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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男方与女方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11年(婚后第3年)6月生育大女儿,2016年(婚后第8年)7月生育小女儿(两姐妹相差5岁)。
2022年(婚后第14年)男方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驳回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在本案审理中(2023年一审),女方同意离婚。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男方要求大女儿由其自行抚养,小女儿由女方自行抚养。女方坚持要求两个孩子均由其抚养,表示自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其抚育,其具有较好的学历背景和教育经验,且两个孩子均明确表示愿意同其共同生活,故由其继续直接抚养可以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尊重未成年子女意见,且男方脾气不好,怠于履行父亲的职责,不适合抚养女儿。
一审期间,法院就抚养问题征询两女儿意愿,两女儿均表示希望由其母亲女方抚养。二审期间,本院再次就抚养问题征询两女儿意愿,两女儿与一审过程中表达的意愿内容一致,亦均明确表示希望由其母亲女方抚养,两女儿二人坚决不愿分开。
【案件焦点】
二孩抚养权归属处理是否可简单归纳为一方直接抚养一个子女或不将孩子分开抚养。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综合考虑两个孩子现在的生活状况、孩子自身意愿及以后成长环境、成长所需物质等因素,判令大女儿由男方抚养,小女儿由女方抚养。对于抚养费,不再互相给付。
2.对于案涉住房,双方同意共同居住使用,本院结合双方生活习惯、便于双方未来生活、照顾子女等因素,综合判定。判决101号房屋归男方、女方共同所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其中主卧、书房、主卫由女方居住使用;客卧、储藏间、客卫由男方居住使用;客厅、阳台、厨房、饭厅由男方、女方共同使用。(注意这里,后面看二审怎么判的)
一审宣判后,女方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关于离婚诉讼中涉及两个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在父母抚养权利与未成年子女利益存在冲突时,仍应优先考虑子女利益,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生活为原则。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处理不能简单归纳为一方直接抚养一个子女或不将孩子分开抚养,仍需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监护能力,结合孩子年龄、过往成长环境、监护现状等因素综合判定。在处理二孩抚养权时,对于年龄差距不大或坚决表示不愿分离的未成年子女,从陪伴成长和相互帮助的角度出发,可将未成年子女不分离作为裁判考量原则。
本案中,大女儿已满八周岁,小女儿将满八周岁,大女儿、小女儿在一、二审中均明确表示愿由其母亲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小女儿、大女儿不愿彼此分开。同时,大女儿、小女儿之间以及大女儿、小女儿与其女方已形成长期稳定、彼此依赖的共同生活状态,大女儿、小女儿年龄差距不大,且长期相互陪伴成长,如分开抚养可能会因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对未成年子女叠加造成心理痛苦和精神伤害,也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姐妹之间的血缘牵绊之情和不愿分离的童年感受,分开抚养居住将明显不利于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且女方亦不存在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法定事由,因此,大女儿、小女儿均由女方抚养更适宜。男方对大女儿、小女儿有探望的权利,女方有协助配合的义务。婚生女小女儿、大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自2024年7月起每月给付小女儿抚养费5500元、大女儿抚养费4200元,直至大女儿、小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
2. 案涉房屋归男方、女方共同所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其中主卧、客卧、书房、主卫由女方居住使用;储藏间由男方居住使用;客厅、客卫、阳台、厨房、饭厅由男方、女方使用。(相比一审,女方多分到客卧和客卫的使用权,男方只得到一个储藏室的单独使用权,哈哈哈,这也是争两孩抚养权的好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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