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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信息转自:远安县人民政府网
原标题: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11期)
现将在2025年度湖北省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远安县鸣凤镇个体经营户祁绍生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3日,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远安县鸣凤镇个体经营户祁绍生经营的食用玉米淀粉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KW202512456。经检验,食用玉米淀粉检验项目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1月13日,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当场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表示无异议;同时对当事人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对其经营场所和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要求该店查找不合格原因,迅速整改落实。
二、风险控制、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责令远安县鸣凤镇个体经营户祁绍生停止经营该批次不合格的食用玉米淀粉,迅速启动召回通知。
2.原因排查:该店在进购涉事产品时,收存有同批次的检测结果显示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因出厂检测项目不包含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导致该店不知批次食用玉米淀粉不合格。
3.整改情况:在经营的过程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及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销售食品安全;建立健全食品供货商进入退出机制,更换不合格食品供货商,并在整改后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依法查处情况
远安县鸣凤镇个体经营户祁绍生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不合格食用玉米淀粉当事人是从具有食品经营资质的食品店购进,购进时不知该批次食用玉米淀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非主观故意,作为食品经营者当事人落实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远安市监不罚〔2026〕2号)。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
排版/审核:远安坤哥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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