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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院审结了一起案件。
李某与赵某是母女关系,赵某与曹某曾是恋人关系。此前,李某出资403万元购买了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女儿赵某名下,赵某出具了向母亲李某借款买房的欠条。后赵某将其中一套房产对外出售,并将卖房款中的282.4万元转账给曹某。双方还签订《赠与协议》,表示赵某自愿将282.4万元无偿赠与曹某。
再之后,赵某与曹某因感情问题分手。李某遂将曹某告上法院。经一审、二审,近日,合肥市中院审结此案,支持了李某的诉求,依法撤销赵某与曹某签订的《赠与协议》,判令曹某返还282.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出具的两份欠条均具有借款合同法律特征,因此,李某对女儿赵某享有案涉403万元债权,且形成时间早于赵某对曹某的无偿赠与时间,债务人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财产处置行为且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即“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本案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后子女因“一时糊涂”将房产另卖所获得的款项予以无偿赠与他人,父母能否基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予以追回,提供了司法裁判指引。
来源:安徽商报
编辑 | 田园
责编 | 曾义峻
审核 | 谭妍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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