投标行为的发起者,是投标文件真实性的第一责任承担者。无论何种类型的招标采购项目(工程、服务、货物类),投标人都需对其提交的全部投标文件、佐证材料、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这种责任并非口头承诺,而是通过书面形式的投标承诺函予以明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查实虚假提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投标无效后果。
2.监管部门:监督查处主体: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机构等法定监管部门,承担着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管理职责。其核心职责之一便是受理、核查与投标文件真实性相关的质疑与投诉,对查实的虚假投标、伪造材料等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查处工作,作出行政处罚,形成监管震慑,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3.例外情形:若招标文件明确约定评标专家保留查证权,专家可基于合理怀疑要求澄清(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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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文件真实性的核查实操规范(评标专家的权利而非义务)
评标阶段涉及的投标文件真实性核查,并非评标专家的法定义务,仅在特定情形下,评标专家可依法行使核查权利,具体分为三类实操场景:
1.依招标约定行使核查权:若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评标委员会可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保留核查权利,那么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针对发现的投标文件中存在的明显疑点、逻辑矛盾等问题,可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流程开展进一步查证工作。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查证行为是评标专家的履职权利,而非法定义务,不得强制要求评标专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真伪鉴定。
2.依异议投诉启动复评核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若其他投标人、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真实性提出合法、有效的质疑或投诉,原评标委员会需在招标人的统一组织下,针对质疑、投诉涉及的内容,开展专项复评与核查工作,这是评标专家在评审后续阶段的履职要求,而非初始评审阶段的义务。
3.合理关注疑点并记录: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核心工作是核查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与一般性要求;对于评审中发现的明显真实性疑点(如材料签章异常、数据前后矛盾、佐证材料缺失逻辑链等),虽无法定鉴别义务,但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行使进一步查证的权利,并将相关疑点详细记入评审意见,为后续核查工作提供支撑。
四、投标文件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体系
在各类招标采购活动中,书面承诺是固化投标人真实性责任的核心形式,也是招投标流程中的必备环节,形成了标准化的承诺体系:
无论是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服务,还是货物类招标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均包含一套标准化的真实性承诺文件,常见的有:投标文件真实性总承诺函、项目经理(负责人)任职真实性承诺函、企业资质及中小微企业身份承诺函、企业信誉无不良记录承诺函、业绩佐证材料真实性承诺函等。
潜在投标人需通过此类书面文件,明确承诺本项目投标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数据、证明文件均真实有效,无伪造、篡改、虚假陈述等情形,若违反承诺,自愿接受相应的法律处罚、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相关损失自行承担。这种承诺形式,与评标专家入库申报、职业资格准入考试报名时的真实性承诺本质一致,均是责任主体通过书面形式确认自身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是约束相关主体诚信履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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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文件真伪争议的高发领域
招投标活动中,因投标文件虚假引发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核心评审指标相关环节,此类行为不仅破坏招投标公平性,还会给项目履约带来潜在风险,常见争议类型可分为四类:
1.业绩材料造假:部分投标人为满足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业绩门槛,刻意伪造、篡改过往项目业绩材料,或用框架协议、意向性合同、未履约合同等非有效业绩文件,顶替正式的已履约业绩证明;还有部分投标人虚报业绩数据,与实际履约情况存在重大偏差,此类行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极易引发其他投标人的质疑,破坏招投标公平性。
2.授权与资质造假:实际投标方通过租借、冒用他人的资格证书、企业资质证明等材料,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投标,导致授权代理人身份、投标主体资质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投标主体唯一性、合法性的相关规定,是常见的虚假投标情形。
3.财务资料造假:投标人为美化企业财务状况,误导评标委员会对其财务履约能力的评估,刻意伪造、篡改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虚报企业营收、利润、资产规模等核心数据,此类行为不仅影响评审结果的客观性,还可能给项目后续履约带来资金风险。
4.信用信息欺诈:部分被列入招投标黑名单、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通过提供虚假信用报告、隐瞒不良信用信息等方式,掩盖自身信用问题,试图规避信用评审环节的约束,提高中标概率,此类行为严重破坏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上述虚假投标行为,不仅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还会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影响招标项目的顺利推进,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相应后果。
六、风险防控建议
保障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并非单一主体的责任,需依托投标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监管部门四方协同,结合各自权责履行相应义务、行使相关权利,从源头遏制虚假投标行为:
1.投标人:坚守诚信底线:严格恪守招投标诚信原则,如实编制、提交投标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认真签署真实性承诺函,杜绝任何伪造、篡改、虚假陈述等行为,主动承担自身应尽的责任。
2.招标人:强化源头管控: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虚假投标的认定标准、违约责任,细化业绩、资质、财务等核心指标的佐证要求;在中标结果确定后、合同签订前,开展中标人投标材料的真实性复核工作,从源头防范履约风险。
3.评标专家:规范行使权利: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评标规则开展工作,聚焦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评审;对发现的真实性疑点,规范行使核查权利,详细记录评审意见,为后续核查提供有力支撑,不缺位、不越位。
4.监管部门:强化监督查处:加大对虚假投标行为的查处力度,畅通质疑、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核查相关线索;对查实的虚假投标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实施信用惩戒,形成“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监管氛围。
四方主体各司其职、协同发力,才能有效遏制虚假投标行为,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开展,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健康秩序,确保招标项目高质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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