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有问必答。
![]()
长期以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进而导致执行不能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与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隐匿转移财产时间从什么时候起算?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新《拒执案件解释》)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该解释实施前后,拒执罪的时间起算点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具体如下:
一、新《拒执案件解释》生效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71号指导性案例“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其裁判要点明确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二、新《拒执案件解释》生效后
新《拒执案件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从该条款的规定不难看出,“两高”已共同明确,对于隐藏、转移财产等类型的拒不执行行为,其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算时点为“诉讼开始后”。
周军律师提醒,除了明确拒执行为的起算时点外,针对新《拒执案件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入罪条件,还需重点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控方需承担行为人隐藏、转移财产系“为逃避执行义务”的举证责任。
除司法机关已对财产作出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情形外,公民依法处置自身合法财产是其固有权利,原则上不应因此受到刑法评价,不能仅以行为人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以及判决、裁定最终未能执行的后果,就直接推定行为人在处分财产时具有“逃避执行义务”的主观目的。
举例而言,若行为人虽可预见自己将来可能承担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但在处分财物后,其剩余财产仍足以履行该给付义务,后续因火灾、市场行情剧烈波动等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客观原因,导致剩余财产毁损灭失或价值大幅贬损,进而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在处分财产时具有“逃避执行义务”的目的。
因此,对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这一主观目的要件,依法应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予以充分证明。
其二,“诉讼开始”的时间节点,应以作为被告的行为人知晓自己被提起诉讼之时为准。
新《拒执案件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避免将行为人在不明知自己被诉讼的状态下,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纳入刑法评价范围,防止出现客观归罪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这一情形具有明确的确定性和法定性,将其作为“诉讼开始”的一般性判断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争议,保障裁判尺度的统一。
但从该条款的规范目的来看,若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在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前,其已经明确知悉自己因某一事件被他人提起诉讼,此种情况下,也可认定为新《拒执案件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诉讼开始”。
周军律师提醒,拒执罪行为时间新旧司法解释有变化,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