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丹/制图
作者|赵曼妤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3711个字,预计阅读需11分钟▼
球场庆祝动作、汽车车门开启特效等“动态符号”有望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冰墩墩”“雷神山”等热点名称或再难被“恶意注册”……2025年12月27日,中国人大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9日。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的第五次修改,也是首次从“修正”升级为“修订”,从法律“局部微调”迈入“全面重大调整”。草案在现行商标法8章73条基础上新增1个“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共9章84条。
“本次商标法修订精准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商标恶意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商标代理乱象等痛点。”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教授表示,草案突出问题导向,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优化体系结构,篇章安排更合理。
看点一:“动态标志”拟纳入可注册商标类型
什么是“动态标志”?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的切尔西足球俱乐部运动员科尔·帕尔默(Cole Palmer)的故事或可作些说明。
帕尔默因英文名Cole与英文单词Cold(寒冷)发音相近,被球迷称为“寒王”。他在赛场进球后的标志性庆祝动作是双臂交叉抱在胸前,反复用手上下摩擦上臂作出颤抖动作,被称作“冷颤”。2024年11月25日,帕尔默将“冷颤”庆祝动作提交有关部门申请商标注册。
草案增设“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将类似“动态标志”纳入可注册商标类型,在第十四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将‘动态标志’明确列为可注册商标类型,回应了市场与司法实践中对非传统商标的迫切需求,填补了非传统商标保护的空白。”杜颖表示,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国际条约,进一步拓宽可注册商标范围,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水平的关键。
草案将动态标志纳入可注册商标类型,与相关国际条约进行了有效衔接。2006年在新加坡通过的《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及其实施细则,已明确将动态标志纳入保护范畴。其中,《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商标申请书中声明商标为动态商标的,根据商标主管机关的选择,商标的表现物中应当包括能体现动作的一个图像或一系列静止或运动的图像。
看点二:恶意注册行为将被全链条规制
北京冬奥会热点IP“冰墩墩”“谷爱凌”等被恶意抢注、“雷神山”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热点名称被恶意注册……“囤积商标”“傍名牌”“蹭热点”等恶意注册行为,长期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草案对此进行了回应。
在商标注册规范方面,草案第十八条将现行法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调整为“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并将“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行为,从“商标局宣告无效”前移至“不得申请商标注册”。
“囤积商标可能只需要千把块(钱),但转售商标却可能卖至几十万元。”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共建的中国技术交易所的高级经理范乐媛表示,草案新增“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打击恶意批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
但范乐媛认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表述过于模糊,易导致“善意注册防御商标”行为被误判,建议草案进一步细化恶意商标注册标准,尤其要区分“善意防御”类商标注册行为,如有的知名企业为防范商标侵权,在相关类别或未来可能涉足的类别进行防御性注册。
同时,草案明确了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形与处罚幅度,在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商标执法部门将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情形包括以下三项:
第一项,明知违反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的禁用标志情形。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等;
第二项,违反草案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以及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第三项,故意违反草案第二十条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不得故意抢注的规定。
杜颖建议,删除草案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对侵犯驰名商标、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损害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将第五十三条第一项限缩为限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即带有欺骗性、不良影响等商标注册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应遵循谦抑性原则。”杜颖认为,行政处罚规定不明确或者涵盖范围过大,可能会妨碍市场主体的正常商标注册需求,应只对那些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对公共秩序等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北京市恒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钟文律师表示,草案第十五条中“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规定亟待细化,应立足商标通俗含义,结合商品服务类型,兼顾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文化内涵,平衡法律规制与品牌创新。
看点三:商标授权确权程序规则将优化
针对实践中商标注册审查周期长、程序空转等痛点问题,草案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在第三十五条将现有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异议期从三个月缩短至两个月;在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不予注册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裁定时,“应以被诉决定、裁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在第四十八条增加,“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自注销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等。
这些规则调整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异议期缩短是基于商标注册实践的重要优化。”范乐媛表示,当前,许多商标异议案件在三个月的异议期内不能完成证据提交而陷入拖延,缩短异议期可有效压缩“恶意异议”的操作空间,让合法申请人更快获得权利保护。尤其对快消品牌、高新技术企业等急需商标权利支撑的主体而言,可以减少因异议程序冗长导致的市场机会丧失。
钟文则表示,程序优化不能以牺牲权利保护为代价,应为权利人预留充足维权时间。中小企业缺乏完善的监测体系,难以及时捕捉公告信息,且在维权中多处于弱势。“异议期缩短不利于保障权利人权益,建议恢复至三个月。”
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管理部门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或无效宣告案件时,“应以被诉决定、裁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准”的规定,范乐媛认为,这减少了因事实状态变化导致的程序反复,降低行政和司法资源消耗,但实践中可能引发诸多问题,建议明确在诉讼阶段发生引证商标(指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所援引的、他人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撤销、无效等重大变化时,法院可采纳新的事实作出裁判。
范乐媛举例称,如果某企业申请的商标在商标管理部门审查期间因引证商标存在被驳回,但在诉讼期间该引证商标被依法撤销,若按照草案的规定,法院仍需依据原事实状态驳回原告诉请。这将导致司法裁判与实际权利状态脱节,迫使企业重新提交注册申请,既增加企业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违背实质正义原则,还导致行政资源浪费。
对于商标专用权主动注销后再核准的一年期限限制,钟文建议审慎完善。“隔离期初衷是保护消费者、防范混淆,但一律适用可能导致商标资源闲置。”他表示,主动注销是私权处分,对无混淆风险的商标不应过度设置注册障碍,要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资源高效利用之间的关系。
看点四:驰名商标保护与代理行业监管将强化
草案在驰名商标保护与商标代理行业监管两大领域的制度强化,同样备受关注。草案扩大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明确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获“跨类保护”,全面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驰名商标。
“这意味着商标保护理念从‘注册本位’回归‘使用本位’。”钟文表示,商标保护的本质是保护商誉,不应以注册为唯一前提,诚信经营、持续使用形成的知名品牌,均应获得平等保护。
同时,“火神山”“全红婵”等热点标识抢注均来自“幕后黑手”商标代理机构推波助澜,这些乱象有望终止……草案强化代理行业监管,明确从业人员不得私接委托、不得跨机构执业,将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罚款幅度从“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升至“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管,是遏制恶意商标申请、规范商标注册秩序的关键环节,对推动行业良性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范乐媛表示,这将倒逼商标代理机构建立对委托人的主体资格、申请意图、商标来源等审查的合规制度。
杜颖则建议,增加商标代表人、代理人抢注商标情形下的商标强制移转规则,这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商标抢注问题。
事实上,这方面也有较成熟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允许成员国自主选择是否引入针对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商标强制移转规则。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